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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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发展选择(1)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一个具有复杂性与综合性的活动,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要实现对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的有效管理,必须寻求和选择符合民办高校管理特点和学生特点的有效路径:管理者明确各自的角色是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核心;运行机制建设是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则是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动力。

5.1 管理角色明确: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核心

民办高等教育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学生事务管理不同与公办高校的学生事务管理。有效地实施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其重要路径就首先要明确各管理群体的权限和责任划分,明确各群体在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进行学生事务管理的基础。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群体包括学生、办学者、管理者和社会参与者等。

5.1.1 以学习者为主体

任何教育形式及其管理活动的主要对象和主体都是学生。因为,学生的主体性和个性特点决定了学生事务管理必须以学生为主体。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应以学习者(学生)为主体,主要体现在:

5.1.1.1 明确学生管理价值取向,坚持“以生为本”

由于政策因素,现在民办高校大部分学生都是高考落榜生,高考分数一般在200~400分。但在高校扩招前,民办高校招收的学生有的尽管也是落榜生,可那时高考难度大,学生的高考分数大都在350~500分;有的则是为选择好专业而就读民办高校,这部分学生较多。现在的民办高校学生生源总体质量比过去有所降低,学生总体素质较差,学生之间个体差异明显。因此,在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坚持“人性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民办高校在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改变以统一为前提的目标模式,注重强化学生个性与创造性的发展;摒弃以科技理性为主导的培养模式,实现事实与价值、思想与行动、情感与理性的统一,以德风去教化学生、以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以优秀的文化去熏陶学生。以学生为本的管理观念,关键是要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而不能仅仅将学生当成被管理的对象。以学生为本,必须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利,充分吸纳学生参与管理与自主管理,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正确处理全面发展和个性培养的关系,充分关心学生的精神生活和感情生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在实际的工作方式和细化的工作过程中要处处体现出“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中西方高校学生管理在理念上各具特色,美国的学生事务管理是以发展学生为理论基础的,是以服务学生为工作导向的。我国的学生管理坚持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管理思想,以服务学校为工作导向的。在国家提倡素质教育的同时,很多江西民办高校也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口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重“管”不重“理”,管理的目的仍然是为学校服务而不是为学生服务。民办高校学生管理要真正做到“以生为本”,仍需转变观念,求真务实,把“以生为本”的学生管理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去。要着眼新形势下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面临的问题,从学生需要出发,改变传统的学生管理中学校与学生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对立格局,变管理为引导,变管理为服务。

5.1.1.2 满足学生的不同需要,实施个性化管理

个性化学生管理是学校及其他管理主体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要求,针对被管理者的客观要求对其在学校所设定的管理空间的学习和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引导的总称。它是学校以及其他管理主体组织、指导学生,按照教育方针所规定的教育标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各种教育和个性培养,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实现首要目标,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过程。个性化学生管理是针对学生的个性需求而实施的管理模式,是多种学生管理方式的综合。因此,民办高校在个性化学生管理的运行体系上有比较严密的组织。

个性化学生管理是一种动态的管理,随着民办高校更进一步的发展,在这个管理模式下,个性化管理的几个板块间的比例将发生改变,需要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的学生越来越少,管理的开放性越来越大,最终达到开放式管理。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从封闭、半封闭式演进到开放式式管理,本身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个性化学生管理阶段是民办高校从前期发展阶段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主要学生管理模式。学生素质的均衡程度,民办高校发展的进程、状态和社会环境与动因对民办高校的影响(包括推动和抑制),这三个方面决定着个性化管理阶段时间的长短。

5.1.1.3 明确学生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权利是社会关系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做出或做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学生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取得高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自主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学生权利是法律权利而不是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是社会成员在现实的生活条件下可以预见的权利要求,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和需要而产生的“自在”的非法定权利。法律权利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我国,民办高校也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应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设置民办高校的目的是实现公民法定的受教育权。民办高校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由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及其与受教育权相关的其他公民权。在校学生实际享有的权利既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关于学生权利,学术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

(1)根据教育的一般法和特殊法标准划分

学生的一般权利主要是指在校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在学业成绩或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学生特有权利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学生特殊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

(2)根据公民权标准划分

按照公民权标准,高校学生权利可以分为受教育权和一般公民权。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作为受教育者,高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受教育权,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学位权等权利。公民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高校学生已是成年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完全的公民权利,为区别公民的受教育权,本处把其他公民权称之为一般公民权。作为公民,大学生的一般公民权包括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等权利。

