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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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中马企业报表列报类准则比较(3)

第二,关于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规定。两国准则在资产负债表列报方面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1)均对流动与非流动性作出了界定,并且规定金融机构按流动性列示能提供更为可靠及相关的信息时,可按流动性顺序排列。(2)对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界定一致,均列举了相关条件。(3)资产负债表应单独列示的项目绝大多数相同。除上述相同点外,两国准则的差异主要有:一是在对流动性与非流动性的界定方面,FRS101规定了当企业在一个清晰可确认的营业周期内提供产品或劳务时,流动或非流动资产和负债的分类,能够把企业作为营运资金用于持续经营的净资产和用于长期运营的净资产区分开来,以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另外,也规定了对资产和负债到期日的披露要求。二是在流动负债的分类方面,FRS101明确了作为营运资金的应付账款、应付福利费等项目,即使其在超过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十二月内偿还,也应列为流动负债;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为流动负债的贷款应在《FRS1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的事项。三是在资产负债表应列报的信息方面,FRS101强调了以下几点:①对持有待售不动产及中止经营的资产和负债的列报。②对增加项目及小计数额的列报。③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列报。④对增加项目是否列报的判断标准。⑤资产的计量基础。⑥对每类股本的授权数、已发行数、面值等的列报。⑦对包含中股东权益中的公积金的性质及用途的说明。

第三,关于利润表列报的规定。虽然两国准则在利润表应列报项目方面差别不大,如都包括了收入、财务费用、净利润等项目,但纵观两国对利润表列报的相关规定,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有:(1)FRS101强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企业应把所有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计入损益中,但是企业的重估收益、外币折算差额、对可出售金融资产重估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不作为损益的组成部分。②损益表应列明在权益法下合伙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损益份额。③不能在损益表或附注中把收入或费用项目列为非常项目。④当收入和费用项目是重要时,应分项列示其性质和数额,并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项目应该分项列示。⑤企业应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及每股股利金额。(2)虽然中马两国准则对费用如何分类进行的阐述,但在CAS30中,规定费用只能按功能分类,而在FRS101中规定,企业对费用可以按功能分类,也可按性质分类,两者择其一,并无强制规定,同时把两种分类方法的格式予以列示。但是强调了企业费用如按功能分类,应同时披露按性质分类的附加信息。

第四,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规定。两国准则在列报内容上基本一致,但是在FRS101中,强调了重估收益、外币折算差额等项目直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第五,关于附注列报的规定。对于财务报表附注,两国准则在内容结构方面并无太大的差别。但是FRS101阐述得更为详细,表现为:(1)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如企业的融资风险等。(2)在会计政策披露中,强调企业应对会计计量基础、企业管理部门如何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及对财务报表确认的影响进行披露。(3)在估计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中,对不确定性的性质、解决方法、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六,其他区别。(1)在CAS30在应用指南中,对每个报表及附注的格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但是在马方准则中并没有这部分的内容的规定。(2)在FRS101中,增加了对财务报表的界定内容,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应以其他信息区别开来,并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进行了阐述。

综合以上分析,中马两国无论是在财务列报准则的发展历程还是在准则内容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走过了一个相对复杂及漫长的过程,且每个历史发展阶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其最终的目标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直至2006年发布首个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而马来西亚原属英联邦国家,英国会计在会计发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更是形成了与美国模式、北欧模式等相并列的不列颠模式。因此,在马来西亚会计发展过程中,会计准则带有不列颠模式的烙印,但是随着会计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也得到了很大加强。1979年马来西亚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其后不久就把绝大多数的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其会计标准。而在财务报告列报准则制订方面,亦出现“步步紧跟”的现象。如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7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后不久,马来西亚1999年发布首个财务报表列报准则(MASB1),其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大同小异。而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5年和2007年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修订后,马来西亚也对其相关准则进行了修订。因此可以说,虽然中马两国共同面对会计国际化的浪潮,但是马来西亚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制订与完善方面,做得比中国更早,也更全面。

