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建设社会主义和睦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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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社会主义家庭和睦之本(2)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人民不分尊卑贵贱,不分男女性别,共同享有国家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教育、医疗、休息、言论、出版、集会等各项权利,同时,承担国家规定的各项义务。

男女平等的政治地位,不仅使妇女获得了人格自由走出家门,走向社会,而且逐步登上了政治舞台,成为党和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成为社会各领域各条战线各种岗位上的英雄、劳模和领军人物。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宋庆龄、何香凝、邓颖超、康克清、雷洁琼等,一大批女同志担负过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工业战线全国著名的纺织工人郝建秀当选全国劳动模范后,从基层走进国家机关担负起重要领导职务。更值得称颂的是,农业战线上的杰出代表,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的申纪兰。她是在社会和政治舞台上,创造出全国所有男性女性别中两项纪录的第一人。一项是连续当选了第一届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新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履行了半个多世纪职责;一项是被评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直至今日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模范。并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为全国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开创了先河。1953年1月25日《人民日报》以“劳动就是解放,斗争才有地位”为题,详细报导了申纪兰带领妇女们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经过,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男女同工同酬写入了新中国宪法。无数女科学家、女教育家、女医生、女飞行员、女特警、女将军,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创造出无数人间奇迹充分证明: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广大妇女提供了有地位、有尊严、独立自主的舞台;是广大妇女自强自力,勇于改造世界的豪情壮举,强烈震撼了男性公民的心灵,深刻洗刷荡涤着几千年遗留的男尊女卑、愚昧颓废的污浊,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当一对对青年男女互敬互爱、平等而有尊严地走进婚姻殿堂时,切切记住一夫一妻制的幸福婚姻生活不是从天上掉下的馅饼,是从社会主义深刻的政治革命和思想革命中逐步实现的,来之不易。

社会主义法制是实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有力保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过程中,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之前的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大法和规范家庭生活的婚姻法,有效保障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社会和家庭生活健康有序发展,对彻底铲除旧社会遗留的“男尊女卑”、“三妻四妾”、“****卖淫”、“婚姻包办”等腐朽堕落的家庭制度,有效发挥了法律的权威。如《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力。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根本上昭示着男女平等是社会和家庭生活的最高原则。《婚姻法》则更具体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结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等婚姻制度。旗帜鲜明的对旧的婚姻制度亮剑,为社会主义新的家庭制度的建立畅开绿灯。这在人类家庭史上是从未有过的法律制度。

2.以爱情为基础,恋爱自由、婚姻自主

这里所说的爱情,是指排除了人的一切杂念的最纯真、最崇高的男女之爱,是一对男女之间在志同道合、性格爱好一致基础上发自内心的倾慕和依恋,并渴望追求对方成为终生伴侣的最深刻、最强烈的人生情感。以爱情为基础,就是指在这样的情感基础上结成的婚姻家庭。恋爱自由,是指在社会主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和国公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论尊卑,以自己喜欢的方式方法,自由地选择和相处恋爱对象。婚姻自主,是指通过恋爱的男女双方在定婚结婚问题上自己做主,任何人不得干涉。当然,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会使男女双方尊重和听取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

以爱情为基础,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是人类家庭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婚姻形式。但是,在剥削制度下的旧家庭是极为少见的,更多的是神话中的传说,如《天仙配》、《梁山伯与祝英台》等文艺作品所反映的人们的理想和追求。社会主义制度为把这种理想和追求变化为现实提供了客观条件。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打破了丈夫在家中占有生产资料的统治地位,使妇女摆脱了对丈夫的经济依附关系;同时,也使儿女摆脱了为继承父亲遗产而奉行“父为子纲”桎梏。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基本前提。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赋予人民自由平等的人格尊严,为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开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法律则提供了有力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等等。为恋爱自由提供了保障,为婚姻自主撑起了保护伞。

留心环顾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人生活的空间,随处可见一个个新生家庭,大都是一对对男女经过相当时间的恋爱相互了解,相互磨合,达到爱情的目标后方结婚成家的。这个自由恋爱的过程使他们真正享受到了人生最甜蜜、最美好的时光,亲身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幸福生活。当然,每一对恋人并不都能做到一见钟情,或者经过一次恋爱都能走到一起。通过自由恋爱的沟通磨合,双方认为达不到爱情目标而分手,也能以别样的感受体味到以爱情为基础,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超脱感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制度下,爱情是婚姻的基石,夫妻是家庭的核心。通过自由恋爱,使之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夫妻组成的家庭,必将建成和睦温馨、幸福美满的社会主义家庭。

3.民主公平的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的本质依然是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着家庭关系的性质,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幸福状况及家庭的兴衰。

