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免疫规划 (1)
免疫规划是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疾病控制工作由三级预防逐步转变到一级预防最具备条件和方法的工作之一。
第一节 预防接种实施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一)基本理论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扩大免疫规划(EPI):在计划疫免基础上扩大免疫人群、推广新疫苗使用。
(二)基本知识
2007年12月29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内容:
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三)基本技能
1.接种要求
(1)接种时间
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流脑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乙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2)接种对象
①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②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③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④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⑤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⑥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3)实施范围
①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②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白破疫苗等疫苗在全国范围实施。
③乙脑疫苗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否开展乙脑疫苗接种工作,由上述地区卫生厅局确定后报卫生部。
④甲肝疫苗、麻腮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等疫苗因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下同)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疾病流行情况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选择实施地区和实施对象。随着疫苗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⑤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⑥出血热疫苗根据疫情情况确定实施省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二、接种工作的管理
(一)基本理论
提高疫苗接种率和接种质量,扩大免疫人群,降低免疫针对疾病在人群中的发病率。
(二)基本知识
1.预防接种组织形式 常规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2.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建议确定辖区内接种服务的形式和周期。
(1)定点接种:城镇的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群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或旬)进行预防接种。
农村地区根据人口、交通情况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覆盖1个或几个村级单位的固定预防接种点,实行按月(双月)进行预防接种,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预防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在乡级卫生院设立预防接种门诊,以乡为单位实行按周(旬或月)集中进行预防接种。
(2)出生时接种: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
(3)入户接种: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进行预防接种方式,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日期要固定,应选在大多数群众方便的时间。
(4)临时接种:在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儿童集聚地设立临时预防接种点,选择适宜时间,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3.预防接种证的办理及用途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到接种单位补办。
设有产科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要向流动儿童监护人宣传,及时到寄居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卡(簿)和接种证。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外地儿童到居住地)计免接种点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应保管好接种证,以备孩子入托、入学或将来出入境的查验,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原接种单位补办。
4.注射器材的管理 用于预防接种的注射器材有自毁型注射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蓝芯注射器,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
5.疫苗的贮存和运输要求 疫苗作为一种生物制剂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才能保证疫苗的效价。不同的疫苗对贮存和运输有不同的要求。
6.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的≤7周岁儿童。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订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
7.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
(1)接种服务形式:预防接种门诊应实行按月、按旬、按周或日接种。
(2)房屋配备
①接种门诊总面积应有不少于40m2的专用房。室内地面硬化、清洁明亮、空气流通。
②接种门诊要有候种室(宣传教育、反应观察)、预诊室(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室),各室有明显的标志牌。受种者在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③接种门诊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④接种门诊要定期进行室内消毒。
⑤接种室与儿童保健体检分室进行。
⑥每室应有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接种操作规程。
(3)设备器械配置
①配备取暖、防暑降温设备。
②配备足够的桌椅,操作台清洁、无杂物,台上设有疫苗名称标牌。
③季节性接种疫苗与儿童基础疫苗的接种时间分开。
④按最高门诊接种预约人数的120%配备接种器材。
⑤配备1台专用普通冰箱,冷藏包(或冰瓶)不少于5只(每苗1只)和足够数量的冰排等。
⑥配备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等。
⑦备足一定数量的体检器材及应急处理药品。
⑧配备资料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影视等宣传器材、计算机等。
(4)接种门诊服务人员
①接种门诊由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经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医务人员担任;熟悉业务知识,有应急处理能力。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②接种时应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登记、体检、接种等各项工作,每种疫苗的接种要有专人负责。
(5)接种操作
①接种前,要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本次接种疫苗的有关内容。
②严格按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接种。
(三)基本技能
1.预防接种实施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1)预防接种前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免疫程序,确定受种对象。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可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口头、广播通知等适当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2)分发和领取疫苗:接种单位根据各种疫苗受种人数计算领取疫苗数量,做好疫苗领发登记。运输疫苗的冷藏包(箱),应根据环境温度、运输条件、使用条件放置适当数量的冰排。冷藏包(箱)的使用方法为:
①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放在冷藏包(箱)的底层。
②卡介苗放在中层,并有醒目标记。
③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肝疫苗放在上层,不要紧靠冰排,防止冻结。
④脊灰疫苗装在塑料袋内,无包装盒的疫苗和稀释液用纱布包好,冷藏包的空隙用纱布或纸张填充,防止疫苗安瓿(瓶)振荡破裂。
⑤其他疫苗按照其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温度,参照上述要求适当放置。
(3)准备注射器材:按受种对象人次数的1.1倍准备注射器材。自毁型注射器和普通一次性注射器由上级单位随疫苗一并下发,领发时做好登记。使用前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接种单位备好喂服脊灰疫苗的清洁小口杯、药匙。
(4)准备药品、器械:准备75%乙醇、95%乙醇、镊子、棉球杯、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治疗盘、体温表、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1∶1000肾上腺素、自毁型注射器回收用安全盒及污物桶等。
为新生儿提供首剂乙肝疫苗接种的单位,根据辖区内儿童预期出生情况,提前准备乙肝疫苗、注射器材及相关记录资料,保证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快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