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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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中马企业特殊事项准则比较(9)

(四)披露

准则第39条和第40条是关于披露要求的。以下是主要的披露要求:

(a)财务报表和可比数据已经根据功能货币的一般购买力变化重述的事实

(b)财务报表是基于历史成本,还是基于现行成本;

(c)资产负债表日价格指数的确定和水平,以及在本期和以前报告期指数的变动情况。

(五)生效日期

准则第41条是关于生效日期的。马来西亚FRS129是在2003年1月1日生效。

二、马来西亚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准则简析

马来西亚FRS129的目的是为使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建立具体准则,使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有意义。该准则没有确立一个被认为产生恶性通货膨胀的绝对比率,但当重述财务报表成为必要时可以判断。

马来西亚FRS129的基本原则是使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其财务报表按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表述。以前时期的比较数据应以目前同一计量单位重述。根据FRS129,当企业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其财务报表要按照报告日的计量单位重述。

一般物价指数用来重述财务报表。那些已经按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表述的项目,如货币项目,将不再重述。其他项目应基于项目获得日或费用发生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按一般价格指数的变化重述。

货币净头寸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净损益,但单独披露。

三、思考及建议

显然,马来西亚FRS129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似,这也是马来西亚积极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的结果。马来西亚早在1978年就首次采用了部分国际会计准则,到1997年马来西亚发布了财务报告法(FRA1997),成立了财务报告基金会(FRF)和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并确认了由MASB来制订会计准则。2005年马来西亚会计准则更名为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以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名称上的一致性。2008年8月1日,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基金会及会计准则理事会共同发布了一份公告,提出计划在2012年1月1日前实现马来西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趋同。根据该公告,2012年马来西亚所有公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公共责任主体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马来西亚在2009年对FRS129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生效。该项会计准则的修订也为推进马来西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趋同奠定基础。

我国2006年发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但该准则体系里没有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准则。之所以没有专门制定这一准则项目,主要因为中国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预期不会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因此,没有必要制定这一准则项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全赞同我国不制定该项准则,但提出在中国准则中,应当明确境外经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会计处理。我国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建议,在外币折算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规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的基本特征,要求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国家或地区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一般物价指数进行重述,再按重述后的报表进行折算。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仅有这一规定是不够的,还应专门制定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准则。虽然,我国目前预期不会发生恶性通货膨胀,但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且已成为WTO的成员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在加快;另一方面,我国在经济连续快速增长后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难保今后也有面临恶性通货膨胀的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恶性通货膨胀对每一个国家都不太可能是常态,但作为特种会计是需要的。因此,制定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准则,弥补这一空白准则项目也与我国一直在努力推进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并建立持续全面趋同机制的做法相符。

第十节本章小节

本章主要对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外币折算准则等一系列特殊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特殊准则大部分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一、中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比较

中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比较表明,马来西来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与我国基本一致,只是对未来适应法的规定上比我国更为详尽;马来西亚会计准则所称的会计政策包含的内容比较广,与我国会计准则不同的是还包括“惯例”、“规则”;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的披露内容比我国更为详细并进行了分类规定。对于会计估计变更,两国的会计处理规定和披露要求基本一致。关于会计差错更正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马来西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也基本一致,但是中马会计差错的称谓不同,我国会计准则称之为“前期差错”,而在马来西亚会计准则中称之为“前期的重大差错”。

二、中马政府补助准则比较

中马政府补助准则比较表明,中国政府补助准则没有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的定义,只是狭义上的概念,而马来西亚政府补助准则不仅包括政府补助部分,而且也包括政府援助部分;关于计量方面,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规定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但是并没有对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披露方面,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对披露要求相对更规范。

三、中马外币折算准则比较

中马外币折算准则比较表明,在准则整体内容方面,CAS19远不及FRS121详细,篇幅相对来说也比较少;在准则目标和范围阐述方面,CAS19比较简单而笼统,也没有指出准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此外,在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和披露等方面,中国的准则也不如马来西亚的准则详细。

四、中马企业合并准则比较

中马企业合并准则比较表明,两国准则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我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专门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要求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处理,而马来西亚要求所有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未考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2)我国对于合并中所出现的一些情况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以出售为目的的子公司的收购等。这说明了我国在与国际趋同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了本国的实际情况,也保留了自身的特色。

五、中马租赁准则比较

中马租赁准则比较表明,中国和马来西亚关于租赁的会计处理大体是一致的,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包括融资租赁的认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经营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租赁的披露等。这主要是因为两国的国情和文化不同而造成的。

六、中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比较

中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比较表明,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规定,两个准则要求基本相同。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重新分类,我国的准则更为完善,除提到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之外,还规定了,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七、中马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中马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较表明,在准则适用范围方面,马来西亚特别明确了其不适用的情况,而CAS38未对准则不适用的情况做出说明。马来西亚规定了六个可选择的豁免事项,而中国没有相应规定。在确认与计量方面,中国对企业合并事项及相关商誉的追溯调整比马来西亚规定得更加具体和详细;此外,中国规定套期保值准则适用于首次执行日前后所有的套期处理,而马来西亚规定其套期保值准则只适用于过渡日之后的套期处理。

此外,马来西亚还制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这两个准则,但是我国均没有相应的准则,而是在外币折算和固定资产等准则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的规定远没有马来西亚的规定详细和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