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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明晰试用期内的权益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进行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是他们考察自己对工作是否感兴趣,是否愿意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缓冲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作为企业招聘选拔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试用期是企业检验招聘体系是否有效和评估招聘效果的最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很多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试用期内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所以如何明晰试用期权益是每个职场人必备的知识。新劳动法对试用期制度有很大程度的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试用期期限最长6个月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短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设置试用期。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设试用期期限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采取了试用期期限的设定须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模式,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只试一次

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小慧进入一家电脑公司后,双方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正。在此期间,她从事电脑的质量检查工作。试用期期满前,公司认为小慧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小慧。

正当小慧收拾行李准备离开时,公司由于销售部门人手紧张,公司领导找到她,说她性格开朗活泼,更适与人交流,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公司和小慧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第二次试用期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小慧感到很委屈,她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3.试用期合同

新劳动法明确禁止“试用期合同”的存在,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为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4.试用期内享有保险

员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被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5.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承担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候,就告知劳动者他的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有关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防护条件、员工福利等一系列内容,特别是应详细告知员工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等。如因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导致员工过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培训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6.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要经过法定程序

“试用期”虽然是个彼此接触的过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与员工“拜拜”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职场新人,试用期是必经的,“试用期陷阱”的屡屡得逞正是由于我们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当你明确了这些权益,以后就不会吃闷亏了。

职场小贴士

“试用期陷阱”的屡屡得逞正是由于我们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当你明确了这些权益,以后就不会吃闷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