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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3)

(四)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养人才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开展中间业务的基础和关键,加大对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采集及处理技术等的投资力度,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形成多功能、多元化、高效率的网络服务,提高中间业务的科技含量,提高中间业务综合竞争力,为加速发展中间业务发展,提供技术的支持和可靠的保证。

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快对中间业务的发展,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用人机制,主要措施:一是大量培养中间业务人才。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从现有的从业人员中选拔精通中间业务、善于钻研中间业务的人员,安排到中间业务岗位上,对他们进行中间业务方面较高层次的知识培训,为中间业务的拓展奠定基础。二是引进中间业务人才。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面向社会、大专院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引进一些具有较高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实到中间业务发展的人才队伍中来,以促进中间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第二节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概述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对经济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它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货币收付关系进行清偿一种传统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4月22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明确了支付结算的概念为: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为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商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主要利用汇票、本票、支票等结算工具,结算方式主要有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它是商业银行一项业务量大、风险度小、收益稳定的典型的传统的中间业务。

(二)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的意义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在银行存款业务基础上产生的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量最大的一项中间业务,充分体现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作用,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结算业务成为全社会的转账结算中心和货币出纳中心。规范和发展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和稳定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1)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为商业银行带来安全、稳定的收益;(2)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3)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资金运转效率;(4)节约现金,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社会流通费用;(5)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票据意识,增强信用观念;(6)严格实行经济合同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7)综合反映结算信息,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支付结算的任务、原则和纪律

在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对于支付结算的任务、原则和纪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关于支付结算任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2.关于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原则:

(1)恪守使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二、结算工具

结算工具是指商业银行用于支付结算过程中的各种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所称的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各种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票据是国际通行的支付结算工具。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无因性和流通性等特点,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而票据具有支付功能、具有汇兑功能和信用功能。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