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传染病管理 (2)
(二)基本知识
1.灾区疫情报告
指对灾害及其造成的环境恶化,食品、饮用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迁移,居住、生活条件恶化,心理应激、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2.灾区疫情报告的内容
(1)灾害基本情况报告:以受灾县的乡(镇、街道)级为单位收集上报灾情的危害程度、群众的受灾情况、防病能力、疫情隐患等,随着灾情的发展及其有关因素的变化及时上报新的情况。
(2)灾区疫情情况报告:灾害疫情监测报告的病种和时限依自然灾害种类而定,原则上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疫情报告以乡(镇、街道)级为单位按日或周(旬)收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分析后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报告的有关内容见《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
水灾要求报告疾病包括:鼠疫、霍乱、痢疾、甲肝、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流脑、疟疾、血吸虫、红眼病、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感冒、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以及其他要求报告的疾病。
3.灾区疫情报告的方式
灾区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其他方式确认上级收到的报告信息。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使用其他报告方式。
(三)基本技能
1.灾区疫情报告
(1)初次报告:填报灾害类型、受灾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及灾害的地区分布;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资源需求等;另外尽可能填报灾害的其他信息,如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等。
(2)阶段报告:主要报告灾区新发生情况及灾情进展,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订正。内容包括:受灾人口情况;相应疫情发生情况及趋势;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灾民应急食品、水、燃料供应情况;居住环境状况;采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与卫生设施遭受破坏与污染情况;人口流动情况;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场所情况;病媒生物监测情况等。
(3)总结报告: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疾病发生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卫生系统损失及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相关卫生资源剩余、补给情况;经验教训等。
对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要求进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2.一般疫情或突发事件报告
对灾区发生的散发疫情按照常规散发疫情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对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同时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要求进行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报告、监测工作
及时掌握灾区疫情信息,分析疫情趋势,提出救灾防病工作的对策建议。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基本理论
1.为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参考信息,以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原则。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二)基本知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他相关知识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章节。
2.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标准参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章节。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经过必要的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传染病暴发疫情,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同时,应对每个病例进行个案报告。
4.初次报告
是指在事件发生后或到达现场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后,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及初步调查结果所撰写的调查报告,其目的是及时汇报事件发生及相关情况,并为下一步调查提供依据。
5.进程报告
主要用于动态反映某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主要进展、预防控制效果及发展趋势,以及对前期工作的评价和对后期工作的建议。
6.结案报告
是在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对整个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全面回顾与总结,包括事件的发现、病人的救治、调查研究工作的开展及其结果、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事件发生及调查处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做好类似工作或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等。
(三)基本技能
1.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和报告人填报事件相关信息,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事件管理的信息报告
(1)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的核心强调及时,不求全面,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事件、波及人群或潜在的重大影响、联系人等要素必须填清楚。
①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的信息报告。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后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可登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已实行网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经过调查核实后在2小时内登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对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初次报告进行审核;对未实行网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立即对信息进行核实调查,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初次报告,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有突发事件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必须通过电话传真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进程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按不少于1~2天一次对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进行上报。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登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结案信息;对未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事件结束后,也登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对原事件分级订正,并填报事件结案信息。
3.向政府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达不到突发事件标准的其他传染病暴发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各地应于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详细调查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
(一)基本理论
每年组织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居民进行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诊断符合率调查。计算法定传染病的校正发病率,推算估计发病率,掌握发病动态。
(二)基本知识
1.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 调查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和居民区漏报调查,方法详见《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
2.漏报 指调查到的传染病病例与网络报告病例的核对,未报告者则为漏报病例。
3.主要指标
(1)漏报率:指被调查人群或医院,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漏报病例数占调查中查出的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
估计发病率:估计发病率是由报告发病率和漏报率计算出来的“实际”发病率。
估计(实际)发病率=报告发病率/(1-漏报率)
估计发病数=(估计发病率)×[人口数(总体)]
(2)迟报率:指超过传染病规定报告时限的报告病例数占同期已报告的传染病例总数的比率。可分别计算每种病的迟报率及所有各种病种的迟报率。
计算公式为:迟报率(某病)=迟报传染病病例数/报告的总病例数×100%
(3)漏诊率:指未就诊的传染病病例数占同期查得实际传染病病例数的比率。
漏诊率(某病)=未就诊传染病病例数/同时查出实际传染病病例数×100%
(4)诊断符合率:根据医院网络报告的病例抽查一定数量的菌痢、肝炎、淋病、梅毒,对照传染病诊断标准,与实验室资料进行双向核对,计算诊断符合率。
4.调查频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的频度为:对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展每年1次以上的漏报调查,每次检查涵盖所有单位;对企事业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开展1次以上的漏报调查,每次抽查1/4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对居民区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每3年开展1次,每次调查人口5000人以上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三)基本技能
1.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
(1)按照《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要求制订调查方案
①调查对象。县及镇级医疗单位;厂矿、学校、机关等企事业的医疗单位。
②选点方法。在各级医疗机构中随机抽取1~2个医疗单位。
③调查时间。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
④调查方式。走访医院相关科室或部门。
(2)组织调查队伍:组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部门熟悉业务情况的医务人员和疫情管理人员,组成调查组,根据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统一标准;培训调查人员,掌握调查方法,明确填表要求和注意事项。
(3)实施调查
①漏报调查。抽查医疗单位的指定时间段内的门诊、急诊、实验室登记、病案登记,将查出的传染病与网络报告的核对。能根据特异化验结果作出诊断的疾病,如伤寒、疟疾、乙脑、流脑、菌疾、肝炎等也可核查化验结果登记。同时将查出的传染病的报告信息与网络报告的核对,判定报告的及时性(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2小时)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