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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观念变迁(4)

作为对比,却有一个冒充人民解放军中将行骗得逞却不受惩处的例子。原来,在1995年到1996年间,曾经有一个“退休工人”,吹嘘自己“原是某军区政治部主任,中将军衔,离休后被中央派来广东协助反贪工作,任广东省反贪领导小组副主任”。消息说,省政府的一些干部,直至副厅长和厅长,也“上当受骗”,陪着这位“中将”先后到粤东的普宁、潮阳、汕头、南澳、潮州、揭阳等地巡视。

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最高的军衔是上将。中将都敢冒充,胆子之大,可谓登峰造极。那么离谱的骗局,却居然还有政府高官“上当受骗”,陪同巡视,真叫黎民百姓叹为观止。

这么大的事情发生了,理应严厉惩处。想不到,上级主管部门一方面认定行骗者“已构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招摇撞骗活动罪”,另一方面却以“其行为在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已有悔改之意,且年事已高等因素”,“不再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当受骗”、为虎作伥的厅级领导干部,则从轻认定“思想麻痹、政治敏感性不强,为招摇撞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认真吸取教训”了事,并委托他们“责成”最初把行骗者介绍上来后来升为处级干部的原科长“做出书面检讨”。

你看,那位退休工人冒充中将行骗也好,那些厅局级官员为虎作伥陪同巡视也好,最后都因为被认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实际上只是批评教育了事,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前述廉江梁姓青年行骗案的主要内容,则是案犯中专毕业以后“找不到工作”,于是到江苏省苏州市打工,在当地认识了同案犯吴某,并且同居。2000年,梁某携吴某回廉江,谎称吴某是某大军区司令员的女儿,他们以通过司令的关系替受骗的两位生意人搞“进口橡胶的批文”为诱饵,骗取80多万元“活动费”。以通过司令帮其中一位生意人的儿子进入军事院校读书为名,骗取44万元“活动费”。事情很快败露,梁、吴二人和为他们私刻公章、伪造公文的谢某,都受到法律的惩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3年,梁、吴二人并分别被处罚金80万元和30万元。

我们是赞成严惩欺骗行为的,所以为廉江中院的判决叫好。我们不理解的是,冒充中将的骗子,为什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上当受骗”以后客观上帮着骗子行骗的官员,为什么没有受到应有的处分。

这里关键是“严重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让我们比较一下两个行骗案例行为和后果之轻重。为行文方便起见,一个称为冒充“离休中将”案,另一个称为冒充“上将女婿”案,因为大军区司令员通常是上将军衔。

首先,冒充中将与冒充大军区司令员的女婿相比,“离休中将”案的冒充程度要厉害得多。道理很简单,中将比仅有女婿身份的上将女婿位置重要。我们的社会总不至于颠倒了这个次序。

第二,从涉案金额来看,冒充“上将女婿”案高达百万元,冒充“离休中将”案至少也数以十万计,因为单是据“粤纪宣”的正式报道提到的“某厅厅长、原副厅长、厅办公室副主任”及行骗者“一行五人,先后到普宁、潮阳、汕头、南澳、潮州、揭阳参观,所到之处,当地的领导或部门的领导均出面接待,陪同活动”,大家似乎都不难想象那些“接待”和“活动”消耗了多少民脂民膏。比冒充“离休中将”案发生早5年的1991年,笔者曾经目睹某县市如何“接待”一位上面来的科长,略略知道风气不正的基层所谓的“接待”是怎么回事。本案接待的是“中将”和司厅级官员,料想可能更加厉害。

最后,在我看来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给政府公信力带来的损失。冒充“离休中将”案,因为有厅级现职官员陪同到好几个县市视察,“所到之处,当地的领导或部门的领导均出面接待,陪同活动”,政府的公信力真是被糟蹋得不成样子。你想想,厅长陪同骗子要下面接待,县市的领导或部门的领导均出面接待并且陪同活动,到后来干部和群众知道现职厅长陪同下来要下面接待的“中央要员”竟然是一个骗子,他们有什么感想?两相比较,冒充“上将女婿”案,除了两个生意人实在利令智昏以外,其他方面的影响要轻微得多。

可见,冒充“离休中将”案和冒充“上将女婿”案,其后果和严重性至少是不相上下,可是冒充“离休中将”案,不但不把骗子送交法办,而且对于“上当受骗”为虎作伥的官员,一点严肃的行政处分也没有,只是批评教育了事。这里,关键的一句话,是“其行为在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把民脂民膏的滥用和政府公信力的巨大损失当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一些人信奉的叫老百姓万思不得其解的逻辑。

记得在三四十年前我们这里流行一种说法,就是:“我们中国人说话是算数的”,以至于小孩子埋怨小伙伴不守信用,也会赌气地说“你不是中国人”。

再早三四十年,那时候陕甘宁边区和八路军留守处的布告,常常这样结尾:“本府本军言出法随,勿谓言之不预”。可见,作为政府部门,“言出法随”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实在是起码的要求。

可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说话算数与否变得无关紧要,政府的公信力遭到公然的漠视。上述两个骗子命运的“比较研究”,是漠视政府公信力的生动例子。

清理“伤人赔汤药”思维

我们社会上还有许多现象与让居民有安全感的信誉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现在最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还不是不珍惜信誉的情况,而是弄虚作假、拐蒙坑骗的害人事情。消费者按照权威大报上登载的邮购广告寄钱邮购,常常不是与广告宣传不符,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有些人三番五次冒充军车营运被扣,完事后马上就重操旧业,还是要冒充军车营运。制假售假更是多如牛毛。难道我们的社会,就没有办法整治这些害人的东西?

