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中国古代宦官传(中国古代名人传奇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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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宦官制度(3)

(2)加禄米或致仕全俸。宦官的官职升迁历朝有规定限制,君主为避免朝臣议论,便通过对立功宦官增俸加禄或致仕全俸的办法加以变通。明代成化年间的御马监太监汪直先因功加禄米二十四石,又因在建州和威宁为朝廷立功而分别加禄米三十六石与四十八石,复以黑石崖之功而一次增禄米三百石。如此前后累计已高达四百八十石。按明代洪武年间所立定制,朝廷正一品官员月俸米八十七石,最低的九品官仅月俸五石而已。汪直的俸禄已达当朝一品的五倍多,更高出九品官近百倍。

皇上恩加禄米,在明代一般以十二石为一级,但对一次升赏几级没有明确的限定。这就使得越加越多,数级不足,增以十数级,再增以数十级。至明末天启年间,竟一次增禄百级,高达一千二百石之巨。历代宦官大致上都有休沐致仕的制度,达到一定品级者可享受半俸,皇上特别加恩可给全俸。见于历史记载的如唐文宗时的宦官梁守谦、魏弘简致仕后即获全俸殊恩。

(3)赐名、赐号或赐印记。内廷宦官大多出身贫寒之家,识文解字者寥寥无几,他们的名字往往听之不雅。

历史上还有许多王朝,故意为人宫的宦官起上带有侮辱性的名字,以让其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唐肃宗时的权阉李辅国就先后被皇上赐名“护国”、“辅国”,并终以“李辅国”之名传世。李辅国后来因拥立唐代宗“有功”,特赐号“尚父”,威权一时。

明代宦官多有被赐印记者,或为银章,或为牙章,或为石章,均有文记。据史载,明宣宗曾赐御用监太监王瑾银记四枚,文曰:忠肝义胆、金貂贵客、忠诚自励、心迹双清。明宪宗赐司礼监太监谭昌牙记二枚,文曰:忠诚不怠、谦亨忠敬。明世宗赐司礼监太监张佐银记四枚,文曰:集谋补德、端忠诚慎、辅忠、励忠。

(4)为其父母授官或加赠官号。古代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之说,朝廷官员达到相当的官职,父母会享受加赠官号的恩赐。宦官从身份上说也是有官职的朝廷官员,其父母也理所当然应被加赠一定的官号。唐玄宗时期的著名宦官高力士,父得赠“广州大都督”、母得赠“越国夫人”:横行于唐代宗时期的权阉程元振,父得赠“司空”、母得赠“赵国夫人”。明朝正德年间,御马监太监丘聚、魏彬和司设监太监马永成等宦官已故的父亲都被追赠锦衣卫指挥使。值得特别提及的是,在宦官势力膨胀的时代,得势宦官的父亲还可能直接被授予实职。如正德年间御马监太监谷大用的父亲谷奉和御用监太监张永的父亲张友,都被授予锦衣卫指挥使。这也是明代宦官之父直接授官的开始。

(5)恩荫妻子或族中弟侄。宦官是丧失了生殖能力的阉人,本不可能娶妻生子。但宦官也是人,也想享受到家庭的温暖与感情的慰藉,而且由于上层宦官的地位尊崇、有财有势,因而历史上阉宦非但娶妻不稀奇,即使是娶高门大户之闺秀也不罕见,收养子以求老有所寄更是相当普遍。唐朝肃宗皇帝曾亲自为宠宦李辅国指婚,明朝宣宗皇帝曾将两名宫女指配给宦官王瑾。曾历仕唐朝顺宗、宪宗、穆宗、敬宗、文宗、武宗诸朝的大宦官仇世良娶的是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子宾客兼御史大夫、赠户部尚书胡承恩之女。嫁给宦官的女子在某些方面当然会有所损失,但这种损失会在另外的方面得到更大的补偿,否则肯定不会有人心甘情愿地嫁给不能行夫妇之道的宦官。这种补偿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宦官之妻本身荣崇而富贵,一生吃用不愁。这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能一生温饱不愁,其实是不容易的。二是权阉之妻可能得到皇上的册封。如仇世良的妻子胡氏,因为出自名门望族,仇世良又执掌权柄,累封至“鲁国夫人”。

