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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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中马企业报表列报类准则比较(2)

一、中马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发展历程比较

(一)马来西亚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发展历程

马来西亚相对于亚洲其他国家而言,较早地把会计准则融入到国家法律体系当中。根据1997年通过的《财务报告法》的相关规定,马来西亚成立了财务报告基金会(FRF)和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MASB),并赋予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修改会计准则等方面的权限。1999年,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次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MASB1),使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编制有了依据。2004年,MASB发布了一揽子针对会计准则改进的征求意见稿(亦称为“MASB改进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到当时已发布的13项会计准则,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也名列其中。此后,为了适应东南亚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重新命名的潮流,为了减少报表之间不可比因素,增强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披露内容,提供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在东南亚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纷纷重新命名的潮流下,从2005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MASB)把所有的会计准则重新命名为财务报告准则(FRS),至此财务报表列报准则(MASB1)更名为FRS101。2007年6月15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MASB对10项财务报告准则和《财务报表列报框架》进行修订和重新编排,财务报表列报准则(FRS101)的内容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所要比较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为2007年修订后的准则。

(二)中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发展历程

至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发布之前,中国并无完整意义上的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则是散见于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中。

1.1992年之前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1950年7月1日开始试行的新中国第一个统一核算制度《中央重工业部所属企业及经济机构统一会计制度》,把会计报表分为主要报表及辅助报表两类,主要报表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收支表、成本计算表等6种。1962年1月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将资产负债表改为资金平衡表,同时会计报表有15种之多。1965年11月颁发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将15种会计报表减为6种。在1985年1989年两次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资金平衡表的编排有所改变,不再保持三段平衡的格式,并且对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2.1992年至2005年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在该准则的第九章中,指出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另外,在当时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也提到财务报告的内容。此后财政部又依据会计准则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以便和准则配合使用。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均明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1998年3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范了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及编制方法,此准则在2001年1月进行了修订,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内容进行了简化。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修订后的《会计法》,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在《会计法》的第十八至二十三条,均提到到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内容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2000年6月,******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提及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的会计报表包括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同时,该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六大要素进行了阐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首次专门对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阐释。

此外,针对发行证券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性,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如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第二章中专门介绍企业年度报告应涵盖的内容、格式及要求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中则主要对财务报表列报的一般要求及披露项目进行了描述。

3.2006年至今。2006年2月,为规范企业会计的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于当年10月发布了该准则的应用指南,这是中国首次发布的关于如何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一个完整准则。

二、中马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内容比较

如前所述,中马两国在2006年前后发布(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虽同时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但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中马两国在会计准则的表述方面有所不同,中国以章条分别论述,而马来西亚则完全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格式,以段落分而述之。为方便比较,中国与马来西亚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分别简称为CAS30与FRS101。

CAS30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共六章。而FRS101则包括以下内容:目标、范围、财务报表目的、财务报表组成、相关定义、总体要求、内容和结构、生效日期和原来FRS101的失效说明。

(一)“总则”与“目标、财务报表组成”的比较。从内容组成来看,中马两国在这两方面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中马两方均在准则中提到该准则的目标是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以提供相互可比的信息,同时也指明了对其他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特殊要求的,应遵循其他准则。二是在准则中,中马两方均指出了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结构性表述,在财务报表的组成方面,均认为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三是FRS101除对财务报表的基本组成进行阐述外,还鼓励企业管理部门提供除财务报表之外的,更为详细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面临不确定性事项的评述,主要包括(1)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及程度;(2)企业融资来源及目标负债率(3)根据财务报告准则,企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源。四是在马方准则中,指出了银行及类似金融机构应遵循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而中方仅在该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指出适用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二)“范围、财务报表目的及相关定义”的比较

该部分内容或是CAS30不存在,或是阐述不够详细,主要表现在:

第一,虽然中马两方均指出该准则主要是适用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且进一步阐述了适用范围的相关内容,但CAS30及应用指南仅指出其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而FRS101在其“范围”中,(1)强调了该准则适用于根据财务报告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同时解释了通用财务报表的含义。(2)指出了在编报中期财务报告时不适用该准则,而是遵循《FRS134:中期财务报告》,同时指出该准则同时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3)指出非盈利企业、政府及公共部门并非是以盈利为导向的会计主体,在运用该准则时,应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CAS30并没有对财务报表的目的进行阐述,而FRS101在“财务报表目的”中,详细地说明了通用财务报表是为了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同时对企业管理部门受托管理的资源进行反映,更进一步指出了企业应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含利得和损失)、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现金流量的相关情况,以达到上述目的。

第三,在FRS101中,对该准则中一些重要的名词的定义进行了专门列示,如“不切实可行”、“重要性”、“附注”,而这些内容则散见于中方准则的第八条、第六条及第三十一条;此外,还增加了对财务报告准则发布及相关内容的阐述。

(三)“基本要求”与“总体要求”的比较

中马两国对财务报表列报均提出了列报要求,虽然两国对此称谓不同,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却有相似之处。

1.两国均认为应遵循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且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但在FRS101第17至22段中,①允许当企业管理部门认为遵循某项准则要求将导致财务报表被误解时对该准则要求的偏离,而同时也指明了该偏离是被相关的规定所允许的(第17段);②当企业偏离准则要求时应进行披露,包括:管理部门断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得到公允的反映;除偏离的准则要求外,企业已遵循了其他所有的会计准则;偏离准则的名称、性质及偏离的原因;在每一个列报期间,偏离准则对报表的财务影响(第18、19段)。③当企业管理部门认为遵循某项准则要求将导致财务报表被误解,而相关的规定不允许企业偏离某项准则要求时,企业应尽最大可能减少被误解的影响(第21段)。对企业偏离准则要求应进行如何处理经济业务,在CAS30中并没有阐述。

2.两国准则均坚持持续经营列报基础,指出企业应按持续经营的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同时,也指出了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采用其他列报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要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但在FRS101中,对企业如何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如评价涵盖的时间、评价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阐述。

3.在列报一致性方面,中马两国准则均认为财务报表列报应保持项目列报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并列出了例外情况。但是,FRS101规定,当企业出现重大购买、处置或对财务报表的评述时,企业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列报,以使其提供信息更加可靠及相关。而中国准则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4.在“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重要性和合并项目”、“比较信息”方面,中马两国表述的内容几乎一致,存在的细微差异主要有:第一,FRS101在这三项内容里以举例的方式对总体要求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释。第二,FRS101指出了当企业所生成的信息不重要时,可以不必满足准则中特定的披露要求。第三,FRS101指出当企业重分类信息不可行而无法达到可比性目标时,应遵循《FRS10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5.“公允列报”和“权责发生制会计”要求。这两项要求是马方准则独有的内容。在FRS101第13段指出,企业应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为达到此目标,企业应按准则框架的要求来确认资产、负债、收益及费用。在准则的第25段和26段,指出企业除提供现金流量信息外,应按权责发生制会计来编制报表。

(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与“内容与结构”的比较。从篇幅结构来看,两国准则均以较大篇幅来进行阐述这部分内容。CAS30中的“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四章利润表”、“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第六章附注”的相关内容则相当于FRS101中的“内容与结构”,但两者的繁简程度实质上有很大的差异。

第一,对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虽然FRS101在第102段以较小的篇幅来介绍,但是其在“前言”中已说明了应遵循《FRS107:现金流量表》。而CAS30中虽没有专门章节介绍现金流量表的列报,但在“总则”第三条中也表明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基于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复杂性,两国准则做出了相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