(3)根据权利的性质划分

高校学生权利可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高校学生的实体性权利是指学生作为高等学校主体所享有的某种资格、利益、能力或主张,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归纳起来,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包含生活方式选择权、人身物质保障权、民主权和文化教育权四组权利。法律上的程序性权利是指在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它是对实体性权利行使失败后的补救与补偿。我国高校学生除依法享有文化教育权、人身物质保障权等实体性权利外,还享有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有求偿权、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申请仲裁权、诉讼权等。

(4)根据权利的实现标准划分

按照权利的实现标准,高校学生权利可以分为自主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自主性权利是指高校学生无需借助外力就可以实现的权利,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在学业成绩或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救济性权利是指高校学生需借助外力得以实现的权利,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权等。高校学生的救济性权利要求高校必须建立相应的救济渠道,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5.1.2 以办学者为主导

民办高校办学者是指在学校中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学生事务管理和教学的群体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更多指的是群体。学校办学者以校长(院长)为首并执行校董事会和举办者的决策和决定,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办学者在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中起到主导作用,在学生事务管理中拥有最多的管理权利但也承担更多的责任。具体应做到:

(1)加强法律意识

引导学生加强法律学习,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鼓励学生学习基本法律常识、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学生明确自己具备哪些权利,准确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让学生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2)管理日常工作

高校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在进行管理、教育工作过程中,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权利,使他们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特别是学校的管理者,必须从管理体制、具体管理行为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务必将法律、法规和校规有机统一。同时,在处罚学生时,应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最终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3)建立维权组织

①成立学生法律社团组织。法律社团是由学生自发组织的,例如大学生法律援助社,可以定期举办法律讲座、学术研讨会、设立法治宣传栏、举办普法宣传周等,提高广大师生法律素质,推动普法工作的开展;设立服务信箱、电子邮箱,定期举办现场法律咨询,为学生提供法律指导等。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应由法律专家、律师、高校的管理者、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③成立法律监察机构。法律监察机构每年对各学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平时,也要对学校行使管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学校违法乱纪的行为予以督察。

此外,民办高校办学者在学生事务管理中应正确把握“管”与“导”的关系。“管”与“导”实际上是学校管理行为的两翼,是管理行为中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以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实施的管理宣传、管理决策、管理活动和管理评价,是我们经常进行的有形管理层面。因为它的实施和评价往往看得见摸得着,所以我们通常十分重视,并视其为“管”或“管理”。而管理行为的另一层面,即学校学生管理者以个人素质、个人人格为基础,在自觉和不自觉间对学生进行的榜样行为导向、关系行为导向及工作行为导向这些潜移默化式或熏陶式的引导,构成了管理行为的无形管理层面。可以说,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管理行为的两翼是缺一不可的。然而,现实情况并不理想。学生管理行为两个层面的基本状态是一手硬、一手软,有形管理行为偏强。我们在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时,较少听取学生的意见,主要反映的是学校的管理意志。这种主客对立的思维方式已经渗透到管理行为过程之中,管理实际上成为管理者对学生的控制和训练,忽略了学生作为主体所应具有的参与、选择权利。显然,这种导向不利于学生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培养,不利于师生平等的人际关系的形成,也不利于个体包容心态的形成。

5.1.3 以举办者和董事会为保障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和董事会不是学生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者或组织,但他们的一些观念、决策和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事务管理的政策、经费来源等。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是指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高校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2007年1月16日通过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强调“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管理者、举办者都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举办者和办学经费的来源是民办高校区别于公办高校的本质特征。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应以举办者为保障,因为,举办者的办学宗旨、理念、自身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往往会对民办高校的学生事务管理者及其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举办者不仅在学校设立阶段负有筹措办学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建立学校的组织机构及章程等一系列职责,而且在学校成立后,可以通过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直接决定或影响学校的重大事务,包括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学校学生管理经费来源的稳定负有重要的责任。

此外,民办高校董事会也在学生事务管理中起着保障角色和作用。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高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它在学生事务管理中的角色和作用。

