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高科技产业的十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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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条件之活跃的技术贸易(1)

在高科技产业化的进程中,谁都不能忽视高科技产业中的贸易冲突,因为这是一场“鹿死谁手”的竞争。这是由于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违背了自由贸易理论的假设和静态的经济概念,在具有此类特征的产业中,一个国家的竞争地位较少的决定于这个国家的要素禀赋而更多的是公司和政府、公司之间以及其他国家的公司和政府之间的战略性相互作用的结果。美国的罗拉·D安生·迪森就持有上述观点。

由此而揭开了全球高技术产业中技术贸易与冲突的残酷画卷。虽然目前中国的高技术贸易份额很小,我们尚立足在国内宏观经济政策与科技兴国的战略选择之中,但我们不能忘记林肯在演讲中的一句经典语言:“平静地过去时代的教条不再适用于当今风起云涌的季节。”

一、技术贸易概述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高新技术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已日益显现,高新技术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大,尤其是凝聚着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显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以高技术产品和高技术为贸易对象的现代技术贸易的扩展,以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换为内容的国际技术服务贸易的形成和发展,构成世界贸易结构变化的基础。因此,技术贸易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开展活跃的技术贸易是实现高科技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据世贸组织预测,2005年全球贸易总额(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可望达到lO万亿美元,其中商品贸易额可达8.5万亿美元。2010年全球贸易总额将接近17万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额将突破5万亿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料表明,出口额在4000亿美元以上的贸易大国多以出口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我国技术贸易起步较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由于受机制、环境和投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进程比较缓慢。因此,在我国开展活跃的技术贸易显得尤为重要。

1.技术的含义

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对象的特殊贸易,要全面正确的理解技术贸易,应从对技术的本质和特征的认识人手。什么是技术呢?

国际工业产权组织认为:“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的知识。”技术有三个显著特征:

(1)无形性。技术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知识性的东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术可用语言来表达,而有些技术只存在于“能人”的经验中。

(2)系统性。零星的技术知识不能称之为技术,只有关于产品的生产原理、设计、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和技艺的综合,才能称之为技术。

(3)商品属性。技术是无形的特殊商品。正因为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交换价值,所以它才能充当技术贸易的交易标的。

2.技术贸易的内容

技术贸易(Technology Fransfei Transaction)是指技术的供求双方按照一般的商业条件买卖技术及其商品的商业行为。技术贸易作为描述吸收和扩散技术能力的重要指标,不仅反映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技术贸易分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内技术贸易。如果这种交易是在国际间进行,则称之为国际技术贸易。如果这种交易是在一国之内进行,则称之为国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主要是指以许可贸易、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与合作生产、投资或设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跨越国境的技术有偿转让,包括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就是把国外的技术转让到国内。具体地说,技术引进是指一个国家或企业引入国外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所必须附带的设备、仪器和器材,用以发展本国经济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做法。技术引进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一种跨国行为。人们常将“技术”广义化,把技术分为软件(software)技术和硬件(hardware)技术。软件技术就是前面提到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属纯技术;硬件技术是指机器设备之类的物化技术。只从国外购入机器设备而不买入软件技术,一般称之为设备进口。若只从国外购人软件技术或与此同时又附带购进一些设备,这种行为才能称为技术引进。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达到此目的只有引进软件技术,通过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发展技术贸易,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国内技术贸易的统计管理仅限于国内各地区向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市场是我国国内技术交易的主要场所。从技术贸易的实际内容和发展过程来看,当今世界的技术贸易主要以高技术贸易为主。这里主要讨论国际高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主要交易标的,这些技术知识构成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工业产权的,在一定的国家、一定的期限内,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保护,如专利技术、商标等。商标虽不属技术,但它与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常将它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之一。另一类是无工业产权的专有技术,它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力度小。

(1)专利(Paten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专利”下的定义是: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对专利保护的时间限制,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专利权(Patent right,)是以技术发明为对象,依据法律,经申请批准获得的财产独占权。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它反映的是国家与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发明人,发明人与其他第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在技术贸易中,通过付出报酬,可以获得专利使用权的转让。专利的类型有:

——发明(Invention)。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这种新解决方案是人类在认识世界,掌握了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利用自然规律,改造世界的产物。发明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发明,其发明的结果是一种新产品,如一件全新的产品、机器、设备、合金等;另一类是方法发明,其结果是一种制造产品或测试或操作的新方法。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物的形状、构成或其组合作出的革新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必须有一定的形状,没有一定形状的物质(如液态产品)不包括在实用新型的范围内。

——外观设计(Design)。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它们之间的相互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它只涉及产品的外表,不涉及制造技术。它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图好看,而实用新型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及于增加产品的使用价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图好用。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工业外观设计,它与纯美术作品不同,造型、图案和色彩只有体现在有独立用途的制成品上,才是专利中的外观设计。

(2)商标(trade mmk)。

商标通称为商品的“牌子”,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所加的标记,目的是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并表明商品的一定质量。一般只有能够移动的重复性生产的商品才使用商标。商标须具有显著性特点,即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线条、数字或颜色等单独组成,也可以是几种形式结合在一起组成。常见的商标是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国外有立体商标,如“可口可乐”饮料瓶子的特殊形状。还有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形式。商标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在技术贸易中,商标作为贸易的对象有两种做法:商标使用许可和商标转让。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所授予的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是重要的工业产权之一,经注册核准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财产。因此,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商标权的内容是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3)专有技术(Know-how)。

专有技术的英文名称叫“Know—how”,意为“知道如何制造”。

它有许多中文名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

所谓专有技术是指在实践中已使用过了的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专有技术可以是产品的构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构思。专有技术的一般含义是指为制造某一特定产品或使用某一特点的工艺所需要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各种工艺流程加工工艺、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资料、配方、技术规范等秘密的技术知识,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有关管理、商业、财务等方面的内容。

专有技术在不少方面与专利技术不同。专有技术也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护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护。

在实际中,专有技术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取得保护的。但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力度小。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通常共处于实施一项技术所需的知识总体之中,即实施一项技术仅有专利技术是不能完全实施的,必须同时具有专有技术,才能使一项技术得以顺利实施。因此,在技术贸易中,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往往同时包括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许可两项内容,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完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

(4)工业产权公约。

为了便于一国的商标和专利在其他国家取得法律上的保护,从19世纪末叶起,资本主义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有关保护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1891年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等。其主要内容如下:——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一项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还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作了广泛的解释,它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畜牧、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巴黎公约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公约,任何国家都可以参加。该公约的原缔约国只有11个国家,至1985年,参加该公约的已有90多个国家。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成立了巴黎同盟,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巴黎同盟设有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国际局负责执行该同盟的执行任务,所以它也是该同盟的秘书处。1967

年,各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公约,决定由这个组织集中管理巴黎同盟和根据1886年在伯尔尼签订的保护文字和艺术作品的公约而成立的伯尔尼同盟的行政工作,这两个同盟的国际局也移交给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该组织的国际局。巴黎公约的实质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成员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关于同一发明或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取得的权利互不关连的原则;关于发明的强制使用问题;关于临时性的保护措施。

——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是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的一项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公约。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本国注册了一商标后,就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如申请得到核准,国际局即予公布,并通知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各成员国。有关的成员国在接到通知后的1年内可决定是否同意给予保护。如在1年之内不向国际局提出批驳该商标在各该国注册的声明,则该商标就算是在该国获准注册。享受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要求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必须在缔约国内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住所。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者,必须先在所在国注册,然后通过所在国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国际注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