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年薪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实行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适当分离;
(三)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的基本程序是:
(一)对控股企业,国资公司以最大股东身份向企业股东大会提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奖惩议案,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同时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对全资企业,直接以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期初,国资公司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责任书具体载明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考核指标、基薪、年功收入标准和考核方式等需约定的事项。经营责任书的期限与考核期限一致。
(三)每个会计年度终了5个月内,国资公司根据经国资公司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年度报告),考核企业净利润(扭亏)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国资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相关因素,下达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评定书,业绩评定书综合考虑企业考核年度净利润(扭亏)指标完成情况、非经营性损益造成的净利润的变动额、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并且具体载明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评语、考核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及年薪总计、该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累计。
(五)根据业绩评定书确定的数据返还以往年度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发放考核年度风险收入。
第二节 考核指标
第六条 盈利或微利企业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企业净利润,亏损企业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企业扭亏额。
第七条 本办法对企业考核指标的确认,要剔除非经营性损益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指标变动。非经营性损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消化非任期内的历史潜亏而产生的亏损;
2.资产再次评估增值或资产评估减值而造成的损益;
3.非常损失。
第三节 年薪的核定
第八条 国资公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年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
第九条 基薪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效益确定。
(一)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收入的标准为: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70-350
基薪收入(万元):2.4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350-700
基薪收入(万元):2.7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700-1500
基薪收入(万元):3.0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1500-2500
基薪收入(万元):3.3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2500-4000
基薪收入(万元):3.6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4000-6000
基薪收入(万元):3.9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6000以上
基薪收入(万元):4.2
企业类型:微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0-70
基薪收入(万元):1.8
企业类型:亏损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0
基薪收入(万元):按所在企业目前工资水平,报国资公司批准确定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分组含下限不含上限。
(二)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国资公司参照金融行业法定代表人收入的行业特征另行确定。
第十条 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企业实际经营业绩核定。具体办法为: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其风险收入最低额不低于5000元。
企业类型:盈利及微利企业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b≥a
风险收入(万元):3‰×a+1‰×(b-a)
企业类型:亏损企业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b≥a
风险收入(万元):[3‰×a+1‰×(b-a)]×120%
(二)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50%以上,100%以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为: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80%×a≤b<100%×a
风险收入(万元):b×3‰×70%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60%×a≤b<80%×a
风险收入(万元):b×3‰×50%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50%≤b<60%
风险收入(万元):0
(三)对于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50%以下的企业法定代表,不给予本年度风险收入,同时,扣减以前年度累计股票(份)期权(或风险基金)。具体办法见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年功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综合评定。任职时间是指在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按国家分类标准的中型以上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工作业绩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与同行业相比,企业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水平。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工作业绩:业绩突出
任职时间n:n≥10年
一等
工作业绩:业绩突出
任职时间n:10>n≥5年
一等
工作业绩:业绩突出
任职时间n:10>n≥3年
二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好
任职时间n:n≥10年
一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好
任职时间n:10>n≥5年
二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好
任职时间n:10>n≥3年
三等
工作业绩:业绩一般
任职时间n:n≥10年
二等
工作业绩:业绩一般
任职时间n:10>n≥5年
三等
工作业绩:业绩一般
任职时间n:10>n≥3年
四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差
任职时间n:n≥10年
四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差
任职时间n:10>n≥5年
/
工作业绩:业绩较差
任职时间n:10>n≥3年
/
(一)工作业绩分为业绩突出、业绩较好、业绩一般和业绩较差四个档次:企业发展速度快、前景好,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一直保持领先水平为业绩突出;企业有明显发展、前景较好,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较好;企业有所发展、但存在一些问题,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一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持续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为业绩较差。年功收入分成四个档次:
(二)一等年功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二等年功收入标准为800元/月;三等年功收入标准为400元/月,四等年功收入标准为200元/月。
(三)年功收入每年评定一次,可以随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的变化而变更等次。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退休(因其他原因离开本职务除外)可继续享有其退休前的年功收入。
(五)对于因国家股转让不再担任国资公司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其年功收入由国资公司一户一议,一次性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