民办高校理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1.4 以社会团体为辅助

在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除了学生自身、学校管理者、学校举办者外,还存在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学生事务管理的保障性因素。这个要素在社会学上别称为“第三领域”。“第三领域”是在西方现代化语境下产生的概念,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公众之间的社会团体,代表着民间的社会力量。”或者如戈登·怀特所言,第三域“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作为一种教育共同体,高校与社会共同体在结构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构性),各种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可以进行相应的类比。由于高校中逐渐兴起的具有自主性的学生公共活动空间与社会中的第三域存在着对应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可以将社会学理论中的“第三域”概念和理论成果作为理论参照移用到民办高校的学生事务管理中。社会团体应成为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重要要素。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理论体系中的第三域可定义为:“介于学校正式组织部门、分支机构、权力系统和学生私人活动领域之间的公共生活空间,它具有一定的组织化形式,以公益性和互惠性为原则,通过自愿活动满足其成员的特定需求或增进其利益。”第三域与其他领域相比有着自己的特征:①民间性。组织的产生具有自发性,其功能体现着学生的自主诉求。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民间性仅仅指组织不在学校正式组织机构的序列之内,不排除其在运作中完成部分学校职能,以及在公共服务上与学校的共管协作。②非营利性。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不排除会收取各种费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③自治性。机构的运行和组织的活动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但不排除学校正式机构的指导性意见。④组织性。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结构,功能完备。⑤自愿性。成员加入组织和参加活动实行自愿原则,组织对其成员没有强制约束力和要求。⑥开放性和公开性。组织成员的招募具有开放性,开展活动立足于公共领域。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可以对高校现有的各种组织进行甄别。高校团组织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人民团体”,但其资金来源、人员配备都来源于学校,在高校的政治架构中履行着正式组织的职能,因此严格来讲不属于第三域;高校各级学生会组织虽属第三域,但较为复杂,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特征,其组织结构的核心部分直接接受共青团的指导,“官方性”较强,而其下属社团和青年志愿者组织则“民间性”较强;各种未在共青团进行社团登记的草根组织比如读书小组、运动娱乐组织、同乡会等属于第三域;此外,由网络虚拟空间汇集而成的组织,比如QQ群、论坛,以网络为纽带形成的各种登山、驴友俱乐部和其他各式各样的个性化组织都属于第三域。

在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第三域”涉及如下三种典型组织:

(1)民办高校青年志愿者组织

如今,高校青年志愿者组织已经成为成员数量最多、组织体系最为完备、活动内容最为丰富、在青年学生中影响最大的高校第三域组织。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涉及面非常广泛,主要可以分为以下5类活动项目:①校园内生活服务与文明建设活动;②社区援助活动,主要分为社区助困、普法宣传、文化教育交流、健康咨询等几个方面;③大型活动与社会公益事业中的服务活动;④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近年来,为响应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志愿者组织普遍开展了形势宣讲、医疗服务、支教扫盲、法律援助等各种形式的活动;⑤其他类型的志愿者活动。这些活动内容体现着共青团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强有力的指导。但是随着志愿理念在组织中的渗透,志愿者组织不再仅仅局限于领受上级组织的任务,它们不断试探、拓展新的活动领域,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过度行政化博弈。从内部管理体系来看,高校正式志愿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一般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2)民办高校社团组织

高校社团是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开展思想、学术、文体和社交活动的重要载体,目前参加正式社团的大学生占其总数的30%左右。大学生社团的主要类型大致分为:理论研究型,比如******理论研究会、大学生德育研究会;专业知识型,如英语之角协会、法学会;文艺活动型,如音乐爱好者协会、舞蹈协会、围棋协会;体育运动型,如跆拳道协会、足球协会。这些社团可分为正式社团和草根社团两类。正式社团指在团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指导的社团。这类社团运行情况良莠不齐,有些目标明确、活动项目设计合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河北大学的贫困生成立了“自强社”,在解决贫困生学习、生活和思想问题的同时,也使他们形成了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等健康向上的思想品格,成为社团教育模式的成功案例。有些社团则管理混乱、经费不足,开展活动困难。草根型社团组织因其纯粹的自发性,具有自生自灭的特征,因而有一定的生命力,其影响在逐渐扩大。

(3)网络组织

这是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同步成长的组织和群体。由于其借助的是新型的交往方式,所以这类组织及其成员的具体数目很难估计,也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了解最少、最难以把握的一类组织。据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手机上网网民规模达到11760万人,网络社交群占网民总体数量的12.3%。这类组织的成员利用互联网进行社交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群体,在即时通信、博客、论坛(BBS)、交友网站等社区类网络应用上的渗透率明显偏高。大学生正是此类组织中最为活跃的一个群体,据不完全统计,其总数约为1907.2万人。博客论坛是他们极为活跃的领域,博客在大学生用户中半年的更新率就达到80.3%。总之,互联网造就了一个相对自足的社会系统,一个由数字化的个人通过数字互联网技术进行互动与沟通而运行的虚拟社会(Cyber Society)。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大学生群体的组织化包括两种类型:①依据现实中的组织建立起的附属组织,比如班级、支部、协会等现实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延伸。②基于网络而形成的群体,比如QQ群、游戏族、各种趣缘网络组织。其中,第二种类型的组织发展迅速、成员范围广、跨域的能力强。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网下聚会逐渐成为网络组织交往的新形式,这意味着网络组织的部分实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