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驱邪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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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邪教的本质和危害(5)

(二)邪教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邪教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破坏是由邪教组织******的本质决定的。邪教组织总是企图将自己的理想价值和“神教”权威置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公共秩序和政府权威之上,当两者相冲突时,邪教就会故意制造事端,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邪教组织一方面制造参与恐怖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邪教教主都打着“拯救人类”的名义批判社会,在实现以自身教义为主流的思潮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图谋失败后,就会采用极端的手段对社会进行疯狂的报复和破坏。如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在通过举行大选进入政治核心的图谋失败后,在“为真理而战”的号召下,在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对社会进行疯狂的报复。另一方面,邪教教主利用策划集体自杀、谋杀事件对社会进行冲击,广泛引起人们的关注,从而在教内排除异己,在教外扩大影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邪教教主利用神化其自身,并用其广泛发展信徒,通过强行灌注教主的那套说教对信徒进行“洗脑”,使信徒完全受教主的掌握。当邪教组织在影响或图谋事件失败后,就会鼓动群众去集体自杀,以换得更多人的关注。“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在其想通过成立邪教组织来实现其政治主张失败后,竟对群众宣布“末日来临”,胡说“我们都太好了,不宜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现在让我们到一个更美好的地方去”,诱迫900多名信徒集体自杀。

(三)邪教危害家庭和信徒公民权利的行为邪教教主本人****,在教义中也宣扬****思想,严重影响信徒家庭的正常生活。“大卫教”的教主考雷什的生活荒淫、放荡,致使他在他的庄园内与19个女信徒结婚并生有一大群孩子。更有甚者,某些邪教教主公开提倡信徒使用色情手段勾引异性,以达到扩大影响,广收信徒的目的,邪教的宣淫思想使得邪教对传统道德体系、国家法律对家庭婚姻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邪教还假借科学、健身、民族文化和传统信仰等外表合法的旗号而泛起迷信的沉渣,推行愚昧和盲目信从,进行非法结社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到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公民的合法权利。邪教通过对信徒进行“洗脑”,大量灌输对教主的崇拜思想,以便使教主在教内有极大的权威,并通过建立严密的封闭组织,实行精神控制,使信教者近乎失去人身自由。以日本“奥姆真理教”为例,信徒加入此教后,每日必须翻来覆去地诵读教义经文,一日两餐不沾荤腥,以水煮蔬菜为主;喝水必须喝铁桶内经过电流处理过的水,而铁桶内长满青笞,即使水污染也不能清洗铁桶;睡觉时要睡在集体宿舍内,所谓床长1.8米,宽80厘米,高70厘米,且在宿舍内排列紧密,被称做“蜂窝”。像这样的精神控制、人身限制和肉体折磨,足以使信徒变得麻木不仁,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失去对社会和家庭的基本责任感;但对于教主所宣扬的邪说却更加执狂,更容易导致人格分裂和精神失常等心理精神疾病,对信徒本人的身体造成极大的危害。而邪教教主所宣扬的“有病不吃药,发病不就医”的思想,更使信徒在得病时备受煎熬,严重威胁信徒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更有甚者,邪教要求信徒放弃物质享受,交出私有财产,严重侵害信徒的合法权利,是邪教非法敛财、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惯用手法。邪教教主利用信徒对他的敬畏盲信等心理弱点,大肆诈骗教徒财物供其挥霍。现代邪教教主都是发不义之财的暴发户,他们将诈骗所得资金作为原始资本投入其经营的“商业王国”中,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以商业集团的形象企图长期存在,他们用美妙的诺言欺骗信徒苦行修炼的同时,自己却花天酒地,骄奢淫逸。

