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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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中马特殊行业会计准则比较(3)

CAS5则对后续计量有专门的一章进行讲述,共七条,主要明确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对消耗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相关问题,这些内容正是与在初始计量阶段采用历史成本相适应的,具有延续性。此外,在第二十二条中,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作出了规定,即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2)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尽管CAS5已经对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详细说明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其实用效果大打折扣。

(五)对收获与处置生物资产时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

在FRS141中没有专门段落讲述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收获与处置问题,但是仍然遵循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贯思路,在准则中存在相关表述。FRS141正文第13段指出:“从主体生物资产上收获的农产品应按其收获时的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费用计量”;正文第29段指出:“由于收获农产品而对其进行初始确认可能会产生利得或损失”。这些规定与CAS5是截然不同的,CAS5规定:“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例如,奶牛产出了牛奶,如果按照FRS141的规定,牛奶的入账价值应该等于市场上相等质量牛奶的售价减去可以预计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并且在牛奶产出的当期就可以按照该价值确认收益;如果按照CAS5的规定,牛奶的成本应该由奶牛的饲料费、饲养和挤奶人员的人工费、挤奶设备和奶牛养殖场的折旧费等构成,在确定牛奶入账价值的同期并不能直接确认收益,收益的确认要等到牛奶实现销售。

(六)披露要求的比较分析

CAS5关于披露的要求共计两条,第一条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1)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2)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3)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4)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5)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第二条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信息,包括:因购买或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因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相较而言,FRS141对披露的要求更为详细,分为一般要求和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时的补充披露要求两种情况。披露要求当中的一些条款与CAS5具有相似性,比如第41-43段中要求“对各组生物资产分别加以说明”,此“说明”可以采用“文字叙述方式或者定量说明方式”,将生物资产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组披露,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成熟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物加以披露,“主体应披露作出这种区分的基础”。此外,与CAS5相似的要求还有,主体应当披露“所有权受到限制的生物资产的账面金额及其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以及作为负债担保被抵押的生物资产的账面金额”;披露“与农业活动相关的财务风险的管理战略”;列报因购买、企业合并而新增加的生物资产账面价值,因出售、收获而减少的生物资产账面价值。

虽然两个准则在披露要求方面存在一些相似的条款,但实质上差异很大,FRS141当中一些对披露的要求是CAS5完全不涉及的,这些内容主要与公允价值计量有关。例如,FRS141要求披露“由于初始确认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总额,以及因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披露“当期内收获的农产品在收获时确定的公允价值减估计销售时费用的金额”,鼓励主体按照“实物变动”和“市场价格变动”的原因分组披露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如果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按照FRS141的要求就需要披露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原因、公允价值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使用的折旧方法、折旧率、累计折旧、减值损失等。

(七)政府补助的比较分析

FRS141第34-38段阐述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问题,其基本原则是:如果生物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只有当政府补助已经较为确定时,才能确定为当期收益;如果生物资产是按成本计量,政府补助的相关问题则采用FRS1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规定。CAS5则在第四条规定: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16号准则是不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计量的,它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何种类型政府补助,都要求在符合“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且“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条件下,才能予以确认。

二、结论

(一)FRS141是马来西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的产物。

除了编号不一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编号是IAS41),FRS141的内容是与IAS41完全相同的,而且早在2007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FRS141和IAS41都要求对生物资产与农产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公允价值的采用对市场的成熟程度、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FRS141在马来西亚的实施过程中,究竟效果如何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当前缺乏该准则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不便于作出实施效果的判断,但可以看出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趋同的决心。

(二)CAS5兼顾了国际惯例与我国实际情况。

在考虑了农业企业的现实状况和会计人员知识水平的情况下,我国生物资产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没有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例如,CAS5明确要求生物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种计量方法的优点在于,数据取得比较可靠,相比以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更加便于会计人员掌握实施。此外,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也是一个重点问题,因此CAS5对一些具体方法描述比较充分,例如:详细说明了生物资产各种取得方式下的成本内容;说明了在收获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时,可供选择的结转成本的具体方法;说明了生物资产类别转变时,如何确定账面价值等。这些规定减少了准则实施过程中的模糊性,这样做可能是基于对农业企业基层会计人员水平的考虑。当然,CAS5也说明了在满足某些条件下,可以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也为日后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中马石油天然气行业会计准则比较

