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52

第52章 其他涉税违法案例(1)

案例1 不法分子新手法——以较轻的代价躲避税务检查

案情重现

某日,青岛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举报户进行检查时,企业负责人很“无奈”地宣称,因与会计闹矛盾,现在会计已经辞职不知去向,并将以前年度的账簿带走,因此不能提供相关资料。

除了上面那位企业负责人以“账簿被会计带走”为由外,在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有的企业称搬家将账簿遗失;办公室因发生火灾,账簿被烧毁;孩子不懂事将账簿撕毁;或者称账簿不小心被水浸泡,摆在检查人员面前的账簿字迹模糊不清。

违法事实

以账务资料损毁、丢失为由,不提供账务资料或者仅提供部分账务资料,以此阻碍税务机关调账检查,以较轻的处罚躲过税务检查关。

处理决定

对于此类以账务资料损毁、丢失为由,阻碍税务机关调账检查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可以对此类企业处以2000元~50000元不等的罚款。

议案说法

这是某些不法企业为了达到掩盖偷税行为的目的,想出的逃避税务检查的新花招。

被查单位只要提供不全的账务、以账务保管不善损毁为由或想方设法拒不提供账务阻碍检查,最后用二千元最多五万元的代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逃避更严重的税务违法风险。正因为《税收征管法》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一些存在严重涉税问题的纳税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付出极为有限的经济代价,就可以逃避更为严厉的税务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这种以账务缺失为由逃避税务检查的现象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遏制。

法条链接

《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纳税人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0条第2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 不合本土制度,企业受惩改过

案情重现

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于1994年9月在京注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3方分别为韩国某集团、美国某房地产公司和中国北京某农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其中韩方占70%,美方占30%,中方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注册资金为616万美元。该公司在中国境内主要经营综合设施的开发建设及其物业管理。

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

1.该公司于成立时曾在国税涉外分局办理过税务登记,国地税两局征管范围调整后,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该公司未按中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使用韩国版本会计软件,记账使用中文和韩文,会计凭证的使用不符合规定。

3.该公司收取某(中国)有限公司的房屋预售款共计210748620.90元,未缴纳营业税。

4.该公司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期间未履行代扣代缴中方员工个人所得税义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640.80元。

5.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68份,均未贴印花税票,应补缴印花税108856.56元。

6.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取得的发票,有一些情况不符合规定,主要有:各种严禁使用的收据、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超限额使用,并且该发票已过期作废、用资金往来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等。

违法事实

1.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

2.未执行中国财务会计制度。

3.房屋预售款未缴纳营业税。

4.未履行代扣代缴中方员工个人所得税义务。

5.对外签订合同未贴印花税票。

6.对外经济交往中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对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1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162号文)第2条的规定,该公司预售房款金额共计210748620.90元,应补缴营业税10537431.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共计7806309.3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第6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640.8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应补缴印花税108856.56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5号文的规定,对其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5倍的罚款,计544282.8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条、第22条、第25条、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共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906.5万元。

案例3 忽视纳税申报,遭受沉重处罚

案情重现

浙江某家具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室内外钢塑、铝塑家具、配套伞及相关配套产品。2004年4月21日至28日,萧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2年至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查。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及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进行了审核分析,发现该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2002年未申报,2003年只申报缴纳了0.07万元。于是稽查人员要求会计提供合同或订单,会计答复由于合同的订立,不是财务人员直接参与的,所以财务部门可能不齐全,需要到业务部门查找。在对业务部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其提供了2002年至2003年的购销合同及订单。经过检查,查出2002年购销合同(订单)6187.90万元,2003年购销合同(订单)8456.49万元。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2年短期贷款合同0.4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03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5386.47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兴建厂房工程施工合同440.80万元、建筑设计合同66.50万元、仓库租赁合同3.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违法事实

该企业发生签定经济合同的行为,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处理决定

针对该企业的行为,萧山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了以下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印花税8.66万元、加收滞纳金0.8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对企业不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不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处以8.66万元的税务处罚。

案例4 税法理解有盲点,税款补缴还被罚

背景资料

北京某工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开业时间为2001年1月。原是隶属规划局的勘察设计单位,后转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测量。注册资金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乙类(纯益率10%)。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性减免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2000~2004年度减半征收。

案情重现

根据日常检查工作安排,税务机关检查人员于2004年8月10日至2004年9月16日期间,对该公司2002~200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发现有以下问题:

(1)企业其他工资支出及股利分红都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该企业对外聘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02年对外聘人员支付劳务报酬423226.9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3年对外聘人员支付劳务报酬4018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该企业2003年3月新增地下室一套,价值为14804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03年4月~12月的房产税。

(3)该企业2003年10月新增一块土地,面积为3528.32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03年11月~12月土地使用税。

违法事实

1.该企业2002年、2003年支付的劳务报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该企业2003年3月新增的一套地下室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03年4月~12月的房产税。

3.该企业2003年10月新增的一块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03年11月~12月的土地使用税。

处理决定

1.限期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第2、第3、第6、第8条的规定,该企业2002~2003年应补扣个人所得税24750.8元(825026.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第2、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第4条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2003年4月~12月房产税932.70元[148048×(1-30%)×1.2%÷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第3、第4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3年11月~12月土地使用税294.02元(3528.32×0.5÷12×2)。

2.加征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对该单位2002~2003年度应补扣的个人所得税24750.80元按日加收滞纳金7147.37元。对2003年度应补缴的房产税932.7元按日加收滞纳金231.07元。对2003年度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294.03元按日加收滞纳金计43.47元,共计加收滞纳金7421.91元。

3.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处以50%的罚款613.37元。

议案说法

本案反映了部分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够透彻,理解上存在盲点,因此就出现了对外聘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新增了房产和土地,当年忽略了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企业和税务部门的联系,以便企业能够及时从税务部门得到相关的政策咨询。同时,税务部门业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及变化情况,并对税法进行必要的讲解,从而达到宣传和告知的效果,彻底堵塞税源漏洞。

法条链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5 理解有偏差,结转出了错

案情重现

某单位于2001年4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济性质:私营企业;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账号:×××;计算机代码:×××;经营范围:街巷道路、人行道、供水、供气进户管线、城市护坡工程施工、经济信息咨询;销售、租赁建筑机械、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等;应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解缴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因该单位租用其他单位房产,故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检查人员根据上级工作安排,于2003年1月8日对该单位2001年4月17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结合评估意见,通过大系统查询出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纳税额及购领发票情况,根据其2001年4月份开业以来销售收入较大和已纳税额较少等情况分析出该单位2001年度利润亏损额较大,同时检查人员根据以往检查经验分析:该单位为私营企业,且刚刚成立不久,检查人员结合本行业特点确定了倒查法、查询法等检查方法,从工程结算成本和递延资产等方面入手,检查其利润情况。由于制定了严密的查前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准确的发现了该单位多转施工成本和多摊销费用未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并从该单位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取得了相关证据。检查人员发现了以下情况:

1.该企业在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时采取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分期支付工程款,从而确定工程收入的方式。该单位财务人员将右安门工地、金鱼池工地两个完工工程,工程施工成本转入工程结算成本,因没有收到工程款,没转收入,导致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不匹配,多转工程成本449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