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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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行政部分(1)

1.对生效行政裁判不服怎么办

【宣讲要点】

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该怎么办?还有没有救济途径?怎样救济?这是每个不服生效裁判的当事人都关心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申诉,即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也叫审判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提出申诉,要递交书面申诉状,写明不服生效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字号,哪个法院作出的,不服的理由是什么,有没有新的证据等。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起申诉,也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的途径有三种:

第一种是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在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诉,递交书面申诉状。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作出后未上诉,上诉期限届满后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即是原审法院,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诉。如果是经过二审后生效的裁判,二审法院即是原审法院,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经过二审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向原一审法院提出申诉,因为原一审判决已经被二审判决取代,原一审法院无权再审查。

第二种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是指作出原生效行政判决或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原审法院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后,原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的通知书》后,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诉应当逐级申诉。如果是越级申诉的,上级法院一般要将申诉状转交下级法院审查,反而更耽误当事人的时间。例如,某案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后,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该二审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该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审查,只会将当事人的申诉书转交省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果当事人向省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对省级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即申诉只能逐级申诉,不能越级申诉。

第三种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成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申诉期间,原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不能以申诉为由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

【典型案例】

韩某某等三人以拆迁户的身份于2012年8月20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取省人民政府关于该市200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文件的勘测定界图。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12日安排韩某某等三人查看省政府征地文件所批准的征地报件所附图件,并将图件中与韩某某等三人房屋被拆迁相关联的局部图件复印给三人。韩某某等三人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只公开了不完整的城市规划设施用地图,不是其所申请的勘测定界图,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经复议后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已经满足了韩某某等三人的知情权,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韩玉萍等三人的复议申请。韩某某等三人遂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的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某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公开涉及当事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韩某某等人公开的涉及三人房屋所在地被拆迁的图件是否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勘测定界图。在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中,勘测定界图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本案中,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公开的涉及原告房屋拆迁范围的图件由具有勘测资格的单位测绘,该图件具备勘测定界图的要求,故被告复制该图件给三原告的行为已经满足三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三原告诉称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其诉求不能成立。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满足了原告的申请,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判决驳回了韩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韩某某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本案中,通过对某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2012年8月20日韩某某三人以拆迁户的身份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市200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的勘测定界图。某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9月12日安排韩某某等人查看征地批文所批准的征地报件所附图件,并将图件中载明有韩某某三人住所地的局部图件复印给韩某某等人,韩某某三人在某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借阅登记表"借阅内容"栏记载"建设用地2003年第一批城市用地勘界图(土桥村)建设用地。局部复印(743号)"、"档案类别"栏记载"建设用地"后签字。因此,某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与韩某某等三人相关的信息公开义务,满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韩某某三人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等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韩某某等三人仍不服,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的勘测定界图是局部图纸,没有满足全部公开征地批文所附勘测定界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征地批文所附的全部勘测定界图。

【专家评析】

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另一种是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案系依当事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案件,法院的审查重点就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信息公开的职责。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符合"三需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根据上述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只要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就必须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即必须符合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俗称"三需要"原则,否则,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三需要"原则,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自身,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行政机关据此不予提供信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其要求公开信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韩某某三人申请公开的勘测图涉及全体被征地村民的房屋所在地,行政机关未予全部公开,只公开了韩某某三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勘测图,对其余部分的勘测图,韩某某三人未能合理说明是否符合"三需要"原则,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全部公开是符合规定的。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得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无论是否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都不得予以公开,但有两种例外:一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权利人同意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但是要有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书面依据;二是虽然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但是行政机关需要提供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并书面通知权利人。只有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才能公开,否则,对权利人因公开信息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本案虽然不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在涉及房地产开发的信息公开案件中,有的可能涉及到开发商的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公开时需要书面征求开发商的意见。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符合"三安全一稳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凡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三安全一稳定"属于不确定的概念,在内涵和要件上具有很大的空间,人民法院在审查时需要判断行政机关对"三安全一稳定"的认定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本案中不涉及"三安全一稳定"信息。

本案中,韩某某等三人以拆迁户的身份申请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省政府征地批文所附的勘测定界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将三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勘测定界图予以公开,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生效的判决,韩某某等三人不服向省法院提出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当然,申诉并不一定引起再审程序,是否进入再审程序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日 法释〔2000〕8号)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