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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教 师(10)

当晚23时45分左右,江西省于都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文斌通过其实名认证微博回应,“汾坑初中老师体罚学生集体下跪一事基本属实,涉事教师已被暂时停课”。

张文斌24日上午接受中新网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目前该教师暂时停课,接受调查处理,教育局工作组正在调查处理此事,将尽快宣布处理结果。

当日,涉事教师张正丰通过张文斌的实名认证微博发布枟致汾坑初中初三(5)班全体学生及广大网友的道歉信枠。全文如下:

我是于都县汾坑初中初三(5)班班主任张正丰,是网上说的体罚学生的教师。在此,首先我以万分愧疚和深深自责的心情,公开向我任教的初三(5)班全体同学以及关注此事的广大网友诚挚地道歉!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这一冲动行为非常地愚蠢,非常地错误。

俗话说“教不严,师之惰”。出于一名青年教师的责任,看到本班同学成绩较差,又马上面临期末考试,班风学风又较为松散,为让学生思想上引起重视,一时心急,采取了学生罚跪这一错误方式,以期达到教育的效果。我的这一错误教育方式,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我将作出深深检查,接受组织的严肃处理。

最后,希望广大同仁以我为戒,并奢求我的学生和广大网友能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提高自己的师德水平,争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评析】教师对学生严加管教本身并没有错,但在文明法治的社会里,通过体罚的方式来惩戒学生的做法是否妥当引起争议。从赫尔巴特主张的“温和惩罚”到现代国家明文禁止体罚,不仅是对受教育者人格权保护在进步,也是对教师对待学生教育方式的认识不断提升。当下,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成为学术界争鸣的前沿问题。本节增加一节对教师惩戒权进行探讨,以期引起读者对此问题足够重视。

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惩戒是敏感而又困惑的话题:教师有没有权力(利)惩戒学生的违规行为?对于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采取何种方式的惩戒?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目的是什么?教师怎样实施惩戒才能不导致法律纠纷?

众所周知,秩序是任何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秩序的保证;从保证秩序的角度来说,惩戒是秩序的一部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惩戒的作用不仅仅是保证良好的秩序,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对于学生而言,惩戒不仅仅是对其不良行为的限制,还意味着掌握知识、培养性格的一种训练,意味着自我控制以及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于教师来说,惩戒则意味着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组织和管理以限制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以及潜在的混乱,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益于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环境。对于教育这一复杂的育人系统来说,惩戒是一种促进积极行为、抑制消极行为的激励系统,公正而有效的惩戒可以在维持纪律的刚性和保护学生个性自由发展之间达成平衡。

但是,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教师、学生及其家长都能够正确地认识惩戒,也并不是所有的对学生违规行为所采取惩戒行为都能够取得理想的目的,甚至还有一些教师滥用惩戒权利、进而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基于这种状况,下文拟对教师惩戒权的含义、惩戒权的正当性(即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探讨。

一、教师惩戒权的含义

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由于教师的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一定程度上说是不对等的,使得惩戒带有了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和学校在是否惩戒学生的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直接结果就是,有些学校和教师滥用“惩戒权利”导致“惩戒过度”而侵犯学生的法律权利。其间接后果是,人们对“惩戒”产生歧义、错误地理解惩戒的含义和作用,使得惩戒的真正作用得不到正常的发挥。

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中,“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26] 换句话说,“惩戒”指的是借助于对不合范行为进行处罚来达到戒除和教育的目的,强调的是采用否定性制裁的教育效果,注重其戒除不良行为之目的的达成。

教师的惩戒权指的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生做出的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规节制度的行为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如前所述,在中小学校中,教师与学生之间既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的教育关系,也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管理关系。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决定了教师进行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戒除学生的不良行为、促进学生的发展与成长;师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表明,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管理权的委托者,对学生进行惩戒是教师的一种管理权力和权利。

二、惩戒权中体现的法律关系

表面上看,教师惩戒权利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其中,教师是权利人、学生是义务人,教师惩戒权利中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实质上,在师生关系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的关系,既包含有国家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包含有国家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含有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教师之间委托关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在种种复杂关系中,既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权利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说,惩戒权乃是中小学教师接受国家、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委托,对学生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约制、管理的一种权利。

三、惩戒权的合理性分析

分析惩戒权利的合理性,即分析惩戒权利的合伦理性。因为,就某一项特定的权利来说,它首先必须得到社会及其成员的普遍认可,成为伦理规范规定的权利;继而,通过法制化的过程,伦理权利才转化成法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伦理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之所以成立,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相比,其前提条件要严格得多。

中小学生在接受各级各类教育过程中,在其身心发展的各个阶段,或者是其认识发展水平较低、或者是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问题、抑或是抵抗消极诱因的能力较低,其身心发展未必都能达到国家、社会、教育者的要求,甚至出现各种性质的违规行为,这就需要教育者的引导或者是惩戒。犹如我们提倡教师不要吝啬对学生的表扬与奖励,中小学教师对于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也不能姑息、放任自流。奖励与惩戒,都是对中小学生行为的评价:奖励是对中小学生积极行为的认可、肯定;而惩戒是对学生消极行为的批评、否定。二者都是一种管理学生的手段,对学生的发展起着引导作用,目的都是促进学生的发展。

