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获赠股票期权一般有三种情况:受聘、升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通常受聘时与升职时获赠股票期权数量较多,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后获赠的股票期权数量较少。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将根据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公司该年的整体业绩来决定合适的股票期权数量。股票期权的赠与额度一般没有下限,但是有些公司规定有上限。例如,雅虎公司规定每人每个财政年度获赠的股票期权不得超过150万股。
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不能在赠与后立即执行,需要在授予期结束之后才能行权。实际上,公司将股票期权赠与高级管理人员时,并没有授予他们行权的权利,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期结束后,才能行权。
第五,股票期权的结束条件必须明确规定。
股票期权计划一般必须有时限规定,期满之日后期权自动结束;如果要继续施行,需再次得到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或股东大会通过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在高级管理人员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以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股票期权可能提前失效。
第六,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必须规范化。
中国经理人员期权的执行一般规定为现金行权方式,即个人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证券商以行权价格为个人购买股票,个人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
(四)管理人员持股的技术障碍
当企业的持股激励机制建立起来后,如何才能使这种激励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影响这种激励机制作用的因素很多,且往往与具体实施时所采用的方法联系在一起。所以,经营目标应有挑战性,即要做到先进性与可行性的统一,具体来说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应当合理,一般不宜低于企业总股本的5%。
第二,管理人员从持股激励中所获收益与其基本收益应保持一个合理比例。从持股激励中获利(包括红利、增配股)所占的比例越大,则说明持股激励作用强度越大。为此,应保证股票期权激励等远期报酬所占比例。在中国,很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额外津贴,如车子、房子、通讯等往往都由国家免费提供其个人乃至家庭使用。因此,企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远大于其账面收入。若在此基础上实施期股激励,则其能否达到应有的效果是一个问题。
第三,管理人员的持股方式应加以注意。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能使持股激励发挥最大作用的方式。
第四,公司管理人员用于持股激励的金额的多少与来源,对持股激励的作用也有很大影响。用于持股激励的金额(包括资产抵押金等)占本人或家庭全部收入的比例越大,其作用强度就越大。如果是借债投资,形成“跳楼机制”,作用强度就会更为强烈。因此,实施期股激励时,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可以以一定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抵押资产数根据企业经过评估的净资产规模确定。当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指标时,所获奖励不能全部以现金兑现。但其中一部分可以抵充抵押金或转为其持有的股份。
【资料】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的原则与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探索和建立高科技企业新型的人才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利益趋同、风险共担、长期激励、持续创新”的经营机制,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高素质的科技开发和管理人才,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认股权是董事会授予特定有资格人士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持有股票认股权的有资格人士(简称股票认股权持有人)可以行使该种权利,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利激励、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二节 股票认股权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票认股权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执行管理机构是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审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票认股权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拟订股票认股权管理办法和修订股票认股权计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和政府授权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股票认股权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股票认股权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进行监督。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界定与在股票认股权计划中的作用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与公司董事、监事无任何个人经济利益关系;成员应是非公司全职员工,非公司关联人士;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股票认股权计划。
第九条 公司的股票认股权计划经两名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有效。
第四节 股票认股权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与作用
第十条 管委会设管委会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第十一条 管委会是公司负责股票认股权计划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拟定股票认股权的有关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管委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股票认股权计划的内容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效期内行使授予认股权及确定行权价格等权利。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股票认股权计划(包括已被终止的或同期生效的计划),所授予认股权的股份数额度最多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总数的2.5%。
第十五条 可授予认股权的公司股本总额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当发生送股、转增及发行新股等影响公司股本的行为时,随之调整已授予未发行的认股权行权价格。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而失效或计划期内尚未授予的股票认股权,公司可重新授予,并与最近一期已宣布的股票认股权计划一并实施。
第六节 股票认股权的准予资格
第十八条 享有股票认股权的资格人士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任何为公司及公司实质性地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或机构服务的公司在职员工。
第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准予有资格人士享有股票认股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准予资格;董事会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准予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任何股票认股权持有人持有的认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公司股本总数的5%。
第二十二条 任何持有公司已发行公司股本总数5%的股票认股权持有人,原则上不再享有认股权的权利,但其以高于股票认股权价格10%以上行权或在认股权被授予后的五年内不得行权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准予资格:因严重失职、渎职或因此被判定任何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等。
第二十四条 准予以下股票认股权持有人正常离职后,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继续享有认股权资格: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七节 股票认股权的授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股票认股权持有人签署《股票认股权协议》,授予股票认股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授予日期为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之后第十个工作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司重大事件公告之前五个工作日不得确定行权价格。
第二十七条 股票认股权协议是规范股票认股权持有人与公司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股票认股权证书是持有人依此申请行权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应设立《股票认股权名册》,作为公司进行股票认股权管理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九条 授予认股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
第三十条 以计划内第一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为基准,根据公司送股、转增及发行新股的价格连续调整行权价,但经调整的行权价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第三十一条 调整的认股权行权价格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核定、调整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期末授予的股票认股权可延续到下一期股票认股权计划,但行权价格应重新定。
第三十三条 授予及涉及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不赋予持有人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节 股票认股权的行权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经授予后满一年后进入行权期,持有人每年的行权许可比例是,第一年最多为行权授予数额的30%,第二年30%,第三年40%。尚未行权部分可继续行权,但不得超过计划内行权有效期限。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设立两个行权窗口期。
第三十六条 认股权以现金方式行权。
第三十七条 根据窗口期行权的认股数量,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并依法发布股份变动公告。
第三十八条 从公司董事会刊登股份变动公告之日起,认股权持有人行权的股票过户至个人名下,享有股东“同股同权”的权利及义务。
第九节 股票认股权的加速、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票认股权持有人在行权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影响其行权能力的事项时,公司董事会或者经其授权的公司股票认股权管理委员会可以做出决定,对其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认股权中止行权,并对其进行调查。
第十节 股票认股权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行权缴纳资金是公司法定资本的组成部分。股票认股权持有人行权后所形成的股份列入公司总股本,按照行权价格所交纳超出的面值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 股票认股权持有人行权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十二条 股票认股权计划和认股权的管理办法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做出资本调整、合并、分立、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解散或破产、资产出售或购买、业务转让或吸收以及公司其他合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股本等情形发生时,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规定,调整股票认股权计划。
第四十四条 技术成果享有人或主要完成人,以公允价值或协议价值确定的技术成果资本化价值,经董事会审核,根据协议授予其等值或一定比例的股票认股权。该类股票认股权的行权期可根据技术成果的使用期、开发期等协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内持有的股票认股权不得行权,任期届内授予股票认股权总额的30%的,自任期届满或离职之日起三年之后方可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