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武威通志-古浪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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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建筑房产

一、房地产

1988年以前,古浪县无专门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房地产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1989年,县上成立了古浪县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归口县城建局,县城建局也成立了房产股合署办公,当时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城镇房屋进行测绘,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发证,对房屋权产籍进行管理,依法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对城镇私有房屋进行管理。主要业务在县城,对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部分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了登记发证。

1992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开展和不断深化。房地产管理的业务逐步从原来的单纯的产权登记发证和私改房屋管理拓展到指导城镇住宅建设,综合管理经济适用房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安居工程;负责房产纠纷、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拆迁补偿协议的仲裁工作;配合房改部门完成房改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产权过渡后的登记发证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费征收工作。

2002年以后,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房地产管理的业务不断向乡镇扩展,止2005年,已对县城和大靖、土门、裴家营、海子滩、黄羊川、永丰滩等乡镇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开展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业务,登记总面积579000平方米,其中:住宅331200平方米、办公用房157500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48600平方米、工业仓储用房36100平方米、其它5600平方米;共办理他项权利登记485宗/63200平方米。

二、住房制度改革

1992年6月古浪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和协调全县的住房制度改革,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1993年6月《古浪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武威地区行政公署正式批准实施,标志着古浪县住房制度改革正式起步。当时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是“提租发补贴、超标加租金、出售公有房、新房新制度、集资建住房、推行公积金、建立住房基金”,古浪县房改的重点是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住房公积金和集资建住房。1994年开始以“标准价”售房,1996年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集中管理,集资建房开始出现,1998年开始实行“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1999年开始以“成本价”售房,2001年起从“成本价”售房逐步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2003年开始正式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售房,同年《古浪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由武威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住房“二级市场”在本县城镇正式开放。

(一)、公有住房出售从1994年开始到1998年11月30日止,为“标准价”出售阶段(即福利分房或住房实物分配)。出售的住房大部分是以前年度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的住房(包括以前年度各单位修建的平房),主要出售给现住户;其次还有部分新建的住宅房。从1999年1月1日起到2001年2月28日止,为“成本价”出售的初始阶段。取消了“标准价”,提高了“成本价”。古浪县“成本价”比1997年增长8.4%。出售的住房主要为单位修建和职工集资修建后由职工按“成本价”购买。从2001年3月1日起到2003年6月30日止,为“成本价”出售的后期阶段,即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开始过渡阶段。取消了两项折扣,,古浪县“成本价”提到了640元/m2。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住房从2003年7月1日起,由职工按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房者可按建成年限实行折旧(年折旧率为2%)。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003年至2004年为714元/m2,市场价775元/m2;2005年至2006年为765元/m2,市场价为800元/m2。

(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1996年起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县房改办实施管理职能,2003年底,全县共有58个单位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人数10000人,累计归集总额达355.3万元,累计支取161万元,余额194.3万元。2004年11月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移交“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浪管理部”管理,截止2005年底全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到620.6万元,归集单位61个,归集人数12600人,累计支取266万元,其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5万元,余额354.6万元。

(三)、集资建房城镇集资建房从1996年开始出现,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和类型:1996年至1998年底,主要以单位集资为主职工部分出资修建,建成后按现行房改政策和价格向职工出售;1999年至2000年由单位提供土地,承担前期费用和室外公用工程,楼房主体工程由职工个人出资,建成后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2001年起集资建房与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接轨,成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府和单位只提供土地和承担小区外基础配套设施,修建时各项税费减半或部分收费项目免除,主体工程、室外公用工程和费用全由职工出资,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但集资对象必须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职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