(四)邪教危害宗教的行为

邪教的教主都是以上帝或真神自居,但他们都不懂传统宗教原有的学说,只是为了欺世盗名,蒙骗群众,借用宗教的某些外在形式,更好的“神化”自身,使信徒更加盲目地崇拜。美国“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将《圣经》摔在地上,公开与基督教决裂,宣布天上并没有什么上帝,而他们自己才是人间真正的“上帝”。邪教在教义以及本质上与传统宗教没有本质的联系,但他们却毫无例外地打着“新兴宗教”的幌子进行活动,使得传统宗教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严重侵害。甚至如“******”还在贬低、歪曲和攻击传统宗教的基础上编造出所谓“****大法”,从而亦损害了我国宗教信仰及其活动。邪教如“******”等虽然利用了传统宗教中一些术语或教义,但我们却绝不可将邪教与传统宗教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必须认清邪教推行现代迷信和自我造神运动的本质,严格将邪教与传统宗教信仰区别开来。

面对邪教组织日益猖獗的非法活动,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各国政府纷纷采用严厉措施,打击邪教的非法活动,并从组织上予以取缔。我国政府依法取缔“******”等邪教组织,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顺利健康进行,对世界反邪教运动也是一个重大的鼓舞和极大的贡献。

第三节 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一以臓与“******”的区别为例

在中国历史上,邪教在各个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中国在东汉时称之为“旁门左道(惑众)”,宋代时被称为“吃菜事魔”,明清时期则被称为“邪教”,即所谓“有道有佛,非道非佛。附佛反佛,附道反道。附佛外道,即佛即巫”。而“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面对自然、社会与人生时的自我意识或自我感觉,因而企求某种超越的力量作为命运的依托和精神归宿。……宗教一般是由共同的信仰、道德规范、仪礼、教团组织等要素所构成。”因此,邪教不是宗教,但“******”邪教又常以宗教面目出现,表现出与传统儒佛道有相似的特征。199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一界说有利于我们判断“******”邪教与传统佛道等宗教的区别。对于“******”组织,已故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早在1996年就指明:“******是邪教”,“光是取缔还不够,还须以理摧伏其谬论,才能有效”。因此深入揭批“******”的邪教本质,不仅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去认识“******”反科学、******、******、反政府的邪教特点及其严重危害,而且还应该从宗教学的角度,观照“******”反宗教的邪教本质,澄清宗教特别是佛教与“******”邪教的根本区别,从而“以理摧伏其谬论”,彻底破除“******”所宣扬的歪理邪说,以增强人们自觉抵制邪教并与之斗争的意识。

一、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邪教”是与“正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具有一定的相对性。邪教是吸收传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所形成的而又偏离传统宗教、在传统宗教的神职系统之外自创一套,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传统、******倾向的极端主义的异端。一方面,邪教由于或多或少剽窃了一种或几种传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所以在教义、仪式等方面与传统宗教有相似之处,并打着宗教的旗号活动,有相当大的迷惑性;另一方面,由于邪教与传统宗教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已超出了宗教领域的范围,在相当程度上,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从把握这一本质区别入手,不难发现邪教有别于传统宗教的一些特征。

传统宗教的崇拜对象是超人间的神,如佛教的佛、道教的太上老君、基督教的上帝等等。传统宗教的教职人员往往认为自己只是超人间的神的仆人,而不是神本身或神的化身,不让信众将他们作为神来崇拜。而邪教的教主则自封为“神”或神的化身、“主”、“活基督”,或称“上帝”,或称“耶稣再世”,或称“弥勒佛转世临凡”,甚至自吹超过已往诸神,称“王”称“神”。他们往往反对传统宗教,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神化教主崇拜,扮演世界创造者、主宰者、救世主的角色,宣扬自己拥有所谓的种种特异能力如驱魔、治病、拯救社会、提高人的层次、避祸等等,用以迷惑、控制信徒,达到其经济、政治目的,有的还企图与政府对抗,要改朝换代,有着明显的政治野心和政治色彩。

