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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复式记账法(9)

9.2汇兑结算的程序

(1)办理汇款。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结算时,应填制汇兑凭证,采用邮寄划款的填制一式四联的信汇凭证,采用电报划款的填制一式三联的电汇凭证。如需要注明“留行待取”、“现金”或“不得转汇”字样的,在有关栏目填写。填好后,在第二联“汇款人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交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将第一联回单盖章后退回汇款人,作为汇款人编制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依据。

(2)办理进账或取款。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收到汇入银行转来的信汇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要认真核对凭证所填收款人是否为本单位,金额及汇款用途是否正确,确认此款为本单位应收取的款项后,根据收账通知及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电划结算方式的,收款人收到汇入银行的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汇入行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后,按汇入银行的通知办理转账。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信、电汇的取款通知为“留行待取”的,在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收款人需要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票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转账,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收款人在汇入地因故需办理转汇的,可以持取款通知和有关证件,请求汇入银行重新办理信、电汇手续,将款项汇往其他地方。按照规定,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办理转汇手续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的,汇入银行不予办理转汇。

[3]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收款人信汇凭证第四联取款通知(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三联),并携带有关身份证件到汇入银行取款。汇入银行审核无误后一次性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3)申请撤销和退汇手续。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办理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备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另外,汇兑结算应注意的事项为:

汇款人办理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填写汇款凭证时,要按照凭证各栏要求,详细填明汇入地点、行名、收款人及汇款用途等项内容,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

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要认真地对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凭证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是否与本单位的全称和账号一致,汇款用途是否与本单位有关,汇入银行是否加盖了转讫印章。在确认属于本单位款项但又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应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查明款项用途,从而准确归属有关核算账户。

10.托收承付

10.1 托收承付及其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10.2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1)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具体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付款人承认付款银行间划拨款项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2)托收承付结算注意事项。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托收与承付两个阶段。两种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托收承付结算注意事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要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11.委托收款

11.1 委托收款及其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凡在同城范围内,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二联,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支款通知;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回单。待款项收妥后,即为收账通知。

11.2 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1)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委托结算的基本规定

(2)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

11.3 委托收款结算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方式使用灵活,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特殊形式的委托收款方式,主要有三方交易的委托收款方式,代办发货、代理收货的委托收款方式以及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等。

(1)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委托收款。

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以及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交易。这种做法适用于批发单位和购货单位的交易需要经过代理中间商的交易活动。销货单位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由批发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同时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有关单位名称,将其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中,一份以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进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以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进批发单位账户。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发生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均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2)代办发货的委托收款。

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代办发货单位根据销货单位的通知向购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代办发货单位的印章,送交代办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款项,再将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在这种方式下,代办发货单位只办理代办发货和代办委托收款手续,不发生结算关系。购货单位拒付或无款支付等都由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的规定,收取有关款项时,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要求是:

[1]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2]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

[3]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12.信用卡

12.1 信用卡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信用卡在国外运用较为广泛,而我国信用卡业务仍处于发展阶段。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的种类不断增多,用途也各种各样,不胜枚举。我国国内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是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信用卡的这种功能有利于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节约流通费用,扩大银行转账结算范围,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方便购物消费,维护支付人的资金安全,并且还可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万事达”、“VIA”,一些地方银行亦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2)信用卡的种类。

信用卡的种类

12.2 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程序持卡人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信用卡消费的程序

12.3 信用卡透支、销户及挂失

(1)信用卡的透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银行规定的透支额度及利息都有所不同,在此不一一列举。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信用卡办理销户的情形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3)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外汇

1.外汇、汇率

2.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闭户

3.外汇管理法规

4.外汇账务处理

1.外汇、汇率

1.1 外汇

外汇不等于人们常说的外币,它是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出纳人员在办理涉外收支结算业务时,必须掌握外汇的基本常识,才能顺利地完成各项外汇工作任务。

根据199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是指外国货币或者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即一切在国内外银行的外币存款,在国外能得到偿付的外币、外币票据、各种支付凭证、股票和债券,以及可以用来清偿国际债务的其他资产,都属于外汇的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