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21543900000028

第28章 农村计划生育(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胡某可以到他所在的乡、镇的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制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8、农民实行计划生育后,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典型案例】

钱某与孙某都是农村居民。两人结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夫妇二人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再生育。但是面对两个女孩子,钱某和孙某十分为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担忧。俗话说“养儿防老”,可自己膝下只有两个女孩,将来老了谁来赡养呢。钱某和孙某听说当地政府在举办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这种方式能解决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吗?

【专家评析】

钱某和孙某的担忧在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生产力落后,生产劳动主要依靠人力,加上农村还没有像城市那样建立基本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很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群众为自己的养老问题担忧。因此,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这里所说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主要是指农村在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前提下,辅之必要的集体供养、社会互助以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障。养老保障的方式有:鼓励群众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储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绿色保险”、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储蓄)等。钱某和李某所在的地方,政府举办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他们完全可以参加这种保险,以使自己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同时,各地都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的一定的奖励和扶持。像《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像钱某和孙某这样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夫妻,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可以努力发展生产,为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将来都要赡养老人。所以,钱某和孙某不必有后顾之忧,在政府的帮助和子女的扶助下,他们的养老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他们应当果断地抛弃“养儿防老”的旧观念,自觉地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9、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可以获得哪些照顾?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具体内容由各省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典型案例】

张某和陈某是山东某地农民。2001年,两人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乡人民政府给张某、陈某夫妇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3年10月,张某和趁某的孩子因病去世。夫妇二人伤心欲绝,很长时间都不能从失去爱子的悲痛中走出来。周围的亲友都劝他们再生一个孩子,但夫妇二人再三考虑后,决定不再生育子女。对他们这种情况,国家会给予哪些照顾呢?

【专家评析】

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未来的生活上,都将面临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子女是父母将来老年生活的保障,一旦没有子女,父母将面临无人养老的困境。因此,对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父母,国家将给予一定的帮助和照顾。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目前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城镇职工及农民,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如退休时可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对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1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和陈某夫妇将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即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经济中,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如果将来他们所在的地区建立了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他们有机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将获得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在照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10、农民晚育的,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内容由各省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典型案例】

秦某与宋某都来自山东的农村。2000年,两人被招入某乡镇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秦某与宋某相识并相爱,经双方父母同意,于2001年结婚。婚后,两人由于忙于工作,将生儿育女的事情暂时放了下来。2004年,宋某怀孕,这时,宋某24周岁。秦某和宋某听人说,晚育国家是有奖励的,但他们不知道自己究竟可以得到哪些奖励。

【专家评析】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我国法定的婚假一般是3天。各地普遍规定的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最短的是一周,最长的是一个月。我国各地普遍规定的晚育奖励假则时间差距较大。有的规定晚育奖励假10-30天,有的规定45-90天,最长的九个月。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奖励假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对晚婚晚育者其他的福利待遇,各地也有一些规定。如一些地方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职工实行晚婚尚未生育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按有一个子女对待;职工30周岁或35周岁以上未婚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或者集资建房应与已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城镇居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等等。对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是免除夫妻双方或者晚婚晚育者本人一年的集体义务工或者劳动积累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宋某怀孕时,年满24周岁,属于晚育。《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宋某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多享受60天的产假,秦某可以得到7天的护理假。而且,秦某和宋某都是农民,虽然他们与某乡镇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户籍仍然在农村。根据上述规定,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奖励,同时还可以享受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收回所得的各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