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政府记者招待会:历史、功能与问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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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政府记者招待会的现实困境(4)

政府在记者招待会上发布信息时只有考虑用新闻真实性保障信源权威性,才可能获得公众的长期信任;同样,媒体记者在记者招待会上采集新闻信息时,也要尽量全面、深入地挖掘、印证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和真实的报道,才能提升媒介公信力以及增强其对受众的影响。对此,《英国公共关系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在信息传播中,会员不能有意不顾后果传播不真实的信息,并应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出此类差错。他绝对有责任保持诚实与准确,因为“道德即有效的经济”;该章程第3条还规定,信息传播媒介不应从事任何会损害传播媒介诚实性的活动。

由此可见,在记者招待会内容上,无论政府还是媒体,均应该尽量做到整体真实,避免虚假信息。根据传播学的劝服理论,权威信源的说服力相对较高,但其说服效果并非一成不变。具体说,高可信度信源的说服效果随时间推移可能会出现衰减,而低可信度信源发出的信息则可能从弱到强地得以增加。因此,尽管信源的可信性对信息的短期效果具有重要影响,但从长期效果来说,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内容本身的说服力。政府在记者招待会上公布信息时只有考虑用新闻真实性保障信源权威性,才可能获得公众的长期信任;媒体记者在记者招待会上采集新闻信息时,尽量全面、深入地挖掘、印证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和真实的报道,才能提升媒介公信力以及增强其对受众的影响。在政府记者招待会上,政府发言人代表政府立场,要尽量保证做到诚实、有效地发布信息,不能以“无可奉告”作为挡箭牌回避记者提问,更不能随意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进行信息垄断,否则将给公众造成新闻言论被垄断的印象。

二、国家安全与政府机密

国家安全是一国主权和安全不受侵犯的状态。各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对信息保密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记者的新闻报道作了严格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记者招待会作为一种方便政府发布信息和设置议程的程式,较大地限制了媒体真实报道的自由。赵启正认为:“口径不是指哪些许说,哪些不许说,而是说要准确。因为有的(问题)超过了你领域的范围,你必须得向相关部门去请教。口径是一个口语,应该是一个回答(问题)的纲要或者是回答要点。”这一说法强调口径的真实内涵在于回答的准确性而非信息的垄断性。现在我国的政府机构新闻发布会存在一些问题,有时不及时发布信息、发布不完全真实的信息、不该保密的信息以保密为由不予透露等,而这种行为却没有对应的问责制和加以惩处的法律依据。

政府记者招待会是政府直面众多媒体的特殊会议,在某些时候,势必存在政府强控信息和新闻真实的矛盾。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是举行记者招待会最多的美国总统,但他曾为举行记者招待会而后悔。一次他竟愤然而言,他想把一枚纳粹铁十字勋章授予一名新闻记者,因为那位记者写的报道(泄密)为自己赢得了这枚勋章。威尔逊总统举行记者招待会,曾要求记者为了国家利益进行政府设置的报道,用国家安全、利益与荣誉的名义迫使媒体屈从于政府的利益和意志。记者招待会刚开始,威尔逊就向记者请求,对他在记者招待会上的言论保守机密,“不得发表”。威尔逊继续说:“因此,我叫你们到这里来,是要你们成为我的伙伴,给我以别人所无法给予的帮助……我的确希望你们感到我要依靠你们,依靠我所能从你们那里了解到的东西,我认为我有理由充满信心地依靠你们……不是为了我,而是为了合众国,为了合众国的人民,从而使到来的每一天都比过去的日子好一点。”当时媒体评论说:“简而言之,正如记者们所意识到的,在那些夸夸其谈背后,总统是在邀请他们与他携起手来,为了人民和美国的更大光荣,提供他认为应该提供的新闻,在没有什么比这更明白无误地暴露出威尔逊对新闻的性质所抱的完全错误的理解。”

从1982年起,里根总统签署了几项命令,禁止白宫里任何人以介绍背景为名向记者说出任何秘密消息,控制政府机构的信息外流量,限制有关新闻背景材料的讨论。在某次记者招待会上,里根对记者表示,他衷心希望“我们能够在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什么会给我们的部队带来危害、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完成任务等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见”。当记者问到“我们”意指是谁时,里根回答说,“我们”是指“我们一方,这是军事术语。换句话说,整个美国”。里根所言表达了多数政府首脑的信念,即政府的政策是全国公众的政策,政府利益就是国家利益,所以,“国家安全”也就是政府首脑所界定的“国家安全”,而新闻媒体有责任支持政府首脑这一界定,不能发出不同的声音。

