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传媒治理论:社会风险治理视角下的传媒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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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传媒参与社会风险治理(5)

尽管该事件最终以原告企业撤诉告终,但事件带给了人们更多的思考。一些媒体人指出,富士康公司用单独起诉记者的方式打压记者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那就是,司法程序是可以被滥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专家则指出,“这是一种震慑、淫威”。原因是诉讼人狮子大开口,最后的判决虽然都很少,但法院受理这种案子是按照标的额来收取诉讼费。主张的金额越多,法院的收益越大。最后判决数额虽然可能很少,但诉讼费是按3000万为依据收取的,而诉讼费又往往是由败诉一方缴纳,如果两个记者败诉,不管判赔多少,他们要付出的代价相当大。但专家的看法只说对了一部分可能的后果。被冻结财产期间给被告带来的不便会超出一般的想象,即使被告方胜诉,并不会给富士康本身带来多少直接的损失(即使支付诉讼费用对企业来说也算不得什么)。

在人们提醒警惕资本侵蚀更多社会领域的同时,更应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性设置进行反思。比如针对传媒的舆论监督,除了有证据证明传媒从业者个人存在主观恶意外,是否应当禁止对传媒从业者个人进行类似的恶意起诉?如非传媒主观恶意,即使传媒报道与事实有不符,能否通过媒体的更正答辩进行解决(包括报道媒体在自己的媒体和在其他指定的全国性媒体进行更正答辩)?因此,在8月30日,当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基于近日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媒体朋友)对本案扣押标的,甚表关注”。“为不致模糊焦点”,“将撤回相关扣押”,但“并列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并要求被告等赔偿人民币1元侵害名誉权象征性赔偿金”,从而让该诉讼事件出现阶段性变化,双方最终以“和解”并低调结束该诉讼事件的时候,与其宣称“捍卫新闻界尊严”的阶段性胜利,不如说这是反思制度性支持传媒的最好契机。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学者John Keane的主张值得借鉴。他认为应该较少地把诽谤法看成是捍卫私人公司名誉的手段,而应更多地看成是纠正不平等沟通的方法,以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沟通自由与不受限制市场自由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但到底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呢?可以参照1964年《纽约时报》和萨利文案最终审结时提出的原则进行——有证据证明这指责确实出于恶意。当时,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局的市政专员萨利文针对《纽约时报》对政府当局行径的抨击,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先后在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获胜,但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判定《纽约时报》胜诉。依据是,除非萨利文能够有证据证明这种指责确实出于恶意。同时,中国的一些学者曾就舆论监督指出,传媒的怀疑所需要的根据不同于司法判断所要求的证据。如果机械地要求绝对真实,几乎是不可能。传媒怀疑的功能“犹如揭开一个黑箱,箱里是什么货色只有揭开后才知道。如果以说出箱子里的真实作为允许揭开黑箱的前提,那黑箱将永无揭开之可能。因此,在对传媒做出相应要求的情况下,给予传媒合理的怀疑自由十分必要。

对于传媒间报道的互相呼应主要是从舆论动员或社会行动动员的广泛性来说的。传媒在关于风险事件的报道中,因为种种原因,媒体行动容易受到约束。只有不同形态的媒体之间、不同层级媒体之间,进行报道呼应和支持才能为传媒获得更大的行动空间。中央电视台2001年11月5日创办的《时空连线》将媒体间互动作为最重要的经验。栏目组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媒体互动小组,保持跟其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站的联系。以该栏目报道的《湖南嘉禾拆迁连续调查》为例,在其刚播两期时,当地官员就到北京说情,使得第二期仅播了一次,重播就被取消了。针对这一情况,栏目组通过媒体互动,把有关嘉禾拆迁事件到北京说情的内容放到网上。几小时后,各大网络、各种报纸的评论纷纷跟进,诸如“央视被收买了吗”、“媒体被阻击说明了什么”等质疑纷纷出现。在众多媒体关注、社会舆论被动员的情况下,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为此,建设部副部长还带了一个国务院工作组进驻嘉禾展开全面调查。之后,《时空连线》栏目组也得以再次进入嘉禾,连续做了两期节目,并彻底把嘉禾局面给扳过来。同样,几年前的兰州市垃圾猪问题,一度久拖得不到解决。先是《兰州晨报》作了披露,接着《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相继进行追踪报道,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媒介形态的联动,进而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很快,兰州市迅速动员部署,填埋垃圾场,清理屠宰点,垃圾猪问题于是得到妥善处理。对于传媒间报道的互相呼应,广州《南方都市报》的深度报道组还发展了如下策略:(1)集体作战,即在一段时间里对同一重大题材进行集中报道,以引起社会的共同关注;(2)稿件转投,就是将本报无法发表的调查性报道,转交其他行政级别较高或更敢于突破宣传控制的媒体发表。

