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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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教 师(8)

2003年冬季的一天傍晚,某中学的师生早已离校了。吴校长锁好办公室,习惯性地逐个对教室进行巡视,然后也准备回家。当他走到初一(7)班教室门前时,发现这个教室门未上锁,推开门见两名男生举着双手在教室前面壁站立着。吴校长愣了一下问道:“你们这是干什么?快转过身来,把手放下。”两名学生怯生生地说:“班主任李老师让我们这样做的,没有她的话我们不能离开。”“因为什么?”吴校长追问一句。“没做作业。”一个男生小声回答。经过吴校长做了一番工作之后,这两名学生才肯转过身来坐到座位上。吴校长了解了他们的学习情况后,批评了他们不按时完成作业的错误,启发他们学习的自觉性。两名学生对不完成作业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吴校长让他们在教室里写认识材料,自己出来找李老师,楼里楼外找个遍也未见李老师的踪影,吴校长又回到教室。为了等李老师,吴校长帮助两名学生逐个纠正所写材料中的错别字。天已经黑了,还不见李老师回来,吴校长就亲自带着两名学生一同离开了学校。第二天一大早,李老师来到校长室,向吴校长检讨说:“本想让那两名学生在教室反省一会儿,让他们受受教育,自己出去办点事就回来,没想到把这事给忘了。”吴校长对李老师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

【评析】在本案例中,李老师在其他学生离校后,将两名未完成作业的学生留下,让其面壁举手站立,她本人却出去办事不归。李老师的行为是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体罚学生的行为。她出去后办事不归,忘了教室里还有两个学生在面壁而立,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

一些学校和教师常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违反纪律的学生在放学后长时间地留在学校,认为这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以之代替正面教育的方法,其不良后果是严重的:首先会对学生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学生得不到活动,不能按时吃饭;其次会对学生产生心理压力,激化师生矛盾,使学生产生畏学厌学情绪。

在本案例中,教师李某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学校或教师拘禁学生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有关人员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五、保护学生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来说,由于其职业的特殊社会职能,不仅应当做到自己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而且还应当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免受其他不法行为或不良现象侵害的义务。教师这一义务的履行,对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影响青少年儿童成长的各种因素中,学校教育起着主导的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不是自发实现的,必须通过教育者有意识地对各种教育因素进行协调,使各种教育因素形成合力而获得。教师是懂得教育规律的专业人员,应当能够承担起这种协调的责任。

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现象,可能来自其他学生或教师,也可能来自学生家长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对此,教师有义务劝说、制止,或向有关机关举报等,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案例4唱18】 教师保护学生被殴致伤[19]

2005年10月17日晚21时40分,隆盛二中的学生下自修后纷纷回到宿舍准备休息。这时,有3辆摩托车冲到女生宿舍墙外停下,车上下来7个社会青年。他们厚颜无耻地爬上窗台,用下流话对女生们进行挑逗、骚扰。学校门卫发现后便上前劝说制止。那几个青年不但没有离开,反而对门卫大声辱骂,推拥殴打,还气势汹汹地冲进校门硬往里闯,遇人阻拦挥手就打。

学校政教主任张光华闻知有人到学校闹事,急忙电话通知有关教师一起前往处理。

陈剑老师和卢宗超老师当时正在备课,接到通知后马上放下手上的工作赶往学校门口。陈剑、卢宗超赶到学校门口时,看见一些学生还惊恐失措地站在一旁,担心学生受到伤害,急忙上前挡住那几个青年的去路。没想到在劝阻过程中,一个狂徒见力气不敌两位体育老师,无法冲进学校闹事,竟丧心病狂地拔出一把弹簧刀朝陈剑的腹部和背部各捅一刀。没有防备的陈剑当即血流如注,卢宗超见状飞步过去护住陈剑,制止狂徒的罪恶。狂徒又举刀朝卢宗超胸口刺去,卢宗超身子一侧左臂一挡,手臂被严重刺伤,鲜血直流。他们的鲜血染红了地面,但仍然没有畏惧退缩。闻讯赶来的十多位老师义愤填膺,大义凛然地冲上前去,与浑身是血的陈剑、卢宗超合力将其中的3名歹徒制服。行凶的狂徒见势不妙,拔腿与另3名同伙骑上摩托车逃之夭夭。

接到案情汇报后,北流市有关领导当即发出指令:天亮前要将寻衅滋事的歹徒全部擒获,绝不能让他们逃出隆盛镇。18日凌晨1时40分,仓皇逃窜的4个行凶狂徒被警方全部捉拿归案。

