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梦如奇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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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宗教与灵魂

宗教就是通过相信存在着某种具有神秘力量的超自然物(即灵魂和神灵),它拥有强大的力量主宰世界、影响人世命运,使人对之产生敬畏及崇拜,并因此形成信仰和相关的认知、仪式等活动。宗教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就是使人们形成某种心灵倾向并达成行为上的规约。若某种宗教使人们的心灵获得良性的引导和抚慰,并使人们的行为获得良性的道德规范,则这种宗教是良性的宗教,反之则是邪教。比如说,佛教中的“生死轮回、因果报应”观念就能使信佛者在心灵上获得抚慰并形成善性的倾向,在行为上形成道德上的自我约束。宗教是塑造人们的心灵和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宗教的核心,即所敬畏和崇拜的超自然物通常为两者:灵魂和神灵。灵魂是人们认为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但却又独立于身体的一种精神实体。灵魂观念是整个宗教信仰的发端和赖以存在的基础。灵魂观念最初产生于远古时代。原始人首先从睡眠、做梦、幻想、疾病和死亡等现象中形成关于灵魂的观念。把梦幻中出现的影像认作灵魂的独立活动,它在睡眠或出神时暂时离开身体,在死亡之后则永远离开身体。后来,人们推想灵魂可以附着于人或其它物体上,甚至认为世界的万物都有灵魂。当某一事物生命死亡后,它的灵魂还可以在另一个世界继续活着,比如说人的灵魂在人死后上天堂或者下地狱。基于人类灵魂观念,演化出了超人间的神灵观。当超人间的神灵观形成时,宗教信仰也就形成了。神灵又是什么?神灵是不受自然法则限制的超自然的存在。人们相信神灵经常关心并干预世界,相信神灵具有必要的智慧,相信它懂得究竟通过什么样的一种安排来体现它对人的意愿,相信神灵具有实现其安排和意图的超自然力量和权能,能实现和完成通过自然途径所不能实现的意图。由于神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是人们在自己精神世界中构造出来的,因此神的形象都是人形。人性通过两种方式被神格化的:一是把人的本性附加到一个本来不具人性的对象之上,使之变成人格化的神性物;二是把人的本性抽象出来,变成为独立的实体。神实际上是人性的神格化,是人们的运用想象力幻想的结果。宗教神灵所具有人所具有的道德、智慧与权能三种神性,本质上是人类自身特性的宗教化。由于人性都受社会影响,所以各种宗教中神灵的神性都有浓厚的人类社会的烙印。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神灵。

神灵可以分为五类:自然神、氏族神、职能神、高位神或至上神、绝对唯一神。自然神是自然物或某种控制自然的力,是人类早期的宗教崇拜对象。常见的氏族神有图腾神、祖先神和英雄神。图腾神就是把某一种动物、植物或其它自然物作为一个氏族的共同祖先,相信图腾物与人有着某种关系而把之当作是祖先的神灵。祖先神是人们相信仍然存在的祖先的灵魂,它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对其后代的生活产生影响。英雄神是人们出于敬仰而在精神世界里给曾经有功烈于民众的英雄赋予了超人的神性而成为人们心目中的神灵。比如说,许多中国人就将历史上的关公神化为英雄神,还建了许多关庙或者直接在家中安置关公塑像并祭祀之。职能神源于自然物所具有的某种特别的属性或功能,或者某种社会职业的原始创建者或某种行业成败的操纵者,人们出于敬畏而给其赋予了某方面超然职能神性的神灵,如雷神、土地神等。高位神或至上神是一种等级制多神信仰体系中,在神灵中位置较高或最高的神灵。

宗教经验与宗教情感是宗教信仰者对神圣物(神、神圣力量、神性物)与自己的关系所产生的某种内心感受和精神体验。宗教情感可以直接产生于人的一种神秘的、虚幻的情感,也可以直接产生于“宗教经验”的心理体验,例如,通过长期的愿望期待、观念强化、道德修养、行为修炼(如道教的坐忘、止念,佛教的禅定、诵经等)、药物使用、催眠等形成的心理体验,这时的宗教情感实际上是人在长时间、高强度地将意识集中于一点或一个观念时出现精神疲劳和心理混乱的结果。无论宗教情感直接源于何事何物,都在源头上来自于客观存在。从表面上看,宗教情感所指向的对象是人间不存在的、纯粹虚构的神灵,但是由于神灵就是人性和现实的神格化。因此,宗教情感在根本上源自于社会现实的价值关系。神灵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化身;神灵的审判、约束和惩罚在本质上就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审判、约束和惩罚。当人朦胧地感觉到某种自然力量或社会力量的作用而又不知道这种力量产生的真正原因时,只能想象是神灵的力量。比如说,人间数月大旱,人们真诚地祷告上天祈求神雨,若在恰当的时机忽逢甘雨,则人们就很自然地将之看成是神灵的恩典,若没有降雨则又会视为是神灵的惩罚。