三、评析与思考

中国与马来西亚同属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加快建设,两国之间的经贸交往越来越紧密。要充分发挥两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关键在于双方的会计准则具有趋同性。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在会计国际化的大潮流下,中马两国均在近年制订或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两国准则虽各具特点,但是从体例到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多有相似之处,这为加强两国企业的交流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但是,如何从区域会计比较的信息中得到启发,以使我们所制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更切合实际,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思考一:准则内容繁与简的考量

作为中国首个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虽然财政部发布了针对如何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应用指南,但是从总体上看,该准则简单明了,全准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在其配套的应用指南中,也主要是对涉及的报表格式进行分行业列示。而马来西亚历经多次修订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则表现出内容繁多的特点,该准则共有九大方面共128段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104段的内容相比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会计准则繁简孰优孰劣的问题,目前尚无权威说法,而对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判断也不是以繁简作为标准,“每一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必须做到:(1)与基本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相一致;(2)只允许保留最低限度的备选会计程序;(3)必须清晰和全面,使准则容易被编报者、审计师、监管机构和使用者所理解。”(汪祥耀,2003)。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亟待加强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应更多地借鉴马来西亚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的做法,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1)增加以列举的方式阐述准则条款,使准则更具操作性和更易于理解;(2)注意与其他准则的相互索引,也即是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如果涉及到其他会计准则时,应在该准则中予以列明,这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一个方面;(3)除了报表数字信息外,应以条款的形式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其他信息,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评述、对企业费用分类的说明、对企业融资来源的说明等;(4)把在本准则出现的对相关专业术语的定义或解释另立章节,以使整个准则结构更清晰。

思考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度的考量

从中马两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两国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通过比较也可以看到,马来西亚的步子迈得更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度更高。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阐述的内容来说,FRS101与ISA1实质上相差无几。目前马来西亚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把IAS作为国家会计准则但不完全覆盖国家会计准则国家之一(常勋,2006),而最近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决定在2012年实现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虽在2006年已发布,但是实施的效果如何目前尚不得而知。笔者认为,要发挥我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及在区域会计协同中的话语权,应大力加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细化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阐述内容,从形式与实质上加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程度,唯有这样,才能提供更为有用的会计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第三节中马现金流量表准则比较

一、引言

现金流量表是由财务状况变动表演变而来的。早在1862年,财务状况变动表就出现于英国,次年,美国开始编报这种以营运资金为基础的报表。在一百多年的实践中证明,财务状况变动表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全部资金的流向和变动。198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暗示现金流量信息更有助于评价企业生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如何使用这些现金和现金等价物。1987年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率先发布现金流量表准则(FAS95),该准则于次年生效,取代原来的财务状况变动表。198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第七号国际会计准则(IAS7)《现金流量表》,1992年IAS7被批准,并于1994年1月开始或以后的会计期间有效。英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采用现金流量表,在此之前,企业编制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表。我国1998年3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上市公司呈报现金流量表,以取代原来的财务状况变动表,2001年1月又做了修订,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2006年会计新准则与我国现行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比较没有变化。

二、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制定的国内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现金流量表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编制现金流量表,以代替财务状况变动表,将会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的需要。

基于以上考虑,1995年4月21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国包括财政部门在内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和教学研究工作者等,都对征求意见稿发表了意见。在充分听取全国各方面以及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1998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1998年至2001年三年的执行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原现金流量表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现金流量表准则仍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趋势越来越快,2006年2月,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原现金流量表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修订后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三、中马现金流量表准则差异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CAS31)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07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FRS107)基本一致,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仍然存在差异。

(一)适用范围不同

CAS31只规范个别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对于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而马来西亚FRS107则同时规范了个别与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

(二)列示企业类型不同

FRS107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CAS31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CAS31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此外,CAS31还规定,如企业有特殊需要,可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现金流量表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