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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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4)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来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汇票、本票和支票都可流通转让,票据受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可将票据及其所载权利自由转让予他人,受让人也可同样再转让予他人。票据转让的方式一般有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两种。无论是出让和受让都有法律明文规定,受法律保护。在所有票据中,只有远期汇票在到期前,才需办理承兑。因为即期汇票和已到期汇票,仅需付款提示,无须办理承兑;本票是承兑式信用证券,更无须向自己申请承兑。银行对远期商业汇票承兑,意味着同意贴现,故存在一定风险,必须坚持谨慎原则,进行严格审查。

三、支付结算方式

(一)汇款

1.国内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国外汇款

国外汇款指商业银行凭借自己的资信,通过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之间的资金划拨,为各类客户办理汇款受授或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业务。国外汇款的方式与国内汇兑相同。根据结算工具传递方向与资金运动方向是否一致,国际汇款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者一致的称为顺汇,又称汇付法;两者相反的称为逆汇,又称出票法。顺汇的种类可分为: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三种。电汇成本较高,所以费用较高;信汇、票汇成本较低且银行无偿占用客户款项的时间较长,所以费用较低。

国际汇款结算方式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即付出款项的汇款人、接受汇款的收款人、办理汇出汇款的银行(汇出行)、受汇款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汇入行或解付行)。此外,如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建立直接账户往来关系的,还要有其他代理银行参与汇款业务。

银行汇出的汇款如发生收款人不在当地或收款人拒收等情况,可以退汇。退汇是指汇款在解付以前撤销手续。若汇款已解付而汇款人要求退汇时,汇入行不能向收款人追索,只能由汇款人自己向收款人交涉退回。在票汇的情况下,在寄发汇票之前可要求注销汇票退款;如汇款人已将汇票寄出而又要求退汇,汇出行一般不予受理。汇款人若遗失汇票,可以书面形式向汇出行提出申请,要求挂失止付。如在挂失止付前汇款已被冒领,则由汇款人自行负责。汇出汇款后如超过预计解付期限而收款人尚未收到款项,汇款人可持汇款回单向汇出行查询,经查明未接到国外付款行的解讫通知,汇出行应立即向汇入行发出查询。

国外汇入汇款,原则上应在汇款头寸收妥后解付。若双方约定或代理合约已有规定,可在汇款头寸收到之前根据通知列明的提前解付办法,经上级批准后垫款解付,但仍须严格审查,谨慎从事。在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取款后,若超过一定期限(该期限各国有不同规定)收款人仍不来取款,该项汇款就告失效,由汇入行通知汇出行注销;票汇超过规定期限后,收款人来银行取款时,汇入行要在取得汇出行的重新授权后才能照付。

汇款结算中使用何种货币,一般由汇款人确定。汇款人从现汇账户中支取原币,以原货币汇出国外时,不需要按买卖价格折算;如需汇出不同货币时,应按买入价和卖出价套算后汇出。当汇出银行向汇款人收取本币、汇出外币时,按银行买入外汇汇率计算。汇入行代解汇款时,如汇款货币是本币,则不存在货币套算问题;如汇款货币是外币,汇入行可根据收款人的意见直接支付外币或套成本币解付。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商业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