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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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10)

(5)执行合同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即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受益人履行合同后,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借款人的偿还,则应编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通过一定方式传递给开证银行,要求开证银行履约付款。

(6)支付和求偿

开证银行收到受益人寄来的汇票和借款人未履约付款的证明后,经检验认为与信用证中的规定相符,则应按票款对受益人进行支付,同时开证行随即取代受益人,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获得具有要求赔偿所垫付资金的权利。

(二)商业信用证

1.商业信用证的概念

商业信用证是指进口商请求当地商业银行开出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愿意承兑或付款承购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际上就是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商业银行为自己的付款责任作出的保证。商业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商业信用证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之间可能因缺乏了解而互不信任,进口商不愿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惟恐出口商不按约发货;出口商也不愿先发货或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主要是担心进口商不付款或少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可以出面在进出口商之间充当一个中间人或保证人的角色,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客融通资金,信用证结算方式由此产生。现在信用证结算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和国内异地交易中使用最广泛、最重要的结算方式。

对于商业信用证,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一种结算工具。而实际上,从银行角度来看,商业信用证业务又是一种重要的表外业务。在这项业务中,银行以自身的信誉来为进出口商之间的交货、付款作担保,一般来说不会占用其自有资金,因此是银行获取收益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2.商业信用证的种类

商业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信用证种类:

(1)按是否跟单划分,可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2)按可否撤销划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3)按付款期限方式划分,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4)按可否转让划分,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5)按其它类型划分,可分为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

背对背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对开信用证是指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

循环信用证是指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3.商业信用证的特点

(1)商业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书面文件。

商业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它不同于一般的担保业务中的保证人只负第二性付款责任、即在被担保人不付款的情况下才代为付款。商业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出口商凭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就能取得银行付款,无需担心进口商是否履行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银行的资力和信用是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是否能如期取回货款的主要原因。

(2)商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

商业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商业信用证则是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因此,开证银行只需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银行就有付款的责任,而不管实际中的交易情况如何,即信用证业务是以单证而不是货物作为付款依据。

(3)商业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3.商业信用证的作用

商业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商业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①凭借单据,收回货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商业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②履约交货,收取外汇。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③资金融通,扩大出口。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做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2)对进口商的作用

①严格审核,保证收到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必须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②条款约束,保证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出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③信誉良好,获取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3)对商业银行的作用

①不占用资金,收取手续费。商业银行开立商业信用证所提供的是信用保证,而不是资金。开立信用证既不必占用自有资金,还可以得到开证手续费收入。在办理商业信用证业务中,商业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手续费用,因此,开办商业信用证可增加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

②收取押金,增加资金来源。信用证业务是各商业银行的业务时进口商所缴纳的押金,在减小垫款风险的同时,也可以为银行提供一定量的流动资金来源。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商业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4.商业信用证的交易程序

(1)进口商申请开证

进口商(开证人)在与其交易对象订立商品买卖合同之后,通过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开证申请书中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开立的信用证中所含的内容,即进口商(开证人)按照买卖合同条款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所列明的条款;二是进口商(开证人)向开证商业银行的声明或具结,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2)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

(3)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

出口方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信用证的密押(电开)或签字印鉴(信开)进行核对,无误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4)审查与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根据合同条款认真审查信用证,如发现有的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应及时要求进口商(开证人)通知开证银行修改。

(5)进口方银行接受单据

开证银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条款进行检验,如果认为单证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票款偿还议付银行。

(6)进口商赎单提货

开证银行将票款拨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开证人)付款赎单。开证人收到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在确认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银行付清并赎取单据。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即可凭装运单据提货。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商业银行的票据承兑是一种传统的银行担保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一般经过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项。欠缺其中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按规定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