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话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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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势衰弱海疆封 海商逐利趋镝锋

明初侵扰海疆边,

方亚关降献海船。

卫所塘墩缘海设,

星罗棋布接烽烟。

15世纪是世界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地理大发现和新的海上商路的开辟,西方资本主义的触角开始伸入中国。15世纪后,西方的海盗商人在中国沿海“掳掠行旅,烹食小儿”,搞得中国沿海无宁日,严重破坏了中国与南洋、日本的正常贸易。加之,15世纪以后,日本倭寇兴起,他们在中国沿海攻城略地,烧杀抢掠,更搞得中国沿海乌烟瘴气。面对突如其来的海洋文化的冲击,中国明清统治者,怕内忧外患相交接,束手无策,只好实行严厉的禁海政策,来确保海疆安全。在禁海政策框架下,出海贸易纯属走私行为,这便使得闽商具有浓厚的“海上武装走私集团”的特点,这是闽商区别于其他商帮的重要特点。

明太祖立国之初,东部沿海地区面临着倭寇不断骚扰山东、直隶、浙东、福建沿海郡邑的局面,加之元末农民起义的残部,如张士诚、方国珍的余党亦遁入海岛,与倭寇相勾结,“出没海上,焚民居,掠货财。北自辽海、山东,南抵闽、浙、东粤,滨海之区,无岁不被其害。”严重地威胁到明朝新生政权的存在。为了维护刚建立的明王朝,明太祖不得不实行海禁:规定“片板不许入海”,一方面加强海防,抵御倭寇的侵扰,另一方面防止海外与内地的反抗势力相互勾结,颠覆新建立的政权。早在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在命令靖海侯吴桢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隶各卫为军时,明太祖就宣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十四年(1381)十月,又宣布“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因两广、浙江,福建人民以金银、铜钱、缎匹、兵器等交通外番,私易货物,再次诏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与此同时,明太祖还着手加强海防,实行积极防御,于洪武十七年(1384)正月,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筑登、莱至浙沿海59城,以防御倭寇骚扰。洪武二十年(1387)三月,又命令江夏侯周德兴往福建,以福、兴、漳、泉四府民户三丁取一,作为沿海卫所戍兵,又筑福建沿海16城,以防倭寇。

《大明律》明文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绵和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问刑条例》规定“……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此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

按照《大明律》这种苛细的规定,实施海禁,简直是不许人民为海商。换言之,即不许人民从事海外贸易。无二桅以上大船,不可能出海。擅造二桅以上违反规定式样的大船出海,不论带违禁货物前往外国贩卖,或租赁与下海的人,分取外国货物,都是犯罪,都要问罪。定罪看情节轻重,重者或斩或绞,轻者亦发边卫充军。铁货、缎匹、绸绢、丝绵都是外国所需,一律禁止出境贩卖,违者治罪有差。“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人民,在官府高压政策下,走投无路,只得铤而走险,私自出海贸易,“商转为盗,盗而后得为商”就是这个道理。

至于清初的“迁界”,对沿海30公里以外的滨海岛屿区,更是彻底的摧毁。开界之后,沿海生产、生活逐步恢复。但是,荒弃的耕地,有的到新中国成立前还未全部垦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有的至今还未达到新的平衡;至于被焚毁的村镇,有的至今还未恢复到迁界前的兴盛水平。湄洲湾秀屿港就是如此。

据明弘治《兴化府志》“小屿”条记载:秀屿“居民约千余家,皆以渔为业”。当时,在这个小屿上设有“巡检司”,并筑有“周回九百三十丈的河泊所城堡”。说明秀屿当时不仅在航运业、渔业上的地位重要,而且在海防上的地位也很重要。福建沿海历史上像秀屿这样的城镇不是个别的。说明当时沿海由于海港的初步开发利用,经济曾经是繁荣的。只是后来,由于“海禁”“迁界”以及“海寇”等原因,沿海城镇被毁,居民内迁,遭受严重的破坏,才衰落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