国家安全与新闻真实的矛盾,至少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问题上。第一,什么是国家安全?由谁来界定?是否不利于政府的,或政府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就是机密,媒体一旦予以公开就损害了国家利益?第二,媒体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由谁保障与审查?媒体报道是否在国家安全框架内,这一标准由谁制定?第三,公众知情权有无法律保障?一旦政府拒绝公开某些重要信息,或者政府公布、媒体传播信息时发生重大失误、错误或者不准确,公民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基点在于对国家机密概念与标准的界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界定说,“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由此可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并非一切政府不欲人知的信息都可以信口说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因此,政府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不能随意以某事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为由搪塞媒体;国家秘密指“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政府在记者招待会上应在这一前提下统一宣传口径,而媒体在传播时也应具有国家安全意识实施新闻信息把关。

国家安全信息传播的保密界定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列举了关于国家机密的7个方面,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施行以及对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它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1985年12月12日,****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就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军事宣传纪律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的通知,指出:凡涉及国防安全和利益,对外不能公开的事项,都属军事机密。如部队的作战计划、番号、编制、实力、装备、阵地、调动、部署等,一律不得宣传报道。部队的作战情况,海、边防涉及军事斗争事件,国防尖端科研技术重大成就等,如需公开报道,应报请中央、中央军委或总部批准后由受权新闻单位统一发布;非受权新闻单位不得擅自抢发消息。

从理论上讲,政府记者招待会兼有信息传递、舆论调控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在不泄漏国家机密、不危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有效地公开公众和媒体关注的信息,调节政府严格保守机密和记者充分披露信息之间的冲突。然而,从许多国家的实践看,政府记者招待会报道的整体真实性是有限的。政府将信息限制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下,可能阻碍记者采访权与舆论监督权的充分实现,并对新闻本质即真实性提出严峻挑战。

三、媒体记者的双重身份

媒体记者是记者招待会的客体,其新闻报道需要借助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同时,他又以新闻报道者身份出现,作为信道对政府信息进行再次把关与过滤,最终制成新闻成品。但是,记者除新闻报道者角色外同时兼有国家公民的角色,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国家安全、信息保密等方面的法规法条。各国政府都特别重视对出境信息的控制,一旦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利于政府的对外政策,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9.11”事件后,********不顾政府劝阻,坚持播出塔利班领导人奥马尔的讲话录音,对政府的战争动员造成负面影响。为了惩戒********,政府削减了它的经费,撤销了台长,主管的广播局局长也受到牵连。各国政府还对有条件参与国际传播的媒体进行限制性规定。中国新闻出版署1990年颁布《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煽动颠覆人民民主****政权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容。

美国职业记者兄弟会1973年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公开承认,根据职业道德标准的要求,记者负有保护新闻来源的责任;德国政府自觉遵守“当局有提供信息的责任”的规定,经常保持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但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有权封锁新闻,拒绝回答细节和尚属保密阶段的问题。德国《信息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耳其报业伦理信条》第7条规定,记者应对新闻来源保守职业秘密;《智利报业道德信条》第7条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应保守消息来源的秘密,除非透露后于公众有益;《以色列新闻记者道德信条》第8条规定,报人不得背信透露新闻来源;报人不应泄露因职业关系而获得机密资料,或透露他服务单位的内幕消息;报人与报纸应自行约束,不刊载“请勿发表”的消息,亦不得将此种消息转告其他刊物,或与该报无关的人士;等等。

我国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在保守国家机密方面对新闻媒体也作出相关规定。1951年6月8日公布了《保守国家秘密暂行条例》,第11条指出,凡报刊公布、电台广播的新闻、论文、资料等,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各通讯社、报馆、广播电台、出版机关均应订定发布新闻、论文、资料的保密审查办法。1983年12月,国家广播电视部颁布了《保密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全国性的重大政治活动,中央重要文件、决议、决策、法令的公布,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时间、范围、口径。一切尚未决定或虽经决定尚未公布的国家事务,以及一切应该保密的国家事务,一律不得在广播电视中宣传。1988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保守党、国家、军队和科技、金融、商情等秘密,注意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并在1997年1月修订为“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1992年6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宜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公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4年3月12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1996年12月中旬,在全国保密工作会议上,江****指出,“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期间,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保密工作做得好不好,也直接影响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展。”2000年6月,******、新闻出版署制定了《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从逻辑上讲,当政府记者招待会的发展与一国的政治民主化程度相匹配时,政府记者招待会使公众通过媒体了解政府的政务、政策,是政务透明和信息公开的便捷途径,同时也是真正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效手段。信息的有效公开是记者招待会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在政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某些政府机构对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界定缺乏严格的界定标准和解释规范,对某些专门权力部门不及时发布信息、发布不完全真实信息、不该保密的信息以保密为由不予透露等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问责制度,致使一些权力机关随意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堵塞新闻言路和舆论监督,不发、迟发、淡化、模糊新闻信息以转移媒体与公众视线。美国政府就经常在记者招待会上以诽谤罪、保密权、战时安全等名义威胁新闻记者。欧洲国家的政府也同样用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为借口控制政府记者招待会的信息传递。从媒体方面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某些记者滥用新闻采访权和媒体监督权,在新闻报道特别是在对外报道和危机报道方面,不懂、不顾国家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不适当地强调新闻真实性和公众知情权,从客观上给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带来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