从舆论动员到行动动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贸易争端的风险问题逐渐增加。实际上,今日中国的制品相比过去,是名副其实的“价廉物美”(最近因为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发生变化,价廉受到挑战)。但尽管如此,近几年关于中国制造品安全问题备受瞩目。2008年1月底在日本发生“水饺中毒事件”(中国天洋食品厂输出的水饺袋子内侧发现甲胺磷残留),日本警方认为,人为投毒发生在日本境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中国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与实验,在2月底的通报中指出,人为投毒在中国境内投毒的可能性极小),继而日本部分媒体大肆散布对中国食品的不信任感,甚至将中国与“毒”画上等号。在此过程中,日本没有一家媒体对从中国的进口食品作出公正评价。西方部分媒体,特别是日本媒体的做法除了理解为是赚取其国内眼球外,唯一能再进行解释的动机就是“摧毁”对中国食品的信任。显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对此,中国媒体先后进行了报道,如针对“水饺中毒事件”,《人民日报》2008年2月29日的连续报道《日本“水饺中毒事件”是人为个案》对该事件进行了事实说明。《世界新闻报》2008年3月4日的《恶炒“毒饺子”有深层原因》指出,炒作事件与日本右翼势力有关。《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0日的《日本借饺子事件大做文章只能是损人不利己》一文指出,中日应当相互合作实现亚洲振兴,而不是相互拆台。实际上,根据日本厚生省2007年的统计,日本进口食品中不合格率最高的前十位国家中没有中国,中国食品的不合格率0.09%优于美国的0.12%。同样,有关统计显示,2007年中国输出到日本的食品合格率达到99.81%,而日本输出到中国的食品合格率是99.37%。但显然,中国媒体除了公布调查结果以及相关贸易产品合格率对比数据,通过舆论营造两国(特别是政府)应当建立合作互信外,还应当通过传媒的社会行动动员力实行强大的压力让日本国相关利益体对不负责任的言论进行约束。其中,有选择、有节制地抵制相关国家的货品就是有效的举措,从而促使相关企业集团敦促其国家慎重处理这一事件。

第三节传媒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主要议题

在传播学者施拉姆看来,“传播活动总是流向社会上需要它的地方。它预告危险的来临,揭示机会之所在。它把社会的力量聚集起来以应付非常事变。它帮助人们做出决定。它按照需要给人以消息、教育和娱乐。在这些需要中,有一些并不要求传播系统对日常的活动量做任何变动。有些需要则要求作较大的变动。有些需要是如此之大以至它们几乎占用了整个传播系统。”他所说的“几乎占用了整个传播系统”如社会危机,并以1941年12月7日的珍珠港事件为例进行了说明。但结合社会传播现实,需要指出的是,传媒有时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偏离了施拉姆的论述,表现为一种“片面”。在现代社会的集中表现是,传媒商品化已经成为现代传媒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实践,但这种经济霸权也侵害了,甚至遮蔽了对传媒实践的全面考量——这就是传媒的公共生活实践。

传媒的公共生活实践是怎样的一种实践?文森特(Vincent)认为这是与公共领域相对的公共生活术语,理由是公共生活的说法避免了把公共描述为一种特殊的空间。这一术语,更强调把公共生活当成一整套过程,认为它能够改善两种根本的民主即平等与参与。在社会风险语境下,传媒也正是通过公共生活实践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其涉及的议题主要包括:传媒与民意表达、传媒与风险共识、传媒与风险分配正义。

民意在舆论研究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对一种社会共同意志的概括,人类生存的共同利益和合作使得人们产生了共同意见,从而为民意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民意(公意)区别于众意,民意只包含人们相同的意志,众意则是人们相同的与不同的意志的总和。但这只是民意论述的理想化状况,在现实的民意测量中,往往把70%的人的赞成意见作为民意量度的基准。按照这种观点,民意就是大多数人的意见。但一些民意调查研究者则主张,民意不能认为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是公众意见的总和,其中包括少数人的意见。这种观点立足于民意测验过程,认为民意测验就是通过科学程序化的方法,充分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既能汇总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充分保留少数人的看法如此一来,似乎民意就是众意。

作为社会风险语境下利益表达以及风险共识达成的需要,有必要从两个层面即众意和公意层面使用“民意”一词。传媒与民意表达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让众意得到呈现,让公意得以形成。并合理地让众意中的少数人意见转化为公意。同时也不排除通过积极的协商将公意转变成众意中的少数意见。

众意得到呈现在通俗的话语中,就是“让群众讲话”。邓小平对此指出,群众讲话无非是三种情况,一是他讲得对,我们就照他的办;二是可能不了解情况,只讲对了一半,那讲对的一半我们就照他的做,对讲错的一半,我们向他做解释工作;三是群众全然不了解情况,讲错了,但讲出来,气也消了。现实中公意得以形成包括通过协商形成,也包括对公意的发现。

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公众对利益进行充分表达。社会学关于冲突程度的跳跃性观点就指出,如果利益表达的渠道太狭窄,很容易从忍受和沉默跳到极端的反抗。在社会风险语境下,事件并不主要是个人性事件,而是体现为社会性事件;风险不仅仅存在于公共领域,而是已经进入到日常生活领域;风险不仅仅是一种远在,可能同时也是一种此在。受害者不见得只是生产者,也可能是消费者,甚至是与此生产和消费根本没关系的人员。简言之,与传统的某个风险局限于生产过程,仅仅是直接的相关人受到影响不同,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向社会、向远距离扩散的特征。作为传媒,就是让这些遭遇或者可能遭遇风险的人们能够表达自己的诉求——当事人的命运、生活状态、喜怒哀乐等。

由于风险广泛地涉及到公众的利益,而公众的利益存在分化,从而导致利益的复杂性。因此,社会风险语境下民意表达的本质是利益表达。具体的利益表达涉及到人们对待利益问题的一系列态度和行为,其中包括:“(1)人们对社会利益关系和自己利益状况的感受以及对这种感受的公开情绪流露和语言表达;(2)人们基于自己利益状况向社会公开提出的利益要求;(3)人们对于与自己利益攸关的政策、法律、制度的公开表态以及力图对政府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4)人们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诉求;(5)人们借助于各种媒体与合法途径,面对处于利益对立的人们所进行的公开交涉、谈判和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