三是宦官之妻的家族可能因与权阉联姻的裙带关系而飞黄腾达。如高力士娶作吏京城的吕玄晤之女为妻,吕玄晤很快就被擢升为少卿,并出任刺史。

历朝宦官大致上也多有收养嗣子的,出于同样的道理,这些人也会在许多方面得到补偿。唐德宗时曾颁诏敕,规定五品以上的宦官许收养子一人。这实际上是对当时早已存在的宦官养子现象的一种肯定。然而唐代宦官所收养子往往不止一人,收养数子、数十子乃至数百子的大有人在。仇世良有养子五人,杨复光有养子数十人,杨复恭则有养子数百人。仇世良的五个养子,除了第五子因年幼而未及出仕外,其他四子皆承恩人仕。长子仇从广,任宣徽使、银青光禄大夫行内侍省内给事、赐紫金鱼袋;次子仇亢宗任光禄大夫检校散骑常侍、持节曹州诸军事守曹州刺史兼御史中丞、上柱国、南安县开国公、食邑一千五百户。从仇亢宗的职务看,显然并不是阉人。唐代宗时的权阉鱼朝恩为了替养子争官位,曾面奏皇上,乞赐紫衣。代宗还没有来得及答话,鱼朝恩已经命人取过只有四品以上官员方有资格穿的紫色官袍,径自让儿子穿在身上。代宗心里虽然不高兴,却也无可奈何,只得强笑着解嘲道:“这孩子穿这件紫衣,正合身,正合身!”

因宦官立功或受宠而使家中侄弟拜受官、册封爵位的现象历史上也很多见。明朝成化年间,皇上因御马监太监叶达有功而赐其宝钞币帛,叶达拒而不受,并乞求皇上升其兄长为锦衣卫千户。兵部官员当即回奏,称无例可循,不可如此。但皇上最终还是将叶达的兄长升任指挥佥事。明代正德十年,皇上一次下旨使司礼监太监萧敬及温祥等十二名宦官各荫弟侄锦衣卫世袭正千户。

正德十四年,皇上以宦官御用监太监张永等十三人营建乾清宫有功,令其恩荫弟侄各一人为锦衣卫正千户;内官监太监刘祥等十一人同时得到恩荫弟侄一人为锦衣卫世袭副千户的赏赐。

(6)赐谥或追赠官号。受到宠幸的宦官死后,也可以如同高级文武官员一样享受赠官、赐谥的殊荣。唐玄宗宠幸的宦官高力士死后追赠扬州大都督,并特恩陪葬唐玄宗之泰陵:唐肃宗宠幸的李辅国虽然得赠太傅,但一则因为他相貌奇丑,二则因为他生前过于专横,唐代宗特赐恶谥曰“丑”,聊解胸中恶气。古代历朝为了表彰功臣,多在凌烟阁为其画像,以期流芳后世。据《大唐重修内侍省之碑》载,唐朝内侍省也有类似的建筑,宦官中的功臣展示其中,“继武帐之恩华,耀麟台之仪表”,以为后世表率。

除了上述几种恩赏方式之外,见于历史记载的还有赐敕旌励、赐祠、赐祭、赐免死诏等等,至于赐蟒袍玉带、赐内府骑马、许内府坐轿之类,则更为多见。

宦官的管柬与惩罚

君主驭下讲究的是恩威并施,升迁与奖赏强调的是“恩”的方面,管束与惩罚强调的则是“威”的方面。

古代历朝都有对内廷宦官的管束与惩罚制度。就管束的角度看,自秦汉而至明清,历朝都有对内廷宦官的管束措施或条例,并较为明确地限定宦官的职权范围。

唐代之前,宦官尚没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宦官的管理多由相应的机构完成。汉代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其督察范围之广,几乎达到“无所不纠”的程度,倘若任此职者公正严明,常常会使宦官畏惧不已。明朝洪武初年,朱元璋严令内廷宦官不许干预政事;不许与外官相交结:不许私置产业。与此同时,朱元璋还陆续制定了许多内侍必须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如不得在宫城内相骂,违者笞五十:不得在宫城内斗殴,违者杖七十;不得怀恶逆之心,否则凌迟处死,如此等等。

清朝自立国之初就奉行了裁抑内宦的方针,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限制宦官干预政事的“祖制”、“家法”。

顺治年间,曾将禁止宦官干政的谕敕刊刻满汉文字告示天下,并在宫中铸立了载有上述谕敕的铁牌。此后的历朝帝王一方面遵循先帝“家法”;另一方面则不断地颁布管束宦官的诏谕,从而为后世提供新的“祖制”。清朝乾隆年间,弘历秉承先皇圣训,命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等人主持纂修《国朝宫史》,较为系统地汇辑了清代裁抑宦官的有关圣训与则例,现以针对各处首领太监和一般太监而提出的《各处首领太监处分则例》为例稍加说明。

《各处首领太监处分则例》共十六条,分三个等级对犯禁太监加以处分。

头等处分三条:(1)在禁地角口斗殴者;(2)在禁地白日饮酒酗醉者;(3)在禁地相聚赌博者。以上犯者系首领则罚月银六个月,系太监则重责六十板。

次等处分八条:(1)不谨慎火烛失误者;(2)不谨慎坐更贪睡失误者:(3)不恪守法度,喧哗无礼者:(4)收贮本处一切陈设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失误损伤者;(5)收贮本处一切钱粮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遗失缺少者;(6)有将内外事情妄行传宣者;(7)首领太监不服总管管辖者;(8)钦奉谕旨传宣事件如不应干预之人探听传播者。以上犯者系首领则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则重责四十大板。

