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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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马企业报表列报类准则比较(5)

三、中期财务报告内容和格式的比较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

FRS134允许编制完整的财务报表,也允许编制简明的财务报表,所以最低的要求是以编制简明财务报表为准的,基本包括:1.简明资产负债表;2.简明收益;3.反映权益变动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对业主的分配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4.简明的现金流量表;5.有选择的说明性附注。实际上这样看来,简明财务报表与完整的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差异。

CAS32要求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会计报表附注,且要求所提供的三张报表必须是完整的。

FRS134仅要求提供简明的财务报表和有选择的说明性附注,而CAS32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显然对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更为严格,这样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更有用的信息。

(二)报表附注要求比较。

FRS134要求:中期报告的注释重点关注自上一个年度报告日期以来的重大更新以及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变动。只要是重要的应予以披露,下列信息作为至少应包括的内容:(1)由于要与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相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遵循同样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如果这些政策或方法已被更改,描述变动的性质和影响;(2)如果企业上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是合格的,披露合格证明和引起合格的问题的现状;(3)对中期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的解释性意见;(4)对资产、负债、权益、净损益或者现金流量具有影响的异常项目的性质和数额,这些项目因为它们的性质、大小,或发生的频率而属异常;(5)本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己报告过的金额的预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或在以前年财务年度报告过的金额的预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如果这些变更对本中期有重要影响的话;(6)债务和权益证券的发行、取消、回购、转售和偿还;(7)为普通股和其他股份分别支付的股利(总额或每股股利);(8)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和分部成果,视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为企业分部报告的主要基础而定(只有当《财务报告准则第114号——分部报告》要求企业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分部数据时,才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分部数据);(9)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估值已结转,没有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修正,应给出一张这一影响的报表;(10)发生在中期期末之后,未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事项;(11)在中期内企业结构变化的影响,包括企业合并、子公司和长期投资的购买或处置、重组和中止营业;(12)自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来发生的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的变化。

CAS32规定: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交易。这一规定与FRS134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我国要求中期财务报告应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并且要求报表附注至少披露14个方面的信息,而FRS134仅要求企业提供简明的财务报表和有选择的说明性附注,要求在附注中披露12个方面的信息。因此相比而言,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更加详细的会计报表附注。

四、确认和计量的比较

(一)与年度报表一致的会计政策

FRS134和CAS32都规定:在中期报告中,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等要素,要采用与年度会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但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且该变更的会计政策应用于本会计年度,则中期财务报告应适用已变更的会计政策。

FRS134和CAS32还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如果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的会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则在以后中期会计报表中应当反映这种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已经反映的金额不再作调整,只作披露。

但是,FRS134具体规定了资产、负债、收益(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强调用独立观去处理这些问题,采用与年度报表一致的会计政策。另外,对于中期估计变更不追溯调整前期已报告金额的问题,FRS134有更为详细的说明;而CAS32只就原则性问题作了交代,没有较具体的说明,这易产生操作的任意性。

(二)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

FRS134和CAS32都规定,如果企业财务年度末预计或递延财务年度内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不合适的话,则在中期报告日也不应预计或递延这些收入,而是在收入发生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但是,FRS134规定那些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应对季节性活动的实质予以披露,并补充提供截至中期财务报告前十二个月的信息以及前一个十二个月的比较信息,以消除季节性、偶然性因素对预测的影响。补充提供这部分信息显然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活动,但CAS32没有这些进一步的要求。

(三)财务年度发生的不均衡成费用

FRS134和CAS32都规定,对于财务年度发生的不均衡费用只有在企业财务年度末允许递延或待摊时,企业才能在中报中对这类费用进行预提或递延,否则要在发生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四)会计估计的适用

FRS134和CAS32都单独对会计估计的适用作了规定,而且两者的内容是相同的,主要是强调中报的计量也应同年报一样,基于合理的估计,并且也指出中报估计可能更为复杂,因为中报所能掌握的信息较年报更有限,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

五、以前已报告中期的重述的比较

FRS134规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企业需要重述本财务年度内以前各中期的财务报表,但对于以前财务年度内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企业可以重述(基准处理方法),也可以不予重述(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CAS32规定,当企业会计政策变更时,在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另外规定了其他的处理方法,否则要追溯调整本会计年度内以前各中期的财务报表,这一规定与FRS134一致,但CAS32同时要求追溯调整上年度的比较会计报表,而不像FRS134那样允许企业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六、总结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与FRS134相比,要求大致相同,但我国更为严格,允许企业选择空间较少,这样保证了中期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我国在部分、分类信息的披露方面相对薄弱。由于企业经营趋于多元化,有时候分类信息比综合信息更具有参考和预测价值,因此我国应从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的角度考虑,加强对分部、分类信息的披露。

第五节中马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比较

现代大公司的形成和扩展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企业合并。随着各国市场的开放、资金流动速度的加快、以及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等,全球的跨国并购案例数量剧增。无论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还是在中国和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通过取得别国境内公司的股权建立跨国公司或扩大跨国经营的现象如今已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反映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合并财务报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更好的促进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企业并购业务的发展,就有必要了解两国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和差异。本文主要对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和马来西亚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以下简称FRS127)所涉及的合并理论、合并政策和合并范围、合并程序等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合并理论基础的比较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理论主要有所有权理论、实体理论和母公司理论。所有权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之间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其所拥有的权益。根据这一理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采用的是比例合并法,合并资产负债表不能完整反映子公司的资产。由于所有权理论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因此,现在很多国家都不采用这一理论。实体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从经济实质上说是单一个体,合并财务报表应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并为全体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服务。实体理论主张采用完全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扩展,其基本编报目的是从母公司股东的角度出发,为母公司股东的利益服务。根据母公司理论,企业集团内的股东只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少数股东看作是集团的外界债权人。我国的CAS33和马来西亚的FRS127都是侧重于实体理论,但部分规定也采纳了母公司理论。因此,两国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大体一致,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二、合并政策和合并范围的比较

我国CAS33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马来西亚的FRS127规定,母公司要求编制和列示合并报表。FRS127同时还规定了,当母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时,不需要列报合并报表:(1)母公司本身是全资子公司,或者是另一个主体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并且母公司的其他所有者已被告知且不反对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2)母公司的债务和权益性工具没有在公开市场上交易(不是一个上市公司主体);(3)母公司没有为了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种类的工具,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报送或正在报送财务报表;(4)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任一中间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我国没有提出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条件,也就是说所有的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所以没有做出类似马来西亚的规定,可能是由于我国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尚未健全,豁免认定的条件尚未成熟。

合并范围方面,我国CAS33与马来西亚的FRS127基本一致。CAS33规定母公司应将其控制的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小规模的子公司以及经营业务特殊子公司,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CAS33还规定,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FRS127也规定母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国内的子公司和国外的子公司。当母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就不需要合并该子公司。可见,两者都强调控制这一理论基础,而且均指实质控制权。不过,FRS127还指出,该准则还适用于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投资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就是说,马来西亚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也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为马来西亚认为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能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而我国的CAS33仅规定对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即不需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采用比例合并法合并。投资者所需要的与合并财务报表效果类似的损益等信息通过权益法核算来提供,即在利润表中采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这一项目来反映。这样处理,主要是为了符合我国会计实务多年来的习惯,有助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

三、合并程序的比较

(一)会计政策

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均要求子公司与母公司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表。FRS127规定,如果被合并的主体对类似交易和事项采用了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同的会计政策,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加以调整。而CAS33则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自身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我国和马来西亚都要求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必须一致,不允许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