一、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规范及制订背景

鉴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大型石油企业从事跨国经营和公开上市,因此,有不少国家都制订专门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生产活动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和指导,其中以美国的油气准则最为详细和规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先后颁布了六个同石油天然气行业相关的会计准则(FASB19、FASB25、FASB69、FASB95、FASB109、FASB121);国际上无论是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还是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将石油天然等采掘业的会计问题作业自己研究的项目。IASC曾在2000年11月发布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IASB也于2004年1月发布第6号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ED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并于2004年12月9日发布了相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6)。基于以上形势,我国于2005年,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CAS27),并于2007年1月1日实行。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从事采掘业的企业必须运用相关的财务报告准则和框架来确认和计量勘探费用。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标准,企业不得不运用以下标准来确认和计量勘探费用(资产):概念框架中所规定的的标准、《财务报告准则第l38号——无形资产》和选择符合《财务报告准则第l0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的政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勘探和评价矿产资源》,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并在2006年执行。于是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跟进并颁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估》(以下简称FRS6)。从此准则内容来看,马来西亚准则委员会未专门将石“油天然气”单列一个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只是将其囊括在《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估》当中。

二、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我国会计准则的的处理

我国会计准则单列了“石油天然气开采”这一准则,对于其相应的会计处理分作四类进行阐述,其中第三章为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对于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国际上有成果法与完全成本法两种。在成果法下,只有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勘探支出才能予以资本化,其他勘探支出要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在完成成本法下,全部勘探支出都应予资本化。CAS27中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的勘探成本统一采用成果法核算,这样有利于提高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会计信息相互可比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油气勘探支出的钻井勘探支出在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经济可采储量之前,暂时予以资本化。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暂时资本化支出金额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暂时资本化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确定部分井段发出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发出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备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2.在完进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探进支出支入当期损益。在完井一年后确定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经费用化的探井支出不作追溯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3.油气勘探支出的非钻井勘探支出于期末计入当期损益。

(二)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处理

FRS6中认为企业勘探矿产资源,如石油和天然气,承担沉重的勘探费用。勘探费用是那些在勘探和评估阶段发生的费用,包括地质和地球物理调查,获取执照,以及钻探和装备探井的费用。企业将这些费用资本化,然后基于其所采用的资本化方法予以注销。在发生勘探费用和发现矿物储量、出售矿物赚取收入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此外,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将流入实体的经济利益都充满了不确定性,因为,不能保证将发现的矿产资源储量数量足够有利可图。此外,在支付勘探费用和发现的矿物价值之间也没有直接关系的。并根据采掘业的特点结合会计实践千差万别的处理提出了“完全成本法”与“探勘成本法”两种方法。但从前述内容来看,FRS6主张的是“探勘成本法”。对于“探勘成本法”的运用,例举了一个案例:在蒙古如果有10个场址勘探矿产资源,只有4个是成功的,在所有10个场址发生的费用能否资本化?运用严格的“探勘成本法”,四个场址发生的费用应当资本化,在不成功的场址所发生费用应该注销。由此可见,其对“探勘成本法”的理解与“成果法”的原理是一样的。

三、石油天然气规则的范围

石油天然气从开采到最终消费要经过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练制、销售等过程。在CAS27中只规范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油气生产四个上游阶段,这部分特殊业务需要单独规范,油气的储运、炼制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相同,由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范。

FRS6只规定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评估活动的会计处理。在业务上,该准则未能涵盖油气开采活动的完整阶段,只涉及了油气开采的四个阶段中的勘探阶段。在适用范围上,该准则是对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探进行一般性规定,未能突出油气开采活动区别于其他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特点。由此看来,FRS6有较大局限性。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折耗

探明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要通过计提折耗加以回收。折耗方法主要有产量法和使用年限法。CAS27规定我国石油企业在产量法和使用年限法中选定一种方法。

FRS6中规定勘探与评估资产不计提折旧,因为这些资产代表的经济收益仅在生产阶段,即采掘阶段被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