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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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9)

验证企业注册资金业务的主要要求:

(1)验证注册资金的真实性。指注册资金必须实有和自有,任何借入资金不得视作自有资金。企业单位可以用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但不能作为注册资金。

(2)验证注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国有企业投资注册开办的国有企业,可用企业公积金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集体企业投资注册开办的集体企业,可用公积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事业单位投资注册开办的第三产业,原则上用自有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当年经费和各项专用资金等。验资程序较为简单,主要是申请验资手续,进行验证,最后出具验资证明。

(二)委托中介类信息咨询业务

委托中介类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技术贸易中介咨询、资信咨询、专项调查和委派常年咨询顾问等业务。

1.技术贸易中介咨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技术贸易中介咨询业务,对开拓技术市场、沟通技术贸易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主要内容是:

(1)参与技术转让;

(2)参与技术开发;

(3)提供技术咨询;

(4)参与技术服务;

(5)参与技术协作。

商业银行从事这项业务时,应注重积极沟通信息,实事求是地评价和介绍技术项目,协助双方认真审定技术内容、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协助签订交易合同,并督促双方履行合同条款。

商业银行开展技术贸易中介业务,须与社会科研部门、技术部门、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科技咨询部门等密切协作或联合开展业务,并聘请信息员,密切科技部门和生产部门的联系。

2.资信咨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资信咨询业务,是以中间人的身分,通过提供企业主要财务资料和对企业资信作出公正评价,以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了解交易对方信用程度的需要。

资信咨询业务有一般性资信咨询和风险性资信咨询之分。对一般性资信咨询业务的办理,要求委托方必须签订咨询委托书,并提供有关资料,明确咨询内容和要求,商定经济责任和收费标准;商业银行则按合同要求签发资信证明,为委托单位提供交易双方的经营状况,付款(货)的信用能力等情况。对于风险性资信咨询,商业银行除向委托单位提供交易双方的一般资信资料外,还负有监督、保证按期付款(货)的经济责任。

3.专项调查咨询业务

专项调查咨询业务是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在指定的范围内,由商业银行咨询部门组织力量,运用方法,收集各种资料,通过加工整理出咨询报告,为经济组织和工商企业出谋划策。

专项调查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业务,范围可宽可窄,灵活确定,其主要内容有:

(1)行业和产品的市场现状、趋势或供销中某一特定问题的调查;

(2)投产某个商品的市场销售、经济效益、资金需求等方面的调查;

(3)同行业、同产品对比、找差距、上等级的调查;

(4)横向经济联合项目调查;

(5)补偿贸易的可行性调查;

(6)外汇行情、物价趋势的调查等。

4.委托常年咨询顾问业务

委托常年咨询顾问业务指的是客户委托银行对其日常经营管理提供咨询。鉴于这种需要的经常性和重复性特点,商业银行咨询部门可以委托群体或个人常年咨询顾问的方式满足客户的需要。这项业务要求咨询顾问经常或定期进驻客户单位,全面深入地了解客户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其动态的发展变化,使单位决策和咨询论证密切结合,进而提出正确的建议。

(三)综合信息类咨询业务

1.企业管理咨询业务

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是指根据企业的要求,由商业银行咨询部门委派专门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提出切合实际的改善企业管理状况的建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的业务。

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有综合管理咨询业务和专题管理咨询业务之分。综合管理咨询业务指对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或经营方针进行咨询;专题管理咨询业务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某个方面、某个系统提供咨询,如组织机构设置、市场营销或新产品开发、成本管理等。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是以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经济实效为目的的创造性劳动和服务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这一业务有着广泛的需求。

2.常年经济信息咨询业务

常年经济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众多信息网络和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势,通过提供信息资料,召开信息发布会和举办业务技术辅导讲座等途径,把各种动态信息,包括综合金融信息、宏观经济信息、行业产品信息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等及时、准确地传播给咨询客户和社会各界的业务。

3.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和资金等相关的资源优势,凭其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可靠可信度,以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针对其短期、中期和长期需求或收益目标,合理分配资产投资和融资的方式,提供包括个人财务设计、投资理财、代理首付、代理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综合性金融服务。

(四)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担任投资顾问、从事企业产权交易和收购、兼并、重组等中介性服务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观念转变的产物,现阶段盛行于西方金融界。

