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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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中马企业报表列报类准则比较(1)

第一节中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比较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变迁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共三易其稿,按照其发布的年度,分别是1998年稿、2003年稿以及2006年稿。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发布第一稿《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日后事项准则)。2003年4月,财政部对日后事项准则作了修订,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当时资本市场出现的问题,例如:针对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的情况,要求其披露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针对上市公司利用发放现金股利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情况,将资产负债表日后宣告现金股利作为非调整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以遏止报表粉饰。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对日后事项准则再次修订,形成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CAS29)。2007年稿的变化主要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主要反映在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以及宣告股利的处理。

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为FRS110)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趋同的,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也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在1978年发布,1980年起生效,1994年进行了格式重排;1999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3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再次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名称相应修改为“报告期后事项”。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FRS110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二、CAS29与FRS110的比较分析

(一)准则框架比较

我国日后事项准则的框架,没有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惯用的“引言”、“目标”、“范围”、“定义”、“确认和计量”、“披露”等格式,而是采取章节、条款式,分为4章10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和披露。准则在行文表达上,符合中国的语言表达方式,条文表述条理化,也配以适当的事例,便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实务操作。FRS110则采用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同的格式:在引言部分为四段,正文部分分为24段,篇幅较我国的日后事项准则要长。

(二)定义比较

CAS29与FRS110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是相同的,都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同时,两个准则都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对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定义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即,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而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不同的是,我国的日后事项准则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这个概念,只是作了一个简单的说明:“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FRS110则是采用更为详细的例举方式,说明了在“企业财务报表报出后将其交由股东批准”和“企业的管理层向仅由非经理人员组成的监事会报送财务报表并取得批准时”情况下,如何判断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FRS110采用的这种事例说明方式比较形象,我国会计准则的行文一般比较条例化,语言简洁,在准则中采用这样的事例说明方式也许并不合适,但是在应用指南值得借鉴。

(三)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比较分析

1.调整事项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CAS29和FRS110都要求调整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以正确反映会计主体在报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准则不仅在定义中阐述,而且还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指导会计人员识别调整事项和进行会计处理。对比两个准则列举的调整事项,除了个别用词不同外,其实质是相同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现实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不同的一点在于,FRS110所列举的调整事项多出一项,即:如果企业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前事项的结果,有在报表日支付红利或利润分配的现实义务或推定义务,并且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则此时的红利或利润分配应该作为调整事项,按照要求调整财务报表。对于这种类型的调整事项,FRS110并没有给出具体的事例,按照笔者的理解,这项条款应该是针对一些在报表日前已经宣告的利润分配方案。例如,企业在报表日前宣告,将按照当年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分配现金股利,但是当年净利润的具体金额还没有确定,因此只能先按照去年的利润额或预估的利润额确定应付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净利润确定后,就应该据此计算实际股利额,并相应调整在报表中原先确认的应付股利金额。

企业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按照准则要求应当调整财务报表数据。对于年度财务报表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损益类账户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按照我国应用指南的要求,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涉及损益的事项,就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核算。

2.非调整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CAS29与FRS110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对于重大的非调整事项,由于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需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两个准则同样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是重要的非调整事项,FRS110是出现在“披露”这部分内容中,CAS29则出现在第三章。两个准则所列举的重要的非调整事项有些是相同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和处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两个准则的列举事项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CAS29列举以下事项作为重要的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这些列举事项在FRS110中是没有的。FRS110也存在一些CAS29没有列举的非调整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宣布终止一项经营计划,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的大量购买、处置或者政府对主要资产的征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火灾对主要生产工厂的破坏。可以看出,CAS29和FRS110列举的非调整事项都属于重要事项,这些事项的信息都是投资者希望了解的,对他们作出投资决策有重要的影响。但重要的事项是列举不完的,为了让企业把相对更重要的日后事项披露出来,采用列举是一种方法,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把已经发生的、在准则中所列举的日后非调整事项披露出来,这部分属于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已经发生的其他日后非调整事项,则由企业自身根据事项重要程度的判断,选择是否披露,这就属于自愿披露的内容。CAS29与FRS110对哪些是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列举,无所谓孰优孰劣,因为这取决于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准则制定者认为哪些事项更为重要,需要强制披露。

(四)披露的比较

CAS29的第四章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披露进行了规定,FRS110也有专门的一部分篇幅对披露要求进行了说明。从其内容来看,两个准则对披露的要求基本没有差别,都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因为对用报表使用者来说,了解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是重要的,这一信息说明了报表不反映这一日期以后的事项。如果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二是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三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这项披露要求主要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除了按照准则规定调整财务报表数据以外,还要根据新的证据将一些原先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进行调整。例如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金额,如果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出现的情况证明计提不足,则一方面要更改报表数据,一方面要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调整。

(五)对持续经营的考虑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那么,无论是CAS29还是FRS110都规定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即企业不得在原有基础上调整会计报表金额,也不得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日后事项准则单独列出一个条款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既明确了企业在发生这种情况时的处理方法,同时也表明,准则对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

三、总结

从上文对CAS29与FRS110具体内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这两个准则除了某些语言描述和列举的事项不同外,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且是与相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这说明各国对什么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何区分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如何进行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何对日后事项进行披露等问题已经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共识。日后事项准则的内容能够在各国通行,是趋同障碍很小的一个准则。

第二节中马财务报表列准则比较

财务报表是投资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基本途径。在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当中,确认、计量和记录主要是解决“是什么”、“反映多少”和“如何登记”的问题,报告是对经济业务确认、计量的结果。企业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最终要以报表的形式反映出来,以方便投资者阅读和理解,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不管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还是在各国的会计管理机构发布的基本准则或概念框架中,对财务报表列报均予以充分的重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即将建立,中国与马来西亚必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研究中国与马来西亚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存在的差异,对我国企业尽快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