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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商业银行概述(2)

二是商业银行只发放短期的与商品周转相关的或与生产物资相适应的自偿性贷款;三是这类贷款用于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短期资金融通。所谓自偿性贷款,是指随着企业物资购进、生产、销售而偿还,并以“真实票据”为担保的贷款,即一旦商业票据到期和企业商品生产和销售完成,贷款就可以自动收回。其优点是:期限短,流动性强,物资保证性强。商业银行既可以实现其贷款安全回收,又能获取稳定的利润,至今在英国和受英美传统影响的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基本上还遵循这种模式的经营,但其缺点是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二)德国式综合模式

这是以德国商业银行为代表的综合模式。这一类商业银行以全方位供应资金为经营方针,经营业务为综合性业务,其业务特点是:一是不仅发放短期商业贷款,提供生产周转资金,而且提供长期的固定资产贷款;二是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帮助公司包销证券,参与企业决策与发展;三是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财务咨询。这种综合性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展开综合性、全方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经济主导作用,至今,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少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而且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也向综合模式转化,但其缺点是银行的经营风险加大。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即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存在形式,受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国际金融发展的影响。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各有其特征,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又称单元银行制,它是指商业银行业务由一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立或不允许设分支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该银行不受其它商业银行控制,也不得控制其它商业银行。

实行这种制度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这是由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制度决定的。美国商业银行分为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两种。在1863年《国民银行法》颁布之前,美国没有联邦注册银行只有州注册银行,各州为了保护地方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的利益,州政府通过颁发银行法,严格禁止本州银行设立分支银行,任何银行都以单一的形式在一个限定地区经营。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颁布后,则把这种单一银行制法制化。《国民银行法》规定,禁止国民银行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支银行。这项规定既包括禁止国民银行跨州建立分支银行,也包括禁止国民银行在本州建立分支银行,形成了一种极为典型的美国的单一银行制,其主要历史原因有:一是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的独立性较大,州与州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又有很大的差距,为均衡发展经济,反对各州之间的相互渗透,各州都通过州银行法,禁止或限制银行开设分支银行,特别是禁止在其他州开设分支银行;二是为了限制垄断,鼓励竞争。银行的生命力在于竞争,只有在竞争中,一国的银行体系才能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才能不断提高银行的服务效率。

实行单一银行制的主要优点有:(1)由于不允许或限制设立分支机构,使商业银行业务规模的扩大受到制约,可以防止银行业的过度集中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2)由于单一银行制只在本地区营业,有利于银行与地方政府协调,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集中全力为本地区服务;(3)银行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业务经营较为灵活;(4)银行管理层次少,有利于业务经营管理,有利于实现管理目标,有利于中央银行的管理和控制。

实行单一银行制也存在着缺点:(1)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高,难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2)银行在资金筹集、资金运用上受到制约,且其业务又相对集中,风险较大;(3)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商品交换范围的不断扩大存在矛盾,不利于银行为社会经济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4)在电子计算机等高新技术的普遍应用的条件下,单一银行的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受到限制,不利于银行自身的发展。

现代经济的发展不仅冲破了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限制,而且促进了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从20世纪九十年初,就开始逐步放宽对商业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1994年9月美国颁布了《州际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跨州经营、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至今美国部分商业银行仍实行单一银行制。

(二)分支银行制

分支银行制是指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总行以外,可在本地或外地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的一种银行制度。分支银行制又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是指总行既行使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又办理具体业务的银行制;总管理处制是指其总行只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其本身不办理具体业务的一种制度。

实行分支银行制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英国是发生产业革命最早的国家,银行业也随之发展。1841年仅英格兰地区联合股份制银行就多达115家。1862年实行银行公司法,允许大银行兼并小银行,导致英国银行业第一次兼并浪潮,银行总数锐减,分支机构剧增。到了1866年,商业银行总数减少到400家,而分支机构却猛增至1226家,从此,英国的分支银行制形成。20世纪60年代,在政府的默许下,英国再次掀起银行的兼并浪潮,这次兼并使英国商业银行最终减少为6家,而其分支机构截止1976年共有11659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欧元区银行纷纷重组,英国虽不是欧元国家,但也受到欧元区银行重组的影响。经过一系列重组,一些银行已成为世界最大银行之一,特别是英国汇丰银行,是一家誉满全球的国际老牌银行,其分支机构遍布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总部设于伦敦,在欧洲、亚太地区、美洲、中东及非洲8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10,000个附属机构。汇丰银行分别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及百慕达等证券交易所上市,全球股东约有200,000,分布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以先进科技联接的国际网络,以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能力,汇丰银行为客户提供广泛的银行及金融服务:个人金融服务、工商业务、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以及其它业务。