投资银行业务使银企关系由传统的主从关系转变为相互依存关系,从单纯的信贷关系转变为银行参与企业的发展,作为企业财务顾问,为企业如何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低成本筹集资金、最有效地运用资金出谋划策。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实践看,一旦商业银行介入投资银行活动,商业银行的收益便顿然改观,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便能超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多种金融服务相结合的和特定条件下的金融创新,是一种高附加值的高级智力服务。投资银行业务不仅可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的非利息收入,而且有利于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督,密切与客户的联系,巩固和拓宽商业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

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刚开始起步。1996年8月招商银行正式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专门负责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率先填补了我国银行界在这一领域的空白。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进行,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有着十分广阔的前景。特别是随着政府机构职能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加速展开,大量的企业将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的兼并、收购、重组将不断发生,企业的产权转让将十分频繁等,这一切都迫切需要提供投资银行的全面中介性金融服务。另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将突破计划经济时代的银企关系模式,除了贷款外,企业将越来越要求银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中介服务,以获得长期稳固的全方位金融支持。现阶段,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正逐渐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共识,投资银行业务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业务领域,也是收益新的增长点。

第五节担保类中间业务

一、担保类中间业务的概念

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某一交易中的一方申请,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商业银行承担对另一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担保类中间业务不占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但形成商业银行的或有负债,即当申请人(被担保人)不能及时完成其应尽的义务时,商业银行就必须代为履行付款等职责。商业银行在提供担保时,要承担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多项风险,因此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中间业务,1988年西方十国中央银行签订的《巴塞尔协议》将商业银行担保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定为l00%。

二、担保类中间业务的种类

(一)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letter,SCL)是商业银行担保类中间业务的一种主要类型,一般是为债务人的融资提供担保。当某个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试图通过发行商业票据或债券筹资时,通常会面临许多不利的发行条件,在此情况下发行企业可以向一家商业银行申请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当发行企业破产或因某种因素无法及时还本付息,则由发证商业银行承担债务的还本付息的责任。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商业银行通过发放备用信用证给企业,由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使发行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即从较低企业信用等级提高到了一个较高企业信用等级。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广泛的担保文件,其支付只凭出示特定的证据,而不允许商业银行介入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纠纷。从开证银行角度看,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商业银行担负的付款责任和信用证业务中一样都是第一性的,“备用”一词主要体现在开证银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当借款人自己不能履约时,才由商业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但在多数情况下,备用信用证是“备而不用”的,这一点也是备用信用证与信用证的区别。而开证行一旦付款,借款人必须补偿银行的损失。在实际办理业务中,为防范风险,商业银行一般只给信誉好的客户开立备用信用证。商业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2.备用信用证的类型

(1)按照用途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投标备用信用证、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等。

①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是指用于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的保证。

②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是指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等。

③投标备用信用证是指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④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是指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2)按可否撤销来划分,备用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①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revocable SCL)。在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中附有在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开证行可以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②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irrevocable SCL)。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一个确定的收款保障,但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的佣金要高一些。

3.备用信用证的作用

(1)借款人利用备用信用证,可使其自身由较低的企业信用等级上升到一个较高的企业信用等级,在融通资金中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地位,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

(2)商业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成本较低。由于申请备用信用证的客户大多是与商业银行业务关系稳定、信誉良好、经济效益好的客户,这就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调查审查、信用评估所耗费的支出。

(3)商业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给商业银行自身带来较高的赢利。在通常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发生议付的情况很少,这就使商业银行在几乎不占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仅仅靠商业银行自身良好信誉的优势就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手续费收入,从而拓宽了商业银行的收益渠道。

(4)商业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使受益人获得很高的安全性,特别是在交易双方不很熟悉、不很了解的情况下,更显示出这种安全性的重要。

4.备用信用证的交易程序

(1)订立合同

借贷双方先就开立备用信用证条件进行磋商,订立开立备用信用证合同,明确规定以备用信用证方式提供担保,其中包括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证商业银行、种类、金额、到期日、开证日等有关内容。

(2)申请开证

借款人向开证商业银行递交申请书。在开证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等详细情况、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到期日,还需要开证申请人向开证商业银行的保证与声明。借款人申请备用信用证时,有要根据开证商业银行的要求缴纳一定的押金,押金的有否与多少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资历、信誉等因素。

(3)开证与通知

开证商业银行经过调查审查、信用评估接受开证备用信用证申请后,必须按开证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备用信用证,并将备用信用证直接或间接传递给受益人。

(4)审核与修改

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之后,应立即认真审核,主要是审核备用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与信贷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否完全一致。如有差错,应立即通知开证商业银行进行修改。修改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时一样的传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