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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补偿金属于遗产

案例重现

2007年11月,陈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将横过公路的行人范某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在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肇事司机陈某与范某的丈夫郝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各项费用24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万余元,再一次性补偿2.8万元。不久,范某的生母黎某因要求与女婿郝某分割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补偿款而发生争执,并由此将郝某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一方给死者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死者范某的母亲、丈夫、子女均属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给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虽未明示补偿项目,但可视为赔偿义务人补偿给所有赔偿权利人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补偿费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处理,而应由赔偿权利人共同分享。本案中范某的母亲黎某,依法享有与受害人范某的丈夫及子女均等地分割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补偿款的权利,据此,范某的母亲黎某要求分割其中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补偿款2.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按照《道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本案中交通肇事方陈某和受害人的家属在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肇事司机陈某同意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24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万余元,再一次性补偿2.8万元。这两笔赔偿款的分配方式,除非死者家属另有约定或协商同意,否则应当参照目前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分配。

目前,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的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是,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所谓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另外,赔偿权利人(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死者近亲属要求肇事方承担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财产损害的实际赔偿金额。

本案肇事方给予受害家属的赔偿数额是确定的,但对于两笔赔偿款具体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哪部分并不清楚,如果单纯从名称上确认,1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了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结合死者家属的具体情况予以分割,而一次性补偿2.8万元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依此,2.8万元的一次性补偿款,应当在本案中由死者的父母、丈夫和子女平均分配。本案肇事方赔偿的两笔款项都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宜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