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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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社会教育法

在台湾,社会教育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活动,对于正规的学校教育而言,它是一种非正规的教育。它主要包括补习教育、推广教育与空中教育等几种形式,其教育目的依教育对象的不同而显示出多样化的特点。

2003年1月15日修正施行的《社会教育法》,对社会教育的任务、对象、范围、机构、行政、经费、教材等作了规定,基本确立了社会教育的制度。该法成为台湾实施社会教育的最高依据。

一、社会教育的宗旨与任务

依台湾《社会教育法》规定:社会教育以实施全民教育及终生教育为宗旨。

社会教育的任务如下:发扬民族精神及国民道德;推行文化建设及心理建设;训练公民自治及四权行使;普及科技智能及“国防”常识;培养礼乐风尚及艺术兴趣;保护历史文物及名胜古迹;辅导家庭教育及亲职教育;加强国语教育,增进语文能力;提高生活智能,实施技艺训练;推广法令知识,培养守法习惯;辅助社团活动,改善社会风气;开展体育活动,养成卫生习惯;改进通俗读物,推行休闲活动;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其他有关社会教育事项;

二、社会教育的机构

台湾社会教育的机构主要有:图书馆或图书室;博物馆或文物陈列室;科学馆;艺术馆;音乐厅;戏剧院;纪念馆;体育场所;儿童及青少年音乐设施;动物园;其他有关社会教育机构。此外还有社教馆以及文化中心。

三、社会教育的实施

社会教育的经费由各级“政府”宽筹社会教育经费,并于各该教育经费预算内,专列社会教育经费科目。边远及贫瘠地区之社会教育机构经费,由上级政府补助。各级政府还可运用民间财力筹设基金,推行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的实施利用固定场所施教外,还可兼采流动及露天方式等,并可以集会、讲演、讨论、展览、竞赛、函授或运用大众传播媒体及其他有效方法施行。

社会教育的教材,除属一般性质者,由“教育部”订定纲要外,并得由省(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就地方特殊情形增订。教材、教具及通俗读物的审定办法,依“教育部”规定。

四、补习教育

(一)补习教育的目的

台湾的补习教育是社会教育的一部分,它是以补充“国民”生活知识,提高教育程序,传授实用技艺,增进生产能力,培养健全公民,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

(二)补习教育的种类及其实施

台湾补习教育分为国民补习教育、进修补习教育及短期补习教育三种,凡已逾学龄未受九年国民教育之国民,予以国民补习教育,已受国民教育之国民,可受进修补习教育,志愿增进生活知能之国民,可受短期补习教育。

国民补习教育,由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附设国民补习学校实施。国民小学补习学校分初、高级二部,初级部相当于国民小学前三年,修业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高级部相当于国民小学后三年,修业年限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国民中学补习学校相当于国民中学,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进修补习学校,由高级中学以上学校依需要附设进修补习学校实施。进修补习学校分高级中学及职业进修补习学校、专科进修补习学校、大学进修补习学校三级。各级进修补习学校,各相当于同性质之学校,其修业年限均不得少于同性质、同等级之学校。短期补习教育,由学校、机关、团体或私人办理,分技术补习班及文理补习班二类;修业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三)补习教育授课制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之授课,得采按日制、间日制或周末制。其教学内容,以同级、同类学校之主要科目为准。每一科目教学总时数不得少于同级、同类学校课程标准内总时数三分之二;每一科目修业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四)结业证明资格考验

各级国民制补习学校及进修补习学校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者,准予结业,并由学校给予结业证明书。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补习学校结业生,由学校举行资格考验;各级进修补习学校结业生,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举行资格考验,及格者给予资格证明书。

五、空中大学

空中大学采用多元传播媒体实施教学,并辅以面授、书面辅导及其他适当教学方式施教。空中大学学生,分为全修生及选修生。全修生具有学籍,须年满二十岁,曾在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经公开招生录取者始得入学。全修生每学年招生名额,应报请“教育部”核定。选修生不限学历,年满十八岁可登记选修。

空中大学分设学系,并视需要于学系之上设立研究所。院、系、所之设立、变更或停办,须经“教育部”批准。

空中大学采学分制。全修生毕业应修学分总数,应不低于一般大学最低应修学分总数,并由空中大学报请“教育部”核定。空中大学必修科目名称及学分数,由空中大学订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并报“教育部”备查。全修生修满规定学分总数,经考核成绩及格,由空中大学发给毕业证书,并依学位授予法规定授予学位。未修满规定学分总数者,得就成绩及格之科目,发给学分证明书。选修生修毕所习科目,成绩及格者,发给学分证明书。其经公开招生录取为全修生时,已取得学分之科目免予修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