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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复式记账法(11)

(2)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5]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3)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4)停、复业税务登记处理。

[1]停(歇)业税务登记。

申请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申请报告后,对符合停(歇)业税务登记要求的,发给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连同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呈转税务登记窗口后,当日内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仍继续申请办理延期停(歇)业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报送延期停(歇)业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窗口严格审核无误后,当日内为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延期停(歇)业手续。

[2]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需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持原批准的《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报。

税务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填报的《复业单证领取表》审核无误后,当日内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2]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3]注销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