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宗教情感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最典型的有六类:对神灵权威的敬畏感、对神灵万能的惊异感、对神灵存在的依赖感、对神灵审判的罪恶感、对神灵交往的神秘感和期待感、对宗教理想的虔诚感。

宗教情感使人们形成特定的心灵倾向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约束。对神灵权威的敬畏感使人自觉或不自觉为自己和他人设置各种行为禁忌,并使自己和他人严格在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所限制的范围内活动。对神灵万能的惊异感源于人们对巨大的自然力量、壮观的自然景象、神秘的自然变化、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惊奇与迷惑,它使人自觉地、积极地服从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安排。对神灵存在的依赖感是人对于自然和社会的依赖关系在人的心理上的反映,使人能够积极地维护自然的生态环境,自觉地、积极、有效地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例如,听从神灵的指示和施仁于他人。对神灵审判的罪恶感使人自觉地用自然法则、社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来检查自己的错误,忏悔自己的恶行,忍受社会的压迫,并自觉地服从社会利益的要求。对神灵交往的神秘感和期待感使人自觉不自觉把自己融入大自然、回归大自然。对宗教的虔诚感使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服务于被神性的价值目的,使人生的理想与神灵的崇高意志合一,心灵得以升华。

宗教信仰者内心的宗教体验和宗教观念通过身体动作和语言形式表现出来就形成了宗教行为。宗教行为是信仰超自然力量的外在表现,也是宗教教徒接受宗教思想、强化宗教感情的重要手段。常见的宗教手段有巫术、禁忌、献祭与祈祷。

宗教信徒们相信存在着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人们可以凭借它实现自己的非人力所能实现的意图。巫术就是信徒们通过一定的仪式表演来利用和操纵这种神秘力量以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巫术的仪式表演常常采取象征性的歌舞形式,并常常使用某种认为赋有魔力的实物和咒语。巫术有很多形式,如模仿巫术、接触巫术、生产巫术、保护巫术、破坏巫术等。贴灵符就是一种保护巫术,诅咒和针扎小木人都是一种破坏巫术。

宗教禁忌是在人与神的关系中,人们对自己行为上的限制和禁戒。宗教禁忌都会体现在由传统的积淀而形成的宗教习俗之中,甚至会通过明确的教义规定而成为规范化的宗教戒律的一部分。宗教禁忌主要源于信徒们对神灵的敬畏,为了避免触犯神灵而对自己进行一种约束。因为宗教信仰和宗教情感的原因,任何违犯禁忌者,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受到宗教组织或信徒们的敌视甚至强制性的惩罚。宗教禁忌是一种否定性的行为规范,对人们有着强大的约束力,因此成为控制社会的有力手段之一。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禁忌,如佛教有杀生、偷盗、邪淫、妄语、饮酒五大禁忌,基督教有吃血、看相、算命、占卜和占星术等禁忌,伊斯兰教有饮食、服装、卫生、婚姻、丧葬、商业等方面的许多禁忌。

献祭和祈祷是用物质性的供品来换取神灵的帮助和恩赐,是信仰者与其所信仰的神打交道,求得神的帮助来达到和满足自己的目的和需要的宗教行为。祈祷主要是通过语言和身体动作来表达信仰者的愿望和对神的敬畏。献祭和祈祷是一个完整的与神交互的过程,因此献祭与祈祷经常是联系在一起进行的。当神被赋予了强大的权能和崇高的道德属性后,人们对它形成了强烈的依赖感和敬畏感,这时人们就会把它当作一个实体性的存在进行交流,祈求神灵能达成自己的愿望,这便是献祭和祈祷。祭祀的祭品总是按神的等级和祈求者个人的状况而定,形式多样,如献牲口、烧香、祭酒等。常见的祈祷有请愿、感恩、忏悔、崇拜。祈祷行为是宗教神秘感的体现,但它又可反过来加深宗教感受和宗教体验的神秘性。

献祭和祈祷充分地体现了人对神的敬畏和虔诚。它强化了人对神的依赖和驯服,直接固定了人与神的关系,简接地固定了由人与神关系所内含的人与人的关系。祈祷与献祭有维护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功能,强化了在神灵面前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神圣性。祈祷和献祭以神的超然性保证了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献祭和祈祷所形成的道德功能和社会功能是否是“善”,决定于人与神关系所内含的人与人关系的性质。比如说,在王权年代,皇帝通过祭天来直接固化天神与人的关系,实际上间接地固化了皇帝与子民的关系,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君权。若祭天所巩固的君权是残暴的,则这种献祭给人们带来的是“恶”,反之则是“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