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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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中马企业报表列报类准则比较(6)

(二)会计期间

根据FRS127的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告日应相同。FRS127还规定,如果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相差三个月以内的,可以以三个月以内的子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应该对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影响作必要的说明。在任何情况下,子公司与母公司财务报表报告日之间相差不得超过三个月。我国CAS33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子公司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应按照自身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另行编制财务报表。CAS33中并未提到子公司与母公司财务报表报告日的最大差距,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有不一致的情况。从理论上说,我国的规定要比马来西亚的规定要完美,但是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现实存在的较难调整的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允许一定的差异可能更务实些。当然前提是时间差异不会对合并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可是,到底允许的时间差异为多少才是最合适的。在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论和实例支持前,不允许差异的存在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的处理

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此相应的在CAS33中也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关的规定。CAS33指出,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马来西亚的准则并未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此FRS127也就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内部交易的抵销

我国CAS33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应当抵销。也就是说,对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要全额消除,这是实体理论的体现。FRS127对于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的处理采用的也是实体理论的观点,即要求所有的集团内部交易的利润和损失应全额抵消。

(四)合并商誉的处理

我国CAS33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即合并商誉仅限于母公司购买价格高于其获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差额部分,不反映少数股权的商誉。这体现了母公司理论的观点。FRS127对于合并商誉的处理与我国CAS33规定是一致的。之所以两国在合并商誉处理上不采用实体理论的观点,也就是反映全部商誉(包括上述股权的商誉),主要是因为实体理论下商誉计算的合理性有所欠缺。按照实体理论的观点,商誉等于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减去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子公司的整体价值是通过母公司所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格除以母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推定的。这一推定的假设前提是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愿意以控股股东支付的价格来购买其相应的股权。而事实上,这一假设前提与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因此,一直以来实体理论的商誉计算合理性备受争议。为了更合理的反映合并商誉,两国均适当的采纳了母公司理论的观点。

(四)少数股东权益和损益的列示

我国CAS33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性权益(即少数股东权益)。非控制性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权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单独列示。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权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单独列示。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实体理论。FRS127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应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项目中单独列示,在损益表中当期净损益分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两类,并分开列报。可见,马来西亚也是采用实体理论。由于实体理论对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一视同仁,能最大程度的为集团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信息。因此,实体理论越来越多的被各个国家所接受。

四、披露的比较

由于会计处理规定存在细微的差异,因此在披露方面,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规定也相应的存在一些差异。我国的CAS33要求披露,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等。马来西亚的FRS127要求披露,子公司与母公司报告日不同的原因,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事实等。总体上来说,FRS127的披露要求比CAS33要详细一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马来西亚的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的是报告,因此,马来西亚关于披露的要求就相对多一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因为中国和马来西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上均是侧重于实体理论,所以理论基础的一致决定了他们在规定上不会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仅仅是在一些细节的处理上,由于国情和文化的不同而出现了差异,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母子公司报告日差异的处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条件等。随着两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推进,两者之间的差异或许会进一步缩小。

第六节中马分部报告准则比较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共由一个基本准则、三十八个具体准则构成,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以下简称CAS35)对企业编制分部报告做出相应的规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而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MASB)于2002年颁布《财务报告准则第114号—分部报告》(以下简称FRS114)对企业编制分部报告做出规范,自2002年6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在2004年MASB重新对该准则进行修订。以下对两国的分部报告准则作对比:

一、框架内容的比较

FRS114共由85条条款构成,这85条条款按其内容可分为目标、使用范围、释义、报告分部定义、分部会计政策、信息披露及生效日等七部分。在“目标”部分明确了MASB颁布FRS114的原因;在“适用范围”部分中,列示了FRS114的适用范围;在“释义”部分中,对与其他准则的衔接、业务分部与地区分部、分部收入、费用、结果、资产、负债等内容进行释义;在“报告分部定义”部分中,对主要分部、次要分部的报告格式、主要分部与次要分部、可报告分部进行了规范;在“分部会计政策”部分中,规范分部报告编制的会计政策;在“信息披露”部分中,规范了主要分部的报告格式及次要分部信息披露要求;在“生效日”部分中,明确了本准则的生效时间。这种框架结构是按照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进行设计的。

