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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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中马企业损益类项目准则比较(5)

(五)列报的比较

FRS112正文的“列报”部分规定,企业必须将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与别的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要和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区分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划分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与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应在收益表内列报。FRS112还分别对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抵销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抵销情况进行了说明。CAS18的第六章“列报”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但没有明确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列示。此外,FRS112还就递延国外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汇兑差额的列报做出规定,而CAS18则无此规定。

(六)披露的比较

CAS18的第七章“披露”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1)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2)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4)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5)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FRS112对于披露的规定远比CAS18详尽得多,例如,附上述内容外,FRS112还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分别披露:与直接计入权益项目有关的当前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合计数、因税率变动而变动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适用税率变动的解释、因为停止经营而与停止经营有关的所得税费用等信息。

三、FRS112的特点和启示

(一)FRS112充分反映了马来西亚长期进行国际会计协调,进而实现国际会计趋同的成果

中马两国的所得税准则都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12号-所得税》(以下简称IAS12)制定的,因此,CAS18和FRS112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大体一致,但由于两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二者的体例、内容及措辞仍存在差异。相比之下,FRS112的国际趋同程度更高,这与马来西亚长期以来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由于历史上曾长期受英国殖民统治,马来西亚的语言习惯、会计立法与实务都深受英国影响。早在1978年,马来西亚就首次采用了部分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IAS),到1992年,马来西亚特许公共会计师协会和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采纳了全部国际会计准则。1997年,根据马来西亚财务报告法(FRA1997)成立的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接管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职能,开始致力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其策略是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些适合当地情况的指南或相关规定来制定马来西亚会计准则。2002年,MASB在IAS12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第25号-所得税》(MASB25,IncomesTaxes)。2005年,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名称上的一致性,马来西亚会计准则(MASB)更名为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FRS)并重新编号,MASB25因此更名为FRS112。2007年,MASB对FRS112重新进行修订,从内容到形式都做了调整,以消除与IAS12存在的分歧。修订后的FRS112无论是框架结构,还是内容及措辞述都与IAS12几乎相同,准则编号也与IAS12对应(FRS准则编号加100的系列与现有的或修订后的IAS对应),是名副其实的趋同准则。

(二)对我国所得税准则修订及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启示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大势所趋,所得税准则也不例外。鉴于IASB的所得税准则与美国的所得税准则存在差异,今后仍将进一步修订,这为中马两国参与所得税准则的修订与国际趋同提供了机遇,我国应进行以下方面的努力:

1.密切跟踪全球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把握所得税准则趋同的动向

目前,代表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两套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已经携起手来,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化开展合作。IAS12和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9号——所得税会计》(以下简称SFAS109)在关于例外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所得税费用在综合收益与权益间的分配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带来不便。IASB从2002年9月开始一直与FASB共同合作所得税准则趋同项目,双方决定消除有关暂时性差异法的几乎所有的例外情况,使得准则要求更加简化并更原则化,并且也为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制定更一般的规定,这一举措对于促进所得税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无疑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此,IASB已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了《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了与美国准则趋同而可能继续变化的现状,我国所得税准则的修订应及早地了解和掌握IASB和FASB合作的最新动向,随时更新,并修正新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加强与马来西亚等国家的会计合作与协调,共同促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质是各国的利益之争。长期以来,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和国际趋同中,美国和欧盟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考虑的是成熟或者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而对于很多新兴市场经济或者转型经济体市场国家,由于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声音相对微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很难全面地考虑到他们的利益。中马两国同属于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也是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不但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相似之处,而且都具有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全球竞争的强烈意愿。近年来,中马两国都加快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先后公布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路线图,处于亚洲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前列。随着今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双方的经贸往来、相互投资等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开展会计协调与合作的基础环境也会更加良好。笔者认为,我国应与马来西亚等经济背景相似、发展水平相当、具有相似特征的国家进一步加强区域性沟通、对话与合作,协调立场,共同争取国际发言权和标准制定权,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多地反映亚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第五节本章小结

中国与马来西亚的企业损益类项目准则都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的。两国的会计准则虽然在总体上反映了趋同的发展趋势,但由于两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使得两国的企业损益类项目准则在在内容和形式上仍存在差异。

就收入准则而言,两国均把收入定义为狭义的收入概念,仅限于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都不包括利得。两国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均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但马来西亚准则的第三类收入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利,而我国准则规定的收入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收入。两国对各项收入确认的条件基本相同,每项收入的确认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将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还需考虑是否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以及企业是否保留对所出售的商品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劳务收入还需考虑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对于收入的计量,两国准则表述上虽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要求按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对于收入的披露,马来西亚准则的规定更详细些,除要求披露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本期确认的每一大类收入的金额外,马来西亚准则还要求披露包括在各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交换所产生的收入金额。

就建造合同而言,两国准则都将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马来西亚准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固定造价合同可以附有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我国准则中则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建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两国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合同收入,两国准则对其计量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马来西亚准则则是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对于合同成本,尽管措辞不同,两国准则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差异在于,马来西亚准则规定归属于特定合同业务的借款费用包括到合同成本之中。我国准则对此没有述及。对于合同收人与合同费用的确认,中马两国都规定如果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还对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作了进一步规范,操作性较强。对于建造合同的披露,马来西亚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明显多于我国会计准则,除要求按合同项目披露合同总金额、合同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结算金额、预计损失等内容外,还要求披露在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时涉及到的“收到的预收款金额”及“保留款的金额”,以及作为资产(或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或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等。

就借款费用准则而言,两国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都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不同的是,马来西亚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范围还包括透支利息、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租赁费,而我国准则未将这些项目纳入借款费用的范围。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两国准则都列举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项目。马来西亚准则还把无形资产也纳入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我国准则对此没有述及。对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两国准则的观点是一致的,即符合条件的进行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予以费用化。关于资本化期间的界定,两国的规定基本相同,差异主要在于,一是关于暂停资本化的条件,马来西亚准则没有就“较长中断期”的时间界限给出量化的标准,而我国准则则明确规定这一期限为连续超过3个月;二是关于停止资本化的条件,我国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更加具体、详细。对于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两国准则的规定也大体相同,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马来西亚准则确定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没有区分借款费用的各项组成,我国准则则按借款费用的组成项目分别规定了利息费用、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对于借款费用的披露,两国准则的规定完全相同,都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以及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就所得税准则而言,两国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大体一致,只是在内容划分和详略程度上存在差异,马来西亚准则的规定更全面也更为详细,不仅列举了多项示例,还对一些特殊情形作了说明。例如,对于确认,马来西亚准则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要对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重新估价,当前期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产生足够的应税利润使收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成为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对于计量,马来西亚准则规定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产生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对于列报,马来西亚准则还就递延国外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汇兑差额的列报做出规定。上述这些内容在我国准则中均没有类似阐述。此外,马来西亚准则对于披露的规定也远比我国准则详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