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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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怎样进行?

确认企业的销售额后,再运用适用税率与之相乘得出的数额即为企业应计算的销项税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按国家财会制度记入企业的账目中,亦即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进行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应在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设置贷方的“销项税额”专栏。企业发生销项税额时,用蓝字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发生销售退回应冲减销项税额时,用红字在贷方登记。

【例6-1】百利公司某月对外销售产品的收入额为400万元(不含税),对外提供工业性作业的收入额为100万元(不含税)。由于该产品销路好,还从购买方处收取了包装费10万元,运输装卸费20万元,包装物租金10万元,包装物押金40万元。所有款项已交存开户银行。该厂的产品、劳务均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因此,百利公司当月的计税基础为:

销售额=400+100+≈534.19(万元)

故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534.19×17%=90.81(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劳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略)3419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8100

从上述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百利公司记入销项税额纳税基础的项目有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与产品收入相关的费用,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能列入计税基础。但是,若购买方逾期未退回租用的包装物,其押金转为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也应将与之相关的营业外收入纳入增值税的纳税基础,按17%计算销项税额。设包装物的成本为20万元,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销项税额=×17%≈5.81(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贷:其他业务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100

营业外收入。

若为小型企业,“应交税费”会计科目改为“应交税金”。

【例6-2】百利公司某月发生一系列涉及应交增值税的业务:

①将自产货物用于本公司的设备购建,共计60万元。

②以本公司自产货物40万元用于长期投资,10万元无偿赠送他人。

③集体福利事项工程耗用自产货物20万元。

这些事项都应视同产品销售,并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销售额时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因此本题有关计算如下:

销售额=(60+40+20+10)×(1+10%)

143(万元)

销项税额=143×17%=24.31(万元)

不考虑销项税额时,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长期投资。

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产品。

但在考虑销项纳税时,则应考虑将上述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分配计入各使用项目中。其中各项目应负担的税额为:

在建工程=(60+20)×(1+10%)×17%=14.96(万元)

长期投资=40×(1+10%)×17%=7.48(万元)

营业外支出=10×(1+10%)×17%=1.87(万元)

合计数额=14.96+7.48+1.87=24.31(万元)

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长期投资。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3100

此业务也可作一笔复合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长期投资。

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3100

从这样的会计处理又可看出,由于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项目属企业本身的资本性支出,其使用本厂自用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记入形成资产的价值;而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应负担的税金也就增加了该项支出。

若为小型企业,“应交税费”会计科目改为“应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