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公司股票期权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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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股票期权计划实施方案设计(3)

(四)股票期权发放的范围和条件不明确

股票期权发放的范围涉及如下一些方面的问题:股票期权的发放对象是否只能是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内部人员是否只能是经营者和骨干,外部董事是否可发放等。股票期权发放基本条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股票期权合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否要限制,这是涉及平衡原股东和内部员工关系的重大问题;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如何定,是否可以低于市价,是否要限制股票期权的行权有效期和禁止行权期的问题;此外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可否变化,变化的条件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不好解决

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制,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增发的股份,必须由出资人实际认购并足额交付出资,否则就视为出资不到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司无法在增发股份时就将用于股票期权的股份预留出来,待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转为真实的股份。股票期权的来源还可以用回购股份的办法解决,包括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回购股份和向大股东回购,将回购股份先存在库存股账户中,当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从库存股中支付股票。但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回购。

2.股票期权无法自由转让

高层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能转让,使得股票期权激励不能实施。公司法有关规定高层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任职期内不得出售,高层管理人员只能在离职或退休6个月之后出售所持股票。照此规定,只要受赠人仍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他就不能转让或交易其所持有的股票。这使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得不到有效的实施。

二、股票期权实施的具体对策

(一)规范管理人员持股制度

目前中国还没有全国性的规范管理人员持股的制度,更没有关于经理人员期权的规定,已有的都是针对内部员工持股的。规范制度的缺乏使这项制度的推行缺乏明确的行动指导,所以管理人员持股的做法还显得特别的敏感。另外,中国证券法规规定个人持股不能超过公司总发行股份的0.5%,这也不适应推行管理人员持股计划的要求。因此,现在迫切需要制定有关管理人员持股的规范性意见,使管理人员持股从内部员工持股中独立出来,并为其推行铺平道路。此外,中国的股票发行实行严格的额度控制,除了送股和配股之外,已发行股票的公司很难再发行新的股票,将来如果有一些企业进行管理人员持股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试点,在增发新股方面应给予方便。

(二)相关机构加强监督

推行管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权计划之后,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利益增大,也客观上会助长其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己利益以及拿公司冒险的动机。国外一些研究揭示,公司经理们一般在公司公布有利消息前不久获得股票期权,几乎所有的ESO都是按股票现价授予的。这说明经理们可以通过操纵ESO授予和消息公布的时间而轻松获利。因此,加强监督实有必要。为了保证管理人员持股和股票期权计划规范进行,一方面,证券监督部门要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薪酬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独立的社会机构在这方面也要加强监督。

(三)规范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建立在有效市场的前提之下,如果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信息,企业家的努力以及公司经营的成果不能被市场所反映,那么资本市场就失去了发挥上述作用的基础。波动剧烈的市场、不成熟的市场不能使企业家对自己的股份和ESO的收益做出明确的预期,也会削弱这些措施的激励作用。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审慎调节市场供求,使证券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由于自身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虽然早已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推行,但却收效甚微,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造,引进国际先进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我们相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只要设计合理、方案得当,就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从长远来看,以管理人员持股为代表的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对于完善中国公司的管理结构、造就中国的企业家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节 股票期权模式设计与创新

股票期权的模式设计应该根据不同的环境而进行。中国企业应在借鉴西方国家股票期权的成功经验上,结合中国国情而设计与创新。

一、西方国家的股票期权模式设计

股票期权激励模式通常规定,授予公司内以首席执行官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关于股票的现金收益;行权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之间的差价。期权本身不可转让,但可继承。一般的股票期权具有5~10年的期限,通常是10年。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来源,一是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二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三是以前公司发行新股或增资扩股时预留的库存股票。

在美国股票期权的实施形式依据是否符合税收法则有关特殊税收处理的规定,可分为激励型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种。

(一)激励型股票期权

关于激励型股票期权,美国税收法则的有如下规定:

第一,期权只能授予本公司的员工,并且这些期权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或者母公司、子公司的股票。

第二,期权授予必须遵守经股东认可的成文文件。

第三,在经采纳或经股东批准后,期权必须在10年内授出,必须在授予后的10年内执行。

第四,期权的执行价格(即行权价)必须等于或高于授予时的公平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公开交易的股票,其价格应以合理的方式确认。

第五,在授予时,雇员不能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除非期权价格被确定在公平市场价格110%以上,否则在授予后5年以内不能行权。

激励型股票期权转化为非法定股票期权有以下两种情况:如果股票期权是可以立即全部行权的,赠与日股票期权指向的股票的市场价值累计超过10万美元,则超出部分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如果股票期权需要在等待授予期结束后方可行权的,那么当某日可行权股票期权所指向的股票价值(股票期权数×行权价)累计超过10万美元时,超出部分的股票期权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

(二)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是不能享受“税收法则”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这也是与激励型股票期权最主要的区别。比如,在激励型股票期权中,雇员在获得期权以及执行期权时,并不被认为是得到“收入”,因而不需纳税,公司也不能扣减相关的报酬;雇员在卖出由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时,其收入被确认为“资本利得”,并依相应税率纳税。同时,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可以是持有公司10%以上投票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其行权价格可以低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格的50%,可见其所受限制较少,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中国的股票期权模式设计

股票期权与其他激励措施相比,它具有长期性、开放性、灵活性和低成本的优点,是企业给予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一种有效的激励形式。我国在现阶段尤有必要创造一定的制度环境,设计一种具有较高操作性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证其持续发展,从而夯实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

(一)设计股票期权的前提条件

股票期权激励措施一般是以公司业绩或股票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进行设计的,然而,业绩的取得既受到被激励对象的主观努力程度的影响,又受到各种外部客观环境的影响。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所以,在设计以业绩为基础的股票期权方案时,要重点考虑以下几种前提条件:

第一,股票期权衍生的股本变动是否有制度上的支持。

第二,行业特性是否被采用。

第三,企业规模的大小影响股票期权激励效果。

第四,股票期权还应考虑被激励对象创新风险与收益平衡的问题。

第五,股票期权的设计不能忽视其实施的范围和不同激励对象的选择权差异。

(二)设计股票期权的难点问题

第一,业绩的评价问题。

第二,股票期权协议中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问题。

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对业绩的增长反应还不够灵敏,股票期权执行价格的确定将面临一种两难境地:执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被激励者将放弃这种选择权,这不可能产生激励效果;执行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程度过高时,利益的重新分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一部分利益。所以,执行价格的确定需要有合理的进行计算。

第三,股票期权所代表股票购买量的确定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股票期权是否执行,主要取决于执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其激励强度的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股票期权所代表的股票购买量大小。而影响股票购买量的因素有多种,因而在确定它们各自的权重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

(三)如何设计中国股票期权计划的方案

参照美国有关经理人员期权的做法,并结合中国的国情,设计中国建立的经理股票期权模式应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股票期权计划必须是一个成文的计划,在一段时期内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二,股票期权不可转让,除非通过遗嘱转让给继承人。

第三,中国经理人员期权可为欧式期权,从股票赠与日开始的一定期限后,股票期权生效,经理人员可以在规定日期行权。

第四,股票期权的赠与时机必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