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旅游法规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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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1)

学习目的

本章解读《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管理的新规定,通过学习,学生将了解《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旅行社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熟悉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为从事旅行社业务打下基础。

学习目标

●了解旅行社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了解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熟悉旅行社的业务范围;

●基本掌握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明确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基本内容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概述

?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在旅游业中被誉为“龙头”企业,其所处地位十分重要。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旅行社企业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原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此外,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从2009年5月1日起,《旅行社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即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这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蓬勃发展,确立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系。

4.1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概述

4.1.1 旅行社的概念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早在1985年就制定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其后******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2009年1月21日******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替代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还有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11年4月2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等。《旅行社条例》主要是针对原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旅行社的立法在旅游立法中可谓是最早、相对比较完备的。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2条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共分7章68条,包括总则、旅行社的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4.1.2 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我国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我国法人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从其性质来分,有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数量最多、经济特征最为突出的法人。而旅行社在企业法人中不但具有企业法人的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与一般企业法人不同的特点。旅行社企业设立,不是依据一般企业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而是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才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旅行社企业法人的资格。

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旅游业务

企业经营必须有自己的产品和经营业务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所经营的是旅游业务,主要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并接待旅游者。招徕,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国内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招徕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指旅行社根据与旅游者达成的协议为其安排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活动,并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的产品就是旅游线路及配套的服务。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企业之所作为企业的最基本特征。所以,旅行社作为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有偿服务,而且要尽可能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经营中,利益和风险共存,是旅行社的又一特征。

4.旅行社能有效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国家和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在设立时必须在银行存入一定数目的质量保证金,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确立了快速解决旅游纠纷的旅游投诉制度,以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服务质量、还是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利益的损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都会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4.1.3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的旅行社,均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所谓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所谓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所谓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①安排交通服务;

②安排住宿服务;

③安排餐饮服务;

④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⑤导游、领队服务;

⑥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的旅游服务有:

①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②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③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④其他旅游服务。

应当注意的是,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同时,《旅行社条例》还规定,在旅游业务经营方面,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旅行社自《旅行社条例》颁布后,不再使用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分类方式,但是完全改变这一提法还须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实际中,有许多旅行社的名称中仍然使用国际旅行社的称谓。

4.1.4 旅行社的设立

1.旅行社设立的含义

旅行社的设立,是指旅行社设立人依照《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旅行社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旅行社的设立与旅行社的成立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1)旅行社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旅行社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旅行社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旅行社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2)旅行社设立阶段,旅行社尚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经营条件,不能以旅行社名义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等法律行为;旅行社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许可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游业务经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

旅行社从设立到成立必须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注册登记两个必经过程。

2.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主要是要求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同时,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具体要求是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和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旅行社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旅行社条例》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旅行社再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设立分社、服务网点,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4)在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条例第13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3.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及其变更

《旅行社条例》第7、9、10、11、12条对旅行社设立、分社设立、经营网点设立及旅行社的变更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申请设立旅行社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②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③企业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经营场所的证明;

⑥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3)旅行社设立分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规定。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①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分社的《营业执照》;

③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④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旅行社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4)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①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③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设立社所在地区以外设立服务网点。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5)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注册资本等相关证明文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投资者的条件、分支机构的设立,《旅行社条例》没有作特别的限制。但是,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6)旅行社的变更

旅行社成立以后,因故需要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或者因故需要终止业务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2 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4.2.1 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设立人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例的规定,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许可证分为国内旅游业务与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

4.2.2 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除按市场运行原理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外,还应遵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如下规范。

1.遵守法律规范

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经营之本,旅行社经营活动的民事特征,决定了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同时,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①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②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③含有****、赌博、涉毒内容的;

④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供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旅游者辨认。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①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第1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②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2.遵守经营规范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事项:

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②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同时,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3.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是旅游领域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切实维护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一切权利,保障旅游者的个人利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4.2.3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旅行社条例》第43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②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③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④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⑤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2.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4)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①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②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③其他不合理费用。

(5)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②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③签约地点和日期;

④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⑤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⑥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⑦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⑧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⑩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6)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③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7)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的行程安排。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的行程安排:

①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②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③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④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8)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提示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10)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11)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12)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年。

(13)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