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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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明代税赋制度及转化

应时改化

明清两代是我国历史上的近世时期。这一时期,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发展和政治的需要,明清两代都对赋税制度进行大力改革。

明代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清代雍正帝推行的“摊丁入亩”,废除了“人头税”,减少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明代的赋税由赋役制向租税制转化,对人税逐渐向对物税转化,从实物征收逐渐向货币征收转化,从民收民解逐渐向官解转化。

其间制订的“鱼鳞册”和“赋役黄册”,以及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可以充分体现上述转化与完善的过程。其“一条鞭法”新税制,是我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封建政权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朱元璋深谙此道,他在推翻元朝后,为增加财政收入,制订了“鱼鳞册”和“赋役黄册”,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编管起来,为政府纳粮当差。

鱼鳞册是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赋役黄册又称明代黄册,是明代政府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

鱼鳞册也称“鱼鳞图”、“鱼鳞图籍”和“鱼鳞簿”,是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逐段连缀地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甚至点,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册”。

明代鱼鳞图册,就其所登记项目而言,已是相当完备的土地登记册。它的编制,使赋役的征收具备了确实根据,多少防止了产去税存或有产无税的弊端,使政府税收有了保证,耕地及税额也有所增长。

鱼鳞册的编制,对于巩固高度****主义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曾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除了通过鱼鳞册确定赋役基础外,明代还制订了“赋役黄册”,核实户口,以便征调赋役。前者用于括地,后者用于括户。

黄册的前身是户帖。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于上,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予户。户帖既是户籍的根据,又是征收赋役的凭证。黄册是在户帖的明初户口主要包括提供兵役的军户和提供赋役的民户,另外有很多名目的贱民户口,如手工业、煮盐业和娱乐业方面的匠户、灶户和乐户等。各种户籍居民都有固定的住所,没有“路引”也就是基层政府开具的介绍信,不得离开住所百千米之外。

民户的情况都要登记在册,这是赋税的基本依据。于是,1381年正月,朱元璋以徭役不均,命户部令全国郡县编黄册制度。黄册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籍、军籍、匠籍三大类。

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以外,还有校尉、力士、弓、铺兵等。匠籍登记手工业户,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裁缝、马、船等。

此外,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额较多的省份,明代政府还陆续建立了粮长制度。

粮长的编派,大致是“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

不久粮长还有了被称为“区”的明确的地域管辖范围,而“区”则是以“都”为基础划分的,根据税粮数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设置一区或数区,有的地方则是数都合并为一区。

赋役黄册的编制,使在册之人都无例外地为国家担负赋税和徭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赋役不均的问题,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建设。

明代前期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8月,秋粮无过明年2月。夏税以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但均得以银钞钱绢代纳。

例如,一石米或折银一两,或折钱千文,或折钞10贯。麦的折算比米减五分之一。凡以米麦交纳者,称为本色,而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为折色。

征收的税率,一般通则,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两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则八升五合五勺等。浙西地区土质肥沃,则税率相应较高。

明代前期赋税制度尚称严整,但至明代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鱼鳞册和黄册与事实不符,富户权贵,田连阡陌而不纳税,贫苦农民往往地少而需纳税。

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册,名叫白册,破坏了赋役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为挽救财政危机,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1578年,明朝根据张居正的建议,下令清丈全国的土地,包括有功勋的皇亲国戚的庄田和军屯在内。在清丈出土地实有数目后,1581年,政府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制度。

张居正把当时各种名目的赋税和劳役合并起来,并且折合银两征收,称为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是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负相对均平。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二是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

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役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立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三是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缴纳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加完善。

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是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二是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三是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一条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役制度化繁化简,并为一条,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征米之征、布帛之征和力役之征税制体系,可以说是我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