其实,打击拐蒙坑骗并不难。以邮购行骗的人的人来说吧,不管他多么高明,广告上总是非得写上地址、电话不可。循址追究,他能跑到哪里去?比起打击别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拐蒙坑骗应该比较容易。问题恐怕主要是惩罚太轻。冒充军车营运,除了欺骗牟利以外,还严重损害军誉军威。逮到就重罚,他就不会三番五次还要干这样的勾当。我在几年前就写文章说,现在那么多人冒充军队干部、冒充政府官员、制假售假,一定是处罚太轻、甜头太大的原因。

果然,据广东报纸近日披露,直到1999年11月1日之前,“除生产危及人身安全的劣质产品可以没收外,其他假冒伪劣商品及其生产工具、设备都不能没收”,罚款力度,只相当于当时被查扣的伪劣商品价值。这样子打假,顶多只不过是搔痒而已!

对于犯罪行为,我国民间流传的说法,虽然讲“杀人偿命”,但凡是伤人“不太重”的情况,在被判为“不是”(即所谓讨得一个“说法”)之后,处罚标准其实是只“赔汤药费”。“赔汤药费”的处罚标准,很没有道理。按照这样的思维,甲揍了乙一顿,只要不成重伤,甲只要口头承认错误就是了,如果伤了乙,也只是赔医疗费。这样处理,当事人的痛苦、委屈和造成的长期后果,实际上全都被视而不见了。

向来对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的判罚,似乎就是这样,顶多“赔汤药费”。就说小商贩短斤缺两吧,卖的时候都说缺一罚十,真的发现了,顶多马马虎虎勉强赔足就是,哪里会真的罚十。惩罚轻到这个地步,怪不得坑蒙拐骗者乐此不疲,原来甜头大得很。

法律和行政对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的宽容,非常令人忧虑。一方面,生活在一不小心就会受骗的环境,实在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那么多造假行为,社会如何能有效率地运行?

现在,《广东省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出台,规定最高罚款可至20万元,或者处以假冒伪劣商品的总值五倍的罚款。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要紧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严重损害军誉军威、制假售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徒刑伺候才行。关他几年,而不是只罚那点货款,他才知道法制的威严。一句话,绝对不能挠痒痒一样再让他们觉得弄虚作假甜头大。

但是这个进步还不够,“最高可以罚款五倍”,仍然不具备应有的法制威慑力度。就在我重新整理这篇文章的时候,2001年2月14日《羊城晚报》A5版报道,武警广东总队警备司令部昨夜上路稽查,“一小时拿下12辆冒牌军车”,“大货车、面包车、小轿车一应俱全”。仅仅一小时啊!如果查出冒牌军车立即没收,案犯服刑三年,我看冒牌军车的情况至少马上收敛95%以上。说来说去,惩罚太轻太轻。

法规的尊严,不在于每次把违犯者抓住,而在于具有威慑力量。如果社会运作要靠每次都把违反规定的人抓住才能规范,你有那么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吗?如果真的能够安排这么多人手规范社会运行,你不觉得太浪费了吗?安排那么多人从事非生产劳动,社会经济效率一定非常低下。

法规的威慑力量,主要靠科学地确定执罚力度来保证。比方说平均违反规定N次能够被抓住一次,也就是说违反规定被抓住的概率是1/N,平均每违反规定一次能够获利M万元,那么执罚力度一定要设定在每抓住一次执罚M÷(1/N)=M×N以上的水平。具体来说,如果平均违反规定20次能够被抓住一次,平均每违反规定一次能够获利3000元,那么执罚力度至少要设定在每抓住一次执罚3÷(1/20)=3×20=60千元=6万元的水平。不然的话,违法者还是有利可图,违法活动还是难以杜绝。一段时间里,北京市的“小公共”之所以乐意和警察捉迷藏拉客,道理也是如此。

有些朋友感叹如果我们居民的素质和发达国家的一样高,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就会运行得好得多。但是他们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发达国家的居民绝非什么天生的圣人。居民素质要依靠制度和法规来养成。

很坦率地说吧,一个原来不怎么守规矩的人,移民到了发达国家,马上变得比较守规矩,你认为是由于他的素质一下子就提高了吗?不是那样的。行为比较规矩了,主要是法规的威慑力量在发挥作用。可以设想,长而久之他的素质是会提高的,但这也是制度养成的结果。因为在那样的环境??即使劣根难绝,也会收敛得多。至于他的下一代,从小在具有强大威慑力量的法规之下生活,素质在这样的环境下养成,就的确可能比较高。

把“素质要靠制度和法规来养成”的理念付诸实践,我们居民的素质也会迅速提高。不然的话,制度方面没有保证,违反规定的人总是可以占到便宜,就难以建设信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