三等处分五条:(1)失误关防者;(2)看守本管地方,如有擅至不应至之处者:(3)告假逾期、迟误复班者;(4)承值一应祭祀供献器物,如不敬谨将事者;(5)宫殿监因公事传集各处首领、太监等,有无故不至,以致失误公事者。以上犯者系首领则罚银二个月,系太监则重责二十板,唯“失误关防者”,系首领罚银三个月,系太监重责三十板。

“则例”还同时规定,受处分的太监皆须各自记档,若屡犯而仍不知守法改悔者,由宫殿监具牌请旨,交内务府治罪。这也反映出清代的太监凡过失稍轻者,由宫殿监按条例治罪;凡过失较重或屡教不改者,则送交内务府治罪。内务府有关宦官的治罪条例多如牛毛,大凡内廷宦官赌博、逃跑、自伤自尽、私藏兵器、偷窃财物、偷钓宫苑鱼虾、吸食鸦片、外出听戏饮酒、酗酒不法、逾期不归、擅留外人在宫中居住、不服约束、借词告病、托辞不愿当差、聚众滋事、当差失误以及干预政事等等行为,均有相应的治罪条例。

历朝对犯法或犯禁宦官的处罚都比较严厉,就责罚方式而论,主要有如下几种:

(1)处死。宦官犯罪情节严重者通常会被处以死刑,其中又以死刑的执行方式不同而分为鸩杀、杖毙、斩首、凌迟等。远则秦汉时的樊丰、王甫、管霸等人被下狱处死,近则明代权阉刘瑾被斩首及魏忠贤畏罪自缢后被枭首示众,可谓史不绝书。清代管束内宦最严,曾严令禁止太监吸食鸦片烟,如太监有宫内吸食者拟斩监候;如有在外围、陵寝、王公私宅吸食者拟绞监候。

由于宫廷之中历来争斗不断,有的太监便会成为宫廷斗争的牺牲品,不仅自己稀里糊涂地被处死,甚至还会株连家人。东汉末年,宦官张让擅权,矫诏杀大将军何进。何进的部将吴匡与袁绍兄弟率军攻入宫中,大肆诛杀宦官,无论老幼,凡不长胡须者一概杀死,数达两千余人。明英宗复辟后,将景帝所用的亲信太监王诚、舒良、张永、王勤等尽皆诛杀,连坐者甚众。

(2)籍家。籍家,即所谓抄没家产,往往是与处死、入狱逮问或削职贬斥等处罚联系在一起的。宦官作为残余之身,性喜贪财,而其中的许多人也确实搜刮了不少民脂民膏。汉朝时期的内廷财务由少府主管,但随着宦官势力的增大,少府渐渐被宦官取而代之,东汉灵帝所聚敛的钱财而交由宦官保管者即达到数千万之巨。唐代设立市舶使、营田使、内作使、内庄宅使等使职,而且多由宦官兼领,实际上是由宦官垄断了内廷财务。在这种情形之下,一旦宦官被论罪,当然要同时抄没家产,因为皇帝的财务就是由宦官负责的,那么宦官所聚敛的大批钱财可能就是皇帝的钱。据史载,一些宦官被籍没家产时,确实是富得惊人。唐朝权阉仇世良死后,被武宗下诏削爵籍家,其家产用三十多辆车子,运了一个月都没运完。明朝权阉王振被抄家时,光金银即有六十余库,另有玉盘百余个、高达六七尺的珊瑚二十余株,其他珍玩无数;刘瑾被籍家时,朝廷所得金一千二百多万两,银二亿五千九百八十八万余两,其他多得无法计算。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刘瑾竟然私刻玉玺一枚,出入宫廷所用牙牌五百余面,以及皇帝所穿的蟒袍玉带多件。

(3)革职、降职或谪斥。宦官身处宫廷争斗之要冲,极易失势遭遣或牵连治罪,因而历史上多有宦官因事故而“斥遣还乡里”,或入狱监禁后“释为民”,或削降官职后令其闲住,或由较高官职降为奉御乃至小太监的记载。被革职或降职的宦官通常便无权再进入内廷。如历经唐肃宗、唐代宗两朝的大权阉李辅国在被免去中书令一职后,想进中书省递表谢恩,竟被守门的小太监挡在了门外,称:“尚书罢相,不合复入此门。”继李辅国而起的权阉程元振后来也被削夺一切官爵,先放归老家,又被流放溱州,永不许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