在剥削制度的旧家庭中,家庭关系的性质是压迫和被压迫关系,难言民主公平。丈夫是家庭中的统治者,妻子和儿女则处于被统治被奴役的地位。丈夫可以任意打骂甚至赶走妻子,而妻子只能默默承受屈辱和痛苦;子女的人生由父母决定,婚姻大事由父母包办,如不服从,最终便是悲惨的下场。经典名著《红楼梦》反映的正是在这样的家庭关系下,最终“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纷纷崩溃,贾宝玉、林黛玉爱情悲剧不可逆转的典型代表。

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在彻底推翻剥削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本质素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家庭必然是民主公平的家庭关系。正如19世纪法国哲学家、史学家埃斯皮纳斯在《论动物的社会》一书中所说:“如果说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发展起来,那么这只是由于它把遭受了彻底变化的家庭容纳于自身之中才能发生;这并不排除,这些家庭正是由于这一点以后才有可能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成。”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以爱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完全依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环境;而这样的婚姻家庭形式,又必然要求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公平的新型家庭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必然要求打破人的自然属性的束缚,摒弃私有观念,树立为他人为群体的社会属性,培植起人与人之间相处的社会主义道德,把家庭中的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升华到社会属性。

因此,旧的家庭关系会逐步被抛弃,重新建成新的家庭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除了血缘关系的亲情外,还必须尊从社会主义制度赋予的人身权利,相互尊重、民主公平的社会属性。进而从人类家庭的更宽视野更高境界上,建立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与此同时,在旁系血缘关系上,如婆媳之间、岳婿之间、妯娌之间,等等。由于以爱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夫妻双双自然会做到爱屋及乌,如血缘亲情一样民主公平,友善相待。加之社会主义制度优越环境的熏陶,必能逐步建立起家庭关系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家庭。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家庭中的任何家庭成员既可以民主公平的共商家务、和睦相处,又传承了父母慈爱、儿女孝敬等优秀家庭传统伦理关系,创造出很多感人肺腑的家庭故事。

民主公平的家庭特征在社会主义法律中体现得尤为具体严谨。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等等条款,彰显了夫妻关系上民主公平的家庭地位。又如,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既体现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体现了儿女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把传统的“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等优秀伦理道德,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提高到一个崭新阶段。

4.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新中国成立时我国仅有四亿人口,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的人口繁殖也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上世纪70年代初,我国的总人口已达七亿之多。面对人口过快增长影响国计民生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严峻家庭和社会问题,在以******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自70年代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涉及家家户户、深入持久的计划生育运动。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生育一胎子女,坚决把人口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成为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促进了人民群众婚姻、生育、家庭观念的转变。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随着政治思想教育的不断深入,政策法规的及时出台,我国家庭经历了一场深刻地历史性变革。使剥削制度下家庭遗留的“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陈腐观念,为越来越多的育龄群众所摒弃;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孩、女孩都一样,建立幸福、美满、和睦的小家庭,追求现代、科学、文化生活方式,已成为时代的主流。早婚比例下降,平均初婚年龄提高。1992年,早于20周岁初婚妇女占总数的比例下降到12.9%。1970年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20.2岁,1993年为22.67岁,提高了2.47岁。1993年与1970年相比,在当年出生的孩子中,一孩率、二孩率分别由20.7%和17.1%上升为61.3%和27.5%,多孩率则由62.2%下降到11.2%。1994年与1970年相比,我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从25.83‰下降到11.21‰。人口增长率明显低于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有效地抑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

计划生育进一步解放了妇女生产力,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改善和提高。随着计划生育运动的不断推进,使妇女逐渐摆脱了婚后频繁生育的状况和繁重的家庭负担,使妇女的解放事业从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层面,向实际迈出了脚踏实地的一步。妇女有了更多的机会和精力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大大促进和巩固了妇女在经济、社会和家庭中的主人公地位。据统计,到1992年底,全国女职工人数已达5600万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8%;农村妇女约有4000万在乡镇企业就业,占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47%。计划生育以来,妇女有了更多受教育的机会,促进了妇女文化素质的提高。目前,我国城市成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已达9.97年,其中高中以上者占56.3%,初中33.3%,小学8.3%,文盲半文盲仅占2.1%;而其母亲一代高中以上者仅占9.1%,初中11.1%,小学24.5%,文盲半文盲为55.3%。农村成年女性目前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者为8.9%,初中26.6%,小学27.9%,文盲半文盲为36.6%;而其母亲一代高中以上者仅占0.5%,初中1.9%,小学9.0%,文盲半文盲高达88.6%。不难看出,计划生育为妇女解放事业带来的巨大变化,同时,也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创造了有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