CAS35由总则、报告分部的确定、分部信息的披露三部分组成。它将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纳入到“总则”部分;在“报告分部的确定”部分,规范了报告分部的定义、分类及范围;最后部分是报告分部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这种框架结构是按照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进行设计的。

二、分部报告目标的比较

FRS114明确指出编制分部报告的目的在于提供有关企业从事不同种类的经营活动的信息和企业所处不同的经济环境的信息,并指出此目的与财务报告的目的一致,同时提出分部信息披露的目标,强调“决策有用观”居主导地位。

CAS35没有明确指出披露分部信息的目标。由于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相结合,因此,分部报告在我国不仅要“决策有用”,同时还应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相对比而言,CAS35的目标更明确、全面。

三、适用范围的比较

FRS114明确提出该分部报告准则适用于权益性或债务性证券公司公开交易的企业,但不适用于其他在经济上重要的实体。

CAS35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都应按照CAS35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我国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除上市公司外还包括非上市公司。同时,CAS35还强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分部确认的比较

(一)分部种类的比较

FRS114和CAS35都将企业报告分部划分为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并且两者对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定义和确定分部时考虑的因素都是基本一致的。其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于地区分部,FRS114明确指出企业应以风险来自其资产分布(其销售的源头)还是客户分布(其销售的目的地)来确定其地区分部应以资产分布为基础,还是以客户分布为基础,而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分部划分方法的比较

FRS114用“管理法”与“风险与报酬法”相结合的方法划分分部,采用“管理法”划分分部,即以企业内部管理当局进行经营决策、分配资源和评价业绩而组织的分部为基础,允许企业以产品和服务、地区、法律主体或顾客等方式提供分部信息,即除考虑企业内部管理当局的影响外,还强调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隐含的风险与报酬的不同来源,即所谓的“风险与报酬法”。

CAS35对于分部的划分以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报酬为基础,划分方式也只按业务和地区两种。

相比较,FRS114采用“管理法”与“风险与报酬法”相结合的方法更为全面。

(三)确定应报告分部的比较

FRS114采用“10%”和“75%”的数量标准来确定报告分部。即要求所有报告分部的总收入必须构成主体合并收入的75%。如果分部报告的总收入占主体合并收入的比重不足75%,则应将未达到上述10%临界线的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从而使所有报告分部的总收入达到主体合并收入的75%。FRS114使用的是“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者以上”。有关小型分部的处理,FRS114要求将其作为一个未分配的调节项目进行披露。

CAS35在确定报告分部时主要考虑:合并同类分部,主要业绩指标比较接近;10%的重要性杠杆,使用的是“所有分部成果(利润或亏损)的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覆盖面75%的标准。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五、分部会计政策的比较

FRS114要求分部报告的编制应遵循与企业集团或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CAS35要求企业在编制分部报告时,应该依据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编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

FRS114和CAS35对于分部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要求基本相似,该要求可加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更易了解企业编制分部信息时所采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更易了解分部数据的来源。但是,其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在涉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时,因为没有相应的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所以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同样也会造成可靠性的降低。

六、分部报告形式的比较

基于不同的分部划分方法,分部报告的报告形式也有所区别。FRS114将分部报告形式分为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即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为主要报告形式,而风险和收益的次要来源为次要报告形式,同时由于FRS114划分分部是采用“管理法”和“风险与报酬法”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强调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的确定应以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内部财务报告体系为基础。

CAS35的规定与FRS114一致,都要求企业分部信息以业务分部为主要形式、地区分部为次要形式,但由于CAS35对分部的划分建立在“风险与报酬法”的基础上,因此并没有强调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内部财务报告体系在确定报告分部中的作用。但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披露内容有详细规定:披露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每一产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的对外交易收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