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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往来账款管理(1)

往来账款管理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企业要加强对往来账款的管理,首先要确定该岗位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加强对该岗位人员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管理状况的好坏对往来账款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理顺财务管理人员的关系,可以加强企业会计之间相关业务的控制,强化规章制度的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

往来账款主管岗位职责

往来账款主管由财务部经理直接领导,主要负责企业账款回收工作以及与账款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有以下内容--

职责1:建立客户信息。根据批销单建立客户信息,明确双方权责,明确合同期限。

职责2:制定定期对账制度。定期对账,避免造成呆账、死账现象,对账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

职责3:制定激励政策,使应收账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

职责4:建立完善的经销商开户制度。

科学地评估经销商。这不仅为将来的销售寻找一个合作伙伴,同时也降低了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了解经销商的资信状况。企业发展状况、在行业中的口碑、历史交易记录、在销售通路中上、下游的评价等。

掌握经销商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资金来源、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企业欠债情况、还债能力、经销商应收账款等。

熟悉经销商的经营状况。包括公司发展方向、负责人经营理念、主营销售渠道、是否有本行业的经验、是否有经销竞争产品、是否有代理畅销产品以及销售队伍、销售规模、仓储、物流配送系统等。

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包括社会地位、家庭背景、个人背景、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个人爱好、不良嗜好等。

职责5:对已合作经销商的监管。

强化经销商的回款意识。要经常性地强化经销商的回款意识,使其将本公司排列在付款顺序前面,成为经销商的第一付款顺序是我们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控制发货以减少应收账款。按照经销商实际的经营情况,采用“多批少量”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应收账款。

适当的通路促销以减少应收账款,实行通路促销政策,可以有效地降低厂家的应收账款。

建立经销商的库存管理制度,及时了解经销商的经营状况,保证销售的正常运转,从而有效地控制应收账款。

职责6:及时收款。

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款项,否则会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使企业蒙受损失,这些措施包括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监督、对坏账损失的事先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

建立和健全往来账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应付账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的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应付账款要逐笔查实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支付计划,责任到人。

及时地催收,尽可能缩短项目收款时间,会促使应收账款早日回笼,缩短资金在外占用的时间,并减少坏账产生的可能性。

往来账款主管岗位任职条件

担任往来账款主管的员工需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条件1:具备财务管理专业或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同等资格证书。

条件2: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熟悉往来核算操作的全套流程与管理。

条件3:接受过财务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条件4:诚实守信,心理素质强,能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

条件5:独立工作能力强,工作态度严谨。

条件6:具有团队意识与合作能力,具有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

条件7: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行为表达与文字图表表达的能力,能经常进行有效沟通,有增强整体意识能力。

条件8: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的能力,有对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及时、高效服务的能力。

(注:具体工作年限要求及学历要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企业往来账款主管是保障企业货款及时回收的重要岗位,要使其工作高效运行,不但要明确其岗位职责,还要确定其任职条件。其中责任心、有沟通能力是往来账款主管任职的最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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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资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项债权业务,也是企业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所提供的一种短期信用。在财务管理中,应收账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项目,它关系到企业资金是否能够顺畅流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不得不采取赊销方式来扩大销售,而应收账款的产生就意味着坏账风险的产生。通过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达到降低企业坏账损失产生,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的管理是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风险的重要保证,下面列出某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的规章制度可供读者参考运用。

应收账款制度

××公司应收账款制度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 月 日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在内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及企业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管理部门。

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财务部、业务部等相关人员办理应收账款的事宜时,应遵守本制度。

应收账款管理

第四条根据客户信用程度,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以此作为合同签订与赊销产品的依据。

第五条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必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由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六条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想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填写《发货申请单》,并注明赊销期限。

第七条销售经理按照客户的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财务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八条应收账款主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来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并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续表)

第九条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5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部经理,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以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条凡上次赊销未按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够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应收账款监控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主管应于每月最后5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期明细表》,提交给财务部经理、销售经理及营销负责人。

第十二条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期明细表》,及时进行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十三条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的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以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十四条清收账款应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的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十五条销售业务员于每日收到货款之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两份交企业财务部。

第十六条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所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等问题,在业务权限内的,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业务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并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十七条如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是作为预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十八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的。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的。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的。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的。

(5)贪污,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的。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的。

应收账款交接

第十九条销售业务员如调换岗位、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二十条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成,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续表)

第二十一条凡销售业务员要离职的,应在1个月前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职交接应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所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销售业务员在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30日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的,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二十五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移交人保存一份,接交人保存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二十六条销售业务员在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如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应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收账款交接后30日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将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二十九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的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应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坏账处理

第三十条一般来讲,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的。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

第三十一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因发生问题而未能收回时,经办的销售人员须提出书面说明,会计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记录。

第三十二条有问题的应收款项应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方案。

(2)提请经济法庭调处。

(3)依法起诉。

第三十三条提取坏账准备。

(续表)

本公司将按照《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所有。

第三十五条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呆账管理制度

××公司呆账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 月 日

第一条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呆账,以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由业务部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转交财务人员妥善管理,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内。

第三条信用限额是指公司赊销货品给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限额。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都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人员及业务主管、财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根据客户实际的营业情况,每半年可由业务人员呈请调整客户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第五条业务人员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主管核阅后交出纳,若因疏忽导致企业损失的,应由业务经办人及负责人负责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但经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业务人员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的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还将以侵占货款名义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若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公司主管应立即督促业务人员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若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立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而造成损失的,概由公司主管及业务人员共同负责。

第九条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的,其金额在1万元以上者,应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在取得警察机关证明、

(续表)

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任何一种证件后,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因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招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应由业务经手人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财务或业务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经手人负责赔偿;若财务或业务主管未加阻止,则业务经手人赔偿60%,财务及业务主管各赔偿2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经手人负责赔偿外,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多少,全数由业务经手人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经手人的疏忽而遗失的,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此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经手人负责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