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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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职业学校法

台湾现行《职业学校法》是2004年6月23日修正施行的。修正后的职业学校的宗旨为“教授青年职业智能,培养职业道德,养成健全之基层技术人员”。

一、职业学校的设立

依《职业学校法》规定,职业学校是以分类设立为原则,并按其类别称某类职业学校,必要时得并设二类,每类各设若干科。

职业学校由省(市)设立,但应地方实际需要,可由县(市)设立,或由私人依私立学校法设立。“教育部”审察实际情形,可设立“国立”职业学校。

二、职业学校入学资格及修业年限

职业学校入学资格,须曾在国民中学或初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及格者。其修业年限为两年至四年。但戏剧职业学校不在此限。

三、课程标准

依《职业学校法》规定:职业学校之教学科目,以着重实用为主,并应加强实习与实验,其课程标准、设备标准及实习办法,由“教育部”定之。为建立职业学校基础,国民中学之职业科目及技艺训练,应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四、教师

职业学校教师,由校长聘任,应为专任。职业学校得置技术及专业教师,遴聘富有实际经验之人员,以担任专业或技术科目之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