书城社会科学传媒治理论:社会风险治理视角下的传媒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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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传媒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8)

软性约束就是创造一个企业负责任的社会舆论评价环境。在对跨国企业的约束方面,在诸多领域里往往不存在跨国的法律保障,民族国家也没有能力促成这样广泛的保障。但这却为世界舆论开辟了巨大的影响机遇,而这种舆论是由媒体巧妙策动的消费者运动促成的。如针对西方部分品牌到中国执行双重标准的行为,传媒应如何约束企业的这种差别行为?美国《中外对话》杂志披露了如下事实(2008年6月6日的中国《青年参考》转载了该文章):在香港地区,麦当劳每月有两个“无吸管日”,但在大陆没有。该公司在美国有针对儿童的“走向健康”的快乐餐,提供更适合的替代品如牛奶和苹果片,但在中国没有。星巴克在西方国家为儿童提供低热量饮料和更好的食物选择,在中国也没有。三明治连锁店赛百味公司在美国推出了一份“儿童新鲜健康”菜单,用苹果或葡萄干作为炒土豆片的替代品,这在中国也没有。显然,这些需要媒体的广泛披露,以及公众的参与才能让类似的企业在全球承担起同等的社会责任。

除了以上的途径外,传媒还可以按照诱因——动机——行动的模式来更好地促进企业参与社会风险治理。因为企业作为组织体,其行动属于理性选择行为,遵循诱因——动机——行动的模式。具体来说,这样的诱因包括认知的诱因、经济的诱因、社会的诱因。传媒对企业参与社会风险的治理也可以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

认知诱因包括社会风险避免的意义、方法、策略。传媒可以通过传播环保政策及其实施方法、企业的责任和可行的方法,引导企业树立起社会责任——并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发创新行为以及生产行为体现出来。显然,认知的原因并不具有硬性约束的性质,充其量借助于企业管理者的理解和觉悟从而实现企业社会风险的最小化。换言之,传媒在认知诱因方面的作用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

当认知诱因不足以约束企业行为,使之承担起相应责任时,经济诱因可能变得有效。经济诱因主要包括:品牌评价、创新企业及技术的推广(表现为成本的减少,以及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财税政策(传媒促进政策议程,让企业的社会成本内化)。经济的诱因具有直接决定企业行为的功能,因此传媒在经济诱因方面的作用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以品牌评价为例子。大致来说,企业的生产(服务)导向历程主要经历了产品导向——顾客导向——品牌导向三个阶段。在品牌导向阶段,品牌成为选择性注意的关键和深层次营销的基础,并成为消费信任的基础。美国麦当劳2004年曾遭受到一系列危机事件,先是传言其“两任总裁的健康问题都是食用汉堡所致”,接着是媒体刊登的“1个炸鸡腿等于60支香烟的毒性”的研究结果,进而是纪录片《给我最大号》抨击快餐食品影响健康的结论在美国产生声势浩大的影响。面对这种局面,麦当劳配合着宣布取消餐厅“最大号”食品的销售,并推出了更为健康的“快乐餐”,里面包括蔬菜沙拉、瓶装水等。并且麦当劳还宣布,今后将陆续推出更多有益健康的食品。麦当劳的“真诚”虽然使当下的交易产生了不平衡(销售受阻),但其做法无疑赢得了消费者的消费信任,为下一周期的消费启动获得了足够的驱动力。先前传媒的报道让麦当劳经受了巨大的压力,之后同样是传媒报道,也为其建立了广泛的品牌声誉。因此,传媒对企业的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披露的话,企业面对品牌信任危机,会诱使企业对自我行为进行合理约束。

对于社会诱因,指的是社会文化对企业行为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传媒对负责任者的广泛宣传,对不负责任者的鞭笞,以及对成熟、文明的消费者的培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营造出负责任的主导文化,并由此产生“非负责任不可”的这样一种社会文化状态。在该文化状态下,企业一旦作出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将遭受到加倍的社会舆论惩罚和来自消费者社会行动(如拒绝某品牌商品的消费)的压力。这种变化,直接将导致进入该社会文化的企业不得不预先接受该社会文化。

第四节2007年来传媒对社会治理主体的

整体追问:社会信任信任对现代社会风险治理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减少社会治理的成本,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实现。其实,前面关于传媒与政府、传媒与公众、传媒与企业的论述,是从促进这些主体控制风险、参与社会风险治理角度来说的。而2007年发生的一些显著性事件,之所以说是显著性事件,而没有说是重大事件,在于这些事件受到人们的关注度而言的。比如,原本是一个个体性事件,但因为传媒传播受到多数人的关注,从而演变为公众事件。如“最牛钉子户”事件、陕西镇坪华南虎事件、湖南平江县“野生虎”事件、“毒奶粉”事件等,传媒对这些事件的报道和评论,反映了传媒对社会治理主体的整体追问。

吉登斯认为,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因此信任的中心是对人或系统的依赖感。也有研究者如福山认为信任是社团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在此基础上国内研究者将社会信任概括为某一社会交往主体对其他社会交往主体能做出符合制度规则或规范行为的期望。实际上,在社会交往生活中,其他社会交往主体做出了符合制度规则或规范行为,符合某一社会交往主体的期望,后者也并不见得就信任前者。原因是信任也是一种情感,情感状况如何影响到信任的形成。综合相关的定义并结合社会实际,可以将信任定义为:其他社会交往主体做出了符合制度规则或规范行为,符合某一社会交往主体的期望,由此而形成的对交往主体的依赖感。根据依赖感指向的对象不同,信任具体包括关系信任和制度信任。关系信任说的是交往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感,对社会风险治理来说,就是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感。制度信任说的是制度(包括法律规范、政策等)符合社会普适性的价值理念且具有强大约束力,对社会行动者来说,就是不得不如此行动的确定感。

关于信任的形成,有持心理动机论的,有持继承说和环境说的。心理动机论从合作动机的角度认为,信任产生的基础是个体具有“非利己主义”的微观动机。它认为产生这种微观动机需要四个条件:人们了解他人的实际动机,人们知道他人也了解自己的动机,获得和维持这种知识并不昂贵,行为本身及其结构易于测定。但这种观点也被人认为是只有在熟人社会和权威社会中才存在。继承说强调在一定社会历史约束条件下由路径依赖的固化作用所形成的规范信任,这种信任来源于特定群体中的共同规范,这种共同规范多以默示规则的形式存在。环境说则强调信任是在不同环境中理性选择的结果。在经济领域中,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信任是在重复博弈条件下市场机制内在的必然结果。张杰等:《对我国信任体系缺失的在思考》,从现实来说,信任一方面起始于文化与道德规范继承,另一方面也产生于重复的博弈环境(这种博弈环境也不仅仅是参与交往的双方,在社会风险治理过程中,还包括第三方如政府、传媒、公众等)。同时,多次博弈中形成的信任有可能成为社会内生部分,当作为一种传承因素存在时,便成为该社会的文化。反之,如果继承的信任如果在博弈中被消解,则先前的文化也会发生变迁。我们要强调的是,传媒通过信息传递让社会信息透明,通过声誉惩罚利于交往的重复博弈(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囚徒困境的设定还依赖于规则的设定,包括惩戒的设定。如果这一设定改变的话,重复博弈的结果也可能面临改变),通过合理引导确立合理的规范信任并加以传承,减少行为对信任文化的消解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