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在国资公司所属控股、全资企业之间调动任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后三年内(含三年)年功收入为: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80%以上(含80%),按调动前年功收入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50%以上(含50%)、80%以下,按调动前年功收入下降一档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50%以下,取消年功收入。三年后年功收入按本条(一)、(二)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下情况,国资公司将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特别年薪奖励。
1.企业本年度重大经营举措将对今后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2.企业净利润指标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的递增速度。
第四节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收入由所在企业根据经营责任书确定的标准,按月以现金形式兑付。年功收入在风险收入兑付时由国资公司一次性兑付。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的支付方式:
(一)上市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将其中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用当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70%风险收入购入该企业股票(不足购入100股的余额以现金形式兑付),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交易流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享有期股分红、增配股的权利。
(二)该年度购入的股票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上年度风险收入总额的30%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以后年份期股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经返还的股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将到期期股变现或以股票形式继续持有。
第十五条 企业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本办法实施前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支付方式:
(一)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交付国资公司。
(二)国资公司将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70%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股份期权),由国资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风险收入÷企业每股净资产
(三)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入的30%,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股份期权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同时相应变更股权登记证内容。
返还额=应返还持股份额×返还年度企业每股净资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持有股份期权期间累计持股份额参与企业当年利润分配,红利当年兑现。
第十六条 除上述十四条、十五条以外其他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支付方式:
(一)亏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支付,非亏损的其他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
(二)国资公司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化为经营者风险基金,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入的30%,第三年以同样方式返还30%,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风险基金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累积余额。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所述企业成长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企业,则该企业法定代表风险基金转化为股票(份)期权,但股票(份)期权不能转化为风险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扣罚的规定:
(一)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50%以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扣罚以前年度累计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的40%。
(二)对于审计中出现的本办法实施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以往年度的潜亏、虚盈,按潜亏、虚盈数的5‰扣罚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扣除额以审计年度累积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为限。
(三)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核实的任期内的潜亏、虚盈情况,按潜亏、虚盈数的5‰扣罚留存的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上交红利或利润情况。如经国资公司同意,红利暂借企业有偿使用的,须签订红利有偿占用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上交红利占用费,不交或欠交红利、红利占用费的,停止支付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两年内足额补缴的,兑付红利产生年度股票(份)期权,两年内未足额补缴的,扣罚红利产生年度股票(份)期权。
(五)对于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负增长3%以内的,扣罚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10%,对于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负增长3%以上(含3%)的,扣罚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年薪为含税值,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行缴纳,股票(份)期权可以继承和赠予。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基薪和政府有特殊规定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同时不得享有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外的其他福利性补贴。如有违反,国资公司将责令其退回,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年度公务费用开支经由董事会核定报股东大会备案,年终国资公司对此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结合年薪制,国资公司以业绩评定书为依据,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档案,同时将业绩评定书报送有关部门,对一年未完成考核目标80%(不含80%)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书面警告。对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考核目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免除相应职务。具体按《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视情节轻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对其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年度奖励方式,经由股东大会通过,报国资公司备案。全资企业对其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年度奖励报经国资公司批准。企业应按照工资总额增长速度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原则,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视年度经营业绩状况,拟定年度奖金发放总水平;控股企业应将年度奖金发放总水平及其确定依据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由企业董事会具体确定分配方案;全资企业应将年度奖金方案报国资公司审核,按国资公司批准意见具体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基金余额按本办法确定的企业类型分别转化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市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国资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