当晚21时55分,师生们含着热泪和赶到的隆盛镇派出所民警把陈剑、卢宗超老师送到镇卫生院抢救治疗。陈剑因伤势严重,次日早上伤情恶化,转到北流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院方全力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案例4唱19】 “别怕,老师来救你!”[20]

吴元平是米泉一中教师,从教29年,目前带的是高一年级23 班和24班的化学,并担任23班班主任。“2009年3月23日17时许,24班学生正在上活动课,我在三楼办公室备课。这时,一个学生气喘吁吁地跑来对我说,‘老师,不好了,24班的小者被人打了。’”吴元平回忆说。

听说学生被打,吴元平赶紧放下教案赶往事发地。

吴元平发现,在学校乒乓球台附近围着一群学生。他上前将学生疏散。只见3个十七八岁的社会青年扬着手里的钢管,正狠狠地打小者,小者抱着头在地上翻滚。

“你们干什么,不要打学生。小者别怕,老师来救你了!”吴元平上前准备扶起小者。

突然,他“啊”地一声,手僵在了半空。原来,一名社会青年趁吴元平不备,抡起手中的钢管,打中吴元平的头部。

“你们快跑,这里危险!”吴元平转过身抱住其中一名社会青年大声对围观的学生说。就在此时,另一个社会青年又用钢管朝吴元平的腰部狠狠地打去,吴元平倒在了地上。

一些胆大的学生围过来准备帮助吴元平,这时一个社会青年突然抽出一把大砍刀,朝着学生们胡乱挥舞,并狂喊“谁敢过来?”

场面变得混乱起来,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三个社会青年趁乱逃跑。

“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来将两名打人的社会青年抓获。”米泉一中校长邵小林告诉记者,这些打人的青年大约十七八岁。

据被抓的两名社会青年供述,几年前小者上初中时担任课代表,因对同学管理严格得罪了一些同学,事隔几年后,小者早就忘了这些事,没想到当初得罪的那些同学会找人来打他。

【评析】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社会青年、已毕业的学生也可成为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违法主体,相对于治安管理机关这个行政主体来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社会青年、已毕业学生是行政相对方,二者属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社会青年、已毕业学生到学校殴打教师和学生、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触犯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枠中的有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两个案例中,如果受害人伤情严重,达到法律规定的“轻伤”“轻微伤”,则侵害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

六、专业提升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管理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的要求非常高,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更新知识,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教师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教师素质的重要表现,也是其能否较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重要条件。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分散地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如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枠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案例4唱20】 监考教师侮辱考生的人格尊严

2005年9月24日,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殴打教师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当天下午女教师陈某在初二(1)班进行英语考试监考时,发现女生王××把资料抄在腿上作弊,陈老师立即把王××叫上讲台,当众掀起她的裙子露出大腿让同学们看。事后王××回到家里向家人哭诉,说教师侮辱她。王××的哥哥十分生气,当天晚上学校学生自修的时候,他纠集了几个社会青年到学校,追打陈老师,对陈某拳打脚踢,造成头部面部和身体多处肿伤。后来,王××的哥哥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并赔偿陈老师500元的医疗费。

【评析】在该案例中,学生考试作弊,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节制度,没有履行一个学生的义务,陈老师作为监考人,有权利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并对作弊者提出批评,从这点看,学生王某是义务人,教师陈某是权利人。但陈某当众动手掀起学生的裙子是侮辱王某人格尊严的行为,此时陈某是义务人,王某则成为权利人。

由于教师是学校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因此,教师的义务在某些方面如在“学生保护”方面与学校乃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义务是一致的。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枠规定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性条款,例如,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案例4唱21】 学生被赶出课堂,跳墙出去游泳溺水死亡[21]

五年级学生庞××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课堂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书包也不拿了,随着庞××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发现庞××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找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到梁××了解情况,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尸体。

【评析】管理学生,是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赋予教师的权利,教师可以以此为依据,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及其他方式的管理,而认真听课、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教也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案例中,教师将“不悔改”的庞×ד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庞××的死亡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学校及教师不用为此承担责任。

【案例4唱22】 学校把“差生”赶出学校

2005年下学期开学后,某市一所初级中学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借口初中教室不足,便对初中三年级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这些学生刚被赶回家,该校就又收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编入初中三年级复读。对此,学生家长十分不满。

【评析】该案例中,学校为提高升学率,把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赶出学校,侵害了这些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妨害了义务教育的实施。招收已经毕业的初中三年级学生回校复读,会造成有限教育资源的浪费,因为初中毕业生已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将他们招回校复读而让未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弃学,是浪费教育资源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