行为主义心理学将惩戒划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惩戒和剥夺式惩戒。在要压制或减弱的行为出现之后运用的刺激即为直接惩罚;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节制度或者课堂纪律的要求,教师采取放学以后留校、布置额外作业或者给学生打低分的方式来惩罚学生时,教师就是在运用直接惩罚。剥夺式惩罚,指的是因一种刺激被去除而导致惩罚的行为。例如,当学生做出不良行为的时候,教师撤销学生的某种特权、不允许学生参加课外体育小组的活动时,就属于剥夺式惩罚:教师撤除了学生所期望拥有的某种事物。相比较而言,直接惩戒是为了减缓或中止行为而增加了什么,剥夺式惩戒则是为减少或减弱行为而减少或去除了某些东西;不论是哪一种惩戒,目的都在于促使学生认识到,当不合范行为消失之后,直接惩戒就会消失,被剥夺了的某种特权就会失而复得,惩戒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消除学生的不合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惩戒只不过是一种管理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管理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给予学生一些刺激、对学生施以一定的痛苦感受,抑制学生不合范行为的再次发生,最终达到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目的。

从整个教育发展史上看,学校及教师采用合理的规则规节促进学校的效率和效益是公认的一般规则。从学生进入学校的那一刻起,教师就是学生的替代父母( in loco parentis) ,这意味着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有权力去指导、控制并惩戒学生,就像家长在家庭中对待子女的那样。在类似的情境中,家长是否会合理地使用同样的方法来惩戒孩子?这是在判断教师能否惩戒学生的不合范行为的时候,人们常常要询问的一个问题。因此,可以说,人们从来没有怀疑过教师的惩戒权问题,只是对于教师享有惩戒权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所要求,比如说,教师对于行为失范的学生施以的惩戒必须是合理的,是否合理与惩戒实施的环境因素紧密相连;教师必须出于合法的教育目的,而不仅仅是因为教师的失望、愤怒,更不能基于教师的恶意而实施惩戒;惩戒必须与学生做出的失范行为的错误程度相关,不能过于严重;教师必须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考虑学生的高矮胖瘦、年龄、性别、以及身体条件和心理发育程度来确定惩戒的方式,等等。

四、惩戒权的合法化分析

1.美国

在美国,作为一个普遍法则,学校惩戒属于学校管理者和地方学区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基于学校及教师的“替代父母”地位,学校及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合理的惩戒。在英格汉姆诉赖特(Ingraham v.Wright,430 U.S.651,1977)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这个意见,法院认为,为了维持课堂纪律和教师的权威地位,教师可以使用一些惩戒措施。但是,这些惩戒必须是合理的,过于粗鲁的惩罚在任何地方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学校或教师使用了粗鲁的惩罚,就会被起诉,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在如何判断惩戒的合理性问题上,人们一般认同了巴艮( P.F.Bargen )提出的8条标准。

[资料框4唱10] 巴艮(P.F.Bargen)标准[27]

1.学校及教师实施惩戒的目的是出于善意的考虑,是为了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完全没有恶意;

2.学校及教师拥有充分的惩罚理由,也就是说,学生的行为的确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并且在学校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学校和教师对行为失范学生施以的惩罚措施既不是残酷的、也不是过度的,不会给学生在身体上留下永久的痕迹或造成身体伤害;

4.从被惩戒学生的年龄和性别方面看,惩戒措施是恰当的;

5.惩戒的力度没有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

6.学校及教师使用的惩罚工具是适合的;

7.学校及教师施以的惩戒不会危及孩子的生命、四肢,不会危急学生的身体健康,不会损害学生的外貌;

8.惩戒只针对学生身体的某个恰当部位。

2.英国

英国普通法的规定通常支持家长拥有惩戒孩子的权利。事实上,某些时候,家长可以将孩子视为私有财产,可以对之任意处置。根据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让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充分考虑了孩子的年龄的情况下,家长可以用合理的方式来合法地矫正孩子的行为。家长也可以将自己作为家长的部分权利委托给教师或学校,这样教师或学校就成为“替代父母”( in loco parentis)。替代父母,在枟布莱克法律词典枠( Black ’ s Law Dictionary )上的含义是,“处于家长的位置上,代替父母,人为地承担责任,享有家长的权利、承担家长的义务和责任”。[28] 基于教师和学校的“替代父母”地位,学校和教师也就拥有了家长的一部分管理权力,教师和学校的这部分管理权力表现为,为了达成教育目的,学校及教师可以采取措施抑制或者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这就是英国法律传统赋予教师和学校的惩戒权利。

对于行为不良学生的惩戒形式,英国的判例法中有所规定[29] 。如果学生做出了违反规范的行为,普通的惩罚就是让学生站在墙角或教室外面的走廊里。通常情况下,使用这两种惩罚方式不会引起异议,只要学生没有残疾,可以站立。如果学生淘气、不认真听课,也可以让学生站到椅子上,条件是椅子足够结实、不会坍塌、不会引起学生伤害,或者没有其他孩子故意弄倒椅子使得被罚的学生摔下来受伤。但是,如果走廊在冬天没有暖气,学生被罚站时间又过长,那么,教师就可能违反了枟工作健康与安全法案枠( the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 )的规定[30] ,家长可以向皇家健康与安全执行巡视员( HM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Inspectorate )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