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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复式记账法(12)

3.2 税务登记证的办理、使用及管理

出纳在办理税务登记年检事务时需要了解如下内容:

(1)税务登记证的概念。

税务登记证是表明纳税人依法具有纳税义务,并已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的证明。

(2)税务登记证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的1个月内,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逾期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文件。

[7]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章。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后发给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好表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输入电脑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员代办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换证工作一般为3~5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证件和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税务登记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规定。

[1]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领购发票。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7)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补发。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合法使用,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1年一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

验证、换证工作既是对税务登记情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对税源基本情况的调查,并且清理漏管漏征户,检查处罚违反税务登记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4.发票业务

4.1 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在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和因经营范围变化需增减领购发票种类数量时,纳税人需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起报送的还有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记录:领购发票记录、自印专用发票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领购簿”上的记录,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必须按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名称购买或印制发票,当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产、破产、吊销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发票领购的流程。

发票领购流程

4.2 填开发票

(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或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5]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

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填写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2]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提供应税劳务。

[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另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主要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并按规定填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