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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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国民”教育法

“国民”教育为“国民”基本教育,属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2003年9月1日修正施行的《“国民”教育法》,对“国民”教育的宗旨、办学原则、课程要求、人事制度、经费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国民”教育以养成德、智、体、群、美五育均衡发展之健全民为宗旨。

一、“国民”中、小学的设立

依《“国民”教育法》及《“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规定:“国民”教育,以由政府办理为原则。“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人口、交通、行政区域及学校分布情形,划分学区,分区设置。此外,“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设置还应依下列各款办理:(一)“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设置,应以便利学生之就读为原则。(二)“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以分别设置为原则。(三)交通不便地区未设置“国民”小学或“国民”中学者,设置分校或分班。(四)“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规划,以不超过四十八班为原则,规模过大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增设学校,重划学区。“国民”中学学区之划分,还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以一乡(镇、市、区)为一“国民”中学学区,但地广人稀或人口稠密者,其学区范围之大小得视实际情形斟酌定之。

(二)以“国民”小学一学区或数学区合并为一“国民”中学学区。为方便学生就学,相邻省(市)、县(市)地区之学区划分,得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实际状况协商订定。为防止学生越区就读,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订定办法处理。

二、“国民”中小学行政组织及会议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各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应为专任,并采任期制。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视规模大小,酌设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或教务处、总务处各置一人及职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就专任教师中聘兼,职员由校长遴用,均应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国民”小学应设辅导室或辅导人员;“国民”中学应设辅导室。辅导室主任一人,由校长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之教师聘兼,并置辅导人员若干人,办理学生辅导事宜。“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视实际需要设置人事及主计单位,其设置标准,由人事及主管机关分别确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以采小班制为原则,其班级编制及教职员额编制标准,由“教育部’确定。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务会议,由全校教职员组织,以校长为主席,研讨校务兴革事宜。校务会议于每学期开始与结束时各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应分别定期举行政务、训导、总务、辅导会议,研讨有关事项,并视实际需要组织委员会。

三、“国民”教育之教员人员

《“国民”教育法》和《“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规定:“国民”小学校长,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遴选;“国民”中学校长,由“直辖市”或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遴用。“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之任期定为四年,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其办学成绩及实际需要准予连任,连任以二次为限,山地、偏远、离岛等地区之学校校长任期,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报“教育部”核备。不适任校长,应予改任其他职务。“国民”小学教师,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派任;“国民”小学教师,由校长聘任,均应专任。但“国民”中学有特殊情形者,得聘兼任教师。“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师应于规定时间内在校服务,非经校长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职务。“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主任教师之任用及考绩,另以法律规定,其甄选、储训、登记、检定、遴调、进修及奖惩等办法,由“教育部”确定。

四、“国民”教育的经费及其管理

“政府”办理“国民”教育所需经费,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编列预算支应。财源如下:(一)“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一般岁人。(二)“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依平均地权条例规定分配款。(三)省(市)政府就省(市)、县(市)地方税部分,在税法及财政收支划分法规定限额内筹措财源,直接报“行政院”核定实施,不受财政收支划分法有关但书之限制。(二)、(三)款财源,在省内省政府统筹分配。县(市)财政府有困难时,省政府得依财政收支划分法有关规定补助。“中央政府”应视“国民”教育经费之实际需要补助。

五、“国民”教育的实施

(一)入学

六岁之学龄儿童,由户政机关调查造册,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按学区分发,并由乡、镇(市)、区公所通知入“国民”小学。“国民”小学当年毕业生,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按学区划分发人“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生入学,除依前述规定外,依下列备款办理:1.六岁应入“国民”小学之学龄儿童,户政机关应于每年五月底完成调查造册,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于六月十五日前依学区分发,并由乡(镇、市、区)公所于七月十五日前通知入学。学龄儿童入学年龄之计算,以儿童之出生年月日加六年,其和未超过该年度九月一日者,均予人册。其调查造册工作,户政机关必要时得协调当地“国民”小学协助办理。2.“国民”小学应于五月底前造具当年度毕业生名册,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发入“国民”中学,并于七月十五日前按学区通知。

(二)课程设置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课程,采九年一贯制,应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国民”生活教育为中心。“国民”中学应兼顾学生升学及就业之需要,除文化陶冶之基本科目外,并加强职业科目及技艺训练。“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课程标准及设备标准由“教育部”定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教科书,由“教育部”编辑或审定。

(三)辅导工作 辅导工作的实施是台湾“国民”教育的一大特色,它包括生活辅导、学习辅导以及生计辅导三项。依《“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辅导工作依下列各款办理:1.辅导工作应兼顾生活辅导、学习辅导及生计辅导。2.学生智力、性向、兴趣、人格等应由辅导教师会同导师及任课教师作有计划有步骤之试探与评量,建立个人资料,并对特殊学生加强方案研究,作为辅导咨商之依据。3.全体教师应负辅导之责,协助学生了解自己所具条件并适应环境,使其具有自我指导之能力,俾发展学生潜能,以达人尽其才促进社会进步之目的。4。与家庭密切联系,加强亲职教育,并配合训导措施,注重学生生活辅导。5.“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辅导工作应力求连贯,依各年级学生身心发展状况予以适切辅导。学生个人辅导资料应妥为保存,必要时提供继续辅导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