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校舍的加固改造 [9]
校舍加固改造是针对经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实施加固改造,主要包括加固改造设计、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涉及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一)设计阶段
1.委托
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校舍鉴定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优先委托校舍鉴定单位承担。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当以鉴定报告为依据。
2.抗击自然灾害的标准
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经抗震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地震烈度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加固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易洪易涝区的校舍要满足抗淹没要求、抗冲需求、避险转移需求,并有必要的预警预报设施,受台风威胁地区的校舍要满足抗风要求。
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或重新进行勘察。校舍加固改造项目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对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学校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备案后进行同步改造,并应达到现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一般国家质量标准、功能性标准及新技术标准
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规范,并且满足校舍使用功能需要并保障学生正常活动安全。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考虑建筑节能,有条件的地区对校舍实施结构加固和建筑节能一体化改造。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校舍加固改造工程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抗震、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提高校舍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尚未制定相应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校舍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三新核准”,并按照核准的要求实施。
4.设计备案
校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校舍加固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加固改造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使用年限
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的后续使用年限。
(二)施工阶段
1.依法招投标或议标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视为房屋建筑改造工程,校舍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给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具备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质量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施工安全方案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要制订严格的施工安全方案。严格隔离施工区与教学区,实行工程施工封闭管理,塔吊吊臂旋转范围须限制在施工场区内。施工单位要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施工监理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由校舍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改造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并且,加固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实施监理。自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依法及时报告。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阶段
首先,校舍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加固改造工程竣工报告后,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审核以下书面材料是否齐备: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①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②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③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学校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防洪自保设施的验收文件。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为了避免法律纠纷、明确法律责任,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施工单位依法出具项目保修书。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其次,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依法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由学校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财产设备的维护
中学校园不动产等基础设施的维护是总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目前总务工作中缺乏制度来规范的工作内容,需要加以明确和制度化,并且对易于发生的安全、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给予关注。
(一)财产设备维护的管理
硬件维修(包括电气化设备维修)往往由学校内部进行自主管理,因此常常出现质量和安全的风险。在管理实务中,聘请基建管理员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签订形式合理的用工合同也是较为有效的方法,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将岗位的义务、职责和相应责任明确下来。在发生侵权、物件损坏时厘清各方责任,通过事前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形式将责任分配最大程度清晰化,有助于化解纠纷。
(二)财产设备的使用、借用规范
学校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需要总务部门编制详尽的名录和账目,按照“使用者负责,损坏者赔偿”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使用规程。
学校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原则上不应借给学校内私人人员或校外单位使用,例外的借出行为应当在具体的借用制度约束下进行。例如,由总务部门规定具体的出借项目和出借期限、办理借用手续,以及违反出借制度应当承担的相应后果。
(三)财产设备的日常维护
1.设备保养
学校教室、实验室、宿舍、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中的设施、仪器必须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和日常保养。尤其随着多媒体系统建设的普及,电脑、投影仪或其他精密仪器的防尘、防潮工作更是要求总务部门予以重视,定期检查,保持设施状况的良好。
2.设施维修
当一般教学设备或者多媒体设备发生损坏时,要在故障发生之后及时维修,排除故障,防止学校资源的浪费。设备的维修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需要制度化管理的工作。首先,要建立有效的报修制度;其次,要保证维修人员能够及时解决设施问题以免影响教学。一方面,培训校内的经常性维修工;另一方面,聘请有经验的校外工人,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最后,要有详尽的维修记录,作为提高总务部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资料。
相关规范示例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维修资金使用安排、财务管理规定》(暂行):
……
三、使用原则:
1.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用房安全。
2.保证房屋设施正常运转。如水、电、暖、汛期等正常规定。
3.在保证安全运转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效益,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四、使用程序与管理:
1.当年修缮计划确定后,由房管所的有关科室与项目单位签订修缮协议,确定修缮资金分担比例,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条款。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进度,各单位按照协议中应承担的比例将自筹部分先行支付给施工单位。
附:《关于学校房屋零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一、零修资金的定义
依据海淀区教委教育管理经费预算方案,学校根据校舍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编制预算方案,报教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委财务科下拨给学校维修费中的修缮费。
……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1.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保证房屋零修资金用于校舍管理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2.按时进行必要的设备保养、检查、维修及校舍小修工程。
(四)设施维修环节的常见法律纠纷
设施维修环节的管理工作中一旦潜藏隐患,是容易发生事故和纠纷的环节。例如,水、气、电的泄露,电灯、管道损坏而造成损害、噪声污染等。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校方的责任。总务部门日常的设备维修、基础设施修缮也就成为最容易发生民事侵权的领域,防止出现纠纷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管理过程中要尽量做周密的计划和完备的制度,同时,如果不幸发生侵权事件,要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事后补救,将对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
相关规范链接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注 释
[1].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bjghw.gov.cn/web/static/,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8。
[2]. 材料来自北大法意数据库,网址http://www.lawyee.net/Act/,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8。
[3]. 《招标工作程序及要求》,海淀区学校总务管理中心编,2011年7月,第143页。
[4]. 《校舍房屋资源设备管理规定》,海淀区学校总务管理中心编,2011年7月,第170页。
[5]. 周正康.浅析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企业经济,2005(1):130.
[6]. 陆凯.高校食堂:社会化改革催生标准化管理[J].上海标准化,2005.
[7]. 王珠珠,黄荣怀,等.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状况的调查研究[J].教育技术学报,2007(2):75.
[8]. 海淀区学校总务管理中心《办事指南》,网址:http://hdxxhqzx.org/,最后访问时间:20120520.
[9]. 相关规范索引:《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加固改造篇”(教育部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