邪教往往偏执一端,对现实采取不可调和的偏狭立场,视现世为极度堕落、注定毁灭之世,急欲速速逃离或摧毁之,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和紧迫性,甚至扬言世界末日即将来临,人类将面临灭顶之灾,唯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方可获救、免灾等异端邪说。邪教这种偏狭狂热的世界末日邪说,蛊惑人心的活动往往导致两类极端行动的发生:一类是煽动教徒在所谓的“世界末日”来临之际集体自杀(即所谓“升天”),“寻主”;另一类极端行动是为建立“地上天国”而对社会实施暴力攻击。而传统宗教虽然也都有大量“大灾大难”、“末劫”、“世界末曰”之类的宣教,皆视现实世界为丑恶、虚幻之世,以彼岸世界为人类最美、最终归宿,希望死亡灵魂升天国,这反映了传统宗教出世性的一面,但传统宗教还有与现实世界相容的一面,它们并不刻意排斥现实世界,其教义除强调世界末日、神的救赎、天国幸福之外,还以相当大的注意力,关注人们的现实生活,给人们以安慰、劝慰和鼓励,如基督教教人“博爱”、“忍耐”、“宽容”等等;佛教教人慈悲、宽大、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等等;******教主张两世喜庆、爱国是信仰的一部份,提倡学习要从摇蓝学到坟墓等等。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传统宗教对社会稳定、扶助人生有着积极作用。

同样的,传统宗教力求与社会相适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革自身,积极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如我国宗教界的爱国爱教、提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倡保护环境、爱护自然、遵从行善等等。各宗教的教内制度并不危及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教职人员对信徒采取的是教育劝诫的方法,禁止施行暴力胁迫的方法。在政治上,传统宗教并不以颠覆现有政权、建立神权政治为目标,而是寻求与现政权相协调,走与社会相协调、相适应的道路。

在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佛教特别是大乘佛教的义理精神,经过时代的过滤和创新性的转换,能够解决现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价值危机,针对发展中国家因发展工业化而带来的负面效应,亦能起到补偏救弊的作用,从而为21世纪人类构建和谐世界带来新的理念。在以高科技为基础的“全球化”发展中,宗教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再次展示出其存在的活力,传统宗教的身姿“在穿过漫长的历史岁月后依然是如此年轻、灵活,仍然吸引着人们的眼球,拨动起众人的心弦”

。近年来,我国宗教界爱国进步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我们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重视和支持这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

和谐社会的理念包括了四个方面,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社会的和谐,三是人与人的和谐,四是人与自我的和谐,即人的内心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应该吸收传统宗教特别是大乘佛教的智慧,树立一系列与这四个方面相适应的和谐理念。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可以使我们在思想观念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有利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促进世界和谐,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宗教特别是中国大乘佛教以其意识形态、民族精神和文化符号而“象征性”地表达了人类社会和谐统一的理想追求和美好愿景,从而为信教群众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精神支撑。例如在佛教净土宗看来,西方极乐是一切众生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大乘佛菩萨拯救众生离苦得乐的终极目标,它反映了人类追求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和美好愿景。大乘菩萨拯救众生的终极目标一旦确定,则其之一切行动,一切修行,一切存在的意义,一切人生的价值,都是为此终极目标而献出自己的整个生命,整个人生,这就是大乘佛教的终极承诺和理想追求。其之特征有三:其一,它必须以一切众生的离苦得乐的涅槃境界为根本价值取向。其二,在此终极目标的前提下,上求佛道,转识成智,转迷开悟,去恶从善,俾使人生有其终极的依归,从而彻底改变自身的气质,净化自身的心灵,以成就伟大的人格,此谓之自度、自觉、自利;与此同时,又要下化众生,以大慈大悲的菩萨道精神,发四弘愿,不住涅槃,不舍世间,以求一切众生皆成正觉,脱离苦海,共享极乐,使此娑婆世界成为佛国净土,此谓之度他、觉他、利他。其三,为达到上求下化的伟大心愿,乃必须以大乘佛教菩萨行的戒定慧三学作为终极承诺的现实担荷,将大乘佛教的终极目标落实于终极承诺之中,将拯救众生的伟大理想落实于日日奋勉的现实工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