分支银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为:(1)银行资本雄厚,规模巨大,易于取得规模效益,提高银行盈利水平;(2)分支机构众多,业务经营广泛,利于分散风险,提高银行的安全性;(3)营业网络庞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提高金融服务水平;(4)银行总行数量少,便于金融当局的宏观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分支银行制也存在缺点,主要表现在:(1)容易形成垄断和集中,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存在与发展;(2)银行规模大,机构庞大,不利于银行内部管理,管理难度增大;(3)银行内部层次多,不利于上级行和下级行之间的情况相互了解,使之在做出决策和执行决策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面临操作风险。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分支银行制,我国商业银行也采用分支银行制。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尽管分支银行制存在着缺陷,但它对于提高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有着其它银行制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商业银行的全球化和国际化也就成为必然趋势,分支银行制组织形式也开始国际化,也有在全球普及和趋势。

(三)银行持股公司制

银行持股公司,也称为集团银行制,是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而组建的一种特殊的银行制度。在法律上,这些银行是独立的,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统属于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持股公司对银行的有效控制,是指能控制一家银行的25%以上的投票权。这利持股公司在集团内部可以被实行单一银行制,也可以实行分支银行制,因而可以回避限制开设分行的一种策略,这样既不损害单一银行制的总格局,又能实行分支银行制。持股公司制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在美国最为流行,发展也非常迅速,它是1933-1975年美国严格控制银行跨州经营时期,立法方面和商业银行之间“管制-逃避-再管制”斗争的结果。到1990年,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控制了8700家银行,占该行业总资产的94%。银行持股公司使得银行更便利地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关联交易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也能够规避政府对跨州经营银行业务的限制。

银行持股公司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银行持股公司;一种是银行持股公司。前者是由主要业务不在银行方面的大企业拥有某一银行股份组织起来的,后者是由一家大银行组织一个持股公司,其他小银行从属于这家大银行。其优点主要表现为:(1)持股公司使设施集中化,可以节约费用开支,(2)持股公司能扩大资本总量,增加银行自身实力,提高竞争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3)持股公司的股票更为畅销,可以降低资本成本。但也有存在着不足:即容易造成垄断和集中,不利于开展竞争,阻碍银行业的发展。

(四)连锁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由同一个人或集中控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的银行制度。其特点是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这些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也没有股权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其所有权掌握在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手中,其业务和经营政策均由一个人或一个决策集团控制。这种银行机构往往是围绕一个地区或一个州的大银行组织起来的。几个银行的董事会由一批人组成,以这种组织中的大银行为中心,形成集团内部的各种联合。它与银行持股公司制一样,都是为了弥补单一银行制的不足、规避对设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实行的。但连锁银行与控股公司相比,由于受个人或某一集团的控制,因而不易获得银行所需要的大量资本,因此许多连锁银行相继转为银行分支机构或组成持股公司。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它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作为一个企业就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尽管各国商业银行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在业务经营上,各国商业银行通常都遵循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原则。

一、盈利性原则

盈利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力求以最小的营运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这是由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的,是商业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首要原则,是商业银行积极进取,努力开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是评价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核心指标,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充实资本,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的基础,也是商业银行全体股东最终利益的体现。

商业银行的盈利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净差额,即:

商业银行的盈利=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商业银行营业支出

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1)贷款利息收入;(2)投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债息、出售有价证券的价格净差额;(3)服务收入包括各种手续费及佣金;

商业银行的营业支出:(1)吸收存款支付的利息;(2)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3)贷款和投资的损失包括贷款坏账、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资本损失;(4)工资、业务办公费用、税金等。

根据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的主要内容,影响商业银行盈利性指标的因素主要有存贷款规模、资产结构、自有资金比例和资金自给率水平以及资金管理体制和经营效率等。要实现商业银行盈利,取决于资产收益、服务收入、降低营业成本等因素:

(一)资产收益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提高资产收益的主要方法有:一是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负债,扩大资产规模;二是合理安排资产结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增加贷款、证券投资等盈利资产的比重,减少现金资产等非盈利资产的比重。

(二)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收入是指资产收益以外的手续费和佣金等其它收入。主要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获得,是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而是利用其机构、信息、技术、信誉等优势,为客户代理承办支付和其它委托事项,并据以收取手续费和佣金的一种收入,也是增加商业银行收入的重要途径。

(三)降低营运成本是提高商业银行盈利的手段之一。降低营运成本的主要途径主要有:一是降低资金成本,广开财源,吸收更多的存款;二是提高贷款和投资的质量,做到贷款安全,投资准确,减少贷款和投资的损失;三是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经济核算,节约管理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