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亘古一霸主曹操霸经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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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霸经56随宜设科,峻刑苛法

刑,百姓之命也。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

——曹操

毛泽东评价曹操时说他“推行法治”。曹操以法治军,以法治民,继承前科,制置“新科”,两手政策共同施用或时有侧重的作法。这也是历代所有获得成功的政治家的共同的特点。

1.随宜设科

乱世用重典,实是儒法诸家的共同主张。曹操迎帝许都以后,理事处狱皆以汉法。但时局大乱,法有不宜,律有不及,执法亦有轻重不当。曹操很快就看到这一点,因此,立即从两方面着手整顿。

一是重视选用执法人。曹操选用执法之人同处理别的事情一样,也常表现出两面性。主导的方面,例如他指出:

“刑,百姓之命也。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如以高柔为刺奸令史。高柔处法允当,狱无留滞,夙夜匪懈,至拥膝抱文书寝。(史载,“太祖(操)尝夜微出,观察诸吏,见柔,哀之,徐解裘覆柔而去。”)但另一方面,他又从实用主义出发,起用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例如,他以卢洪、赵达等为校事,使察群下,高柔认为达等人品不好,不适合做校事官,曹操说:

“卿知达等,恐不如吾也。要能刺举而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这时明知其为小人而故用之。

二是“随宜设辟”、制置“新科”。魏明帝时,散骑常侍刘劭作考课论,制下百僚,司隶校尉崔林说:“太祖(操)随宜设辟,以遗来今,不患不法古也。以为今之制度,不为疏阔,惟在守一勿失而已。”可见,曹操“随宜设辟”,已为后代继承,成为曹魏“守一勿失”的制度。

曹操新科,同原来的法律相比,更加严峻,表现在:

(1)不考虑具体条件而一之。史载,曹操制定的新法,不区别具体情况要求各地一律照办。长广(治今山东莱阳东)太守何夔曾“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为由提出意见,说:“自丧乱已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

(2)加重旧法。曹操在许多方面都加重了原来的法律。比如,“旧法,军征土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史载,有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金有母妻及二弟皆被捉进宫府,主者奏尽杀之。

(3)执法随意。曹操重视随时设辟,因而设科、执法便常常表现出随意性。如对待俘虏,建安五年烧袁绍鸟巢粮谷,降卒千余人,操令“皆取其鼻”以示绍军,继而降者七万余人,也统统活埋了。建安十一年征高干,围壶关,曹操又令曰:“城拔,皆坑之”。曹操诸令及其所为,逐渐变成正式“法令”,所以当镇压了河间民田银、苏伯起义后,议者皆说;“公有旧法,围而后降者不赦”。曹操杀降之多,令人心寒。他甚至制令,征发的民夫如果逃亡,也是杀无赦。

(4)重连坐之法。史载,建安二十四年九月西曹掾魏讽反,坐死者数十人,甚至一向被曹操所重用的相国钟繇也因曾经推荐过魏讽而被免官。

2.不以故旧废法

曹操用法虽多诡诈,但主张执法公平,用戮不违亲戚,不以故旧废法。这是应当受到赞许的,在这方面留下不少生动的故事。

魏国初建,曹丕立为太子,以鲍勋为中庶子,徙黄门侍郎,出为魏郡西部都尉,太子郭夫人弟为曲周县吏,因盗取官布,法应弃市。当时操在谯,太子曹丕留邺,丕“数手书为之请罪”。尽管太子说了话,鲍勋还是不敢擅纵,便将所有情况上报曹操。从曹丕对于鲍勋“及重此事,恚望滋甚”的记载看,曹丕的舅子大概还是被依法斩首了。

曹操曾以满宠为许令,“时曹洪宗室亲贵,有宾客在界,数犯法,宠收治之。”曹洪写信给满宠,让满宠放人,满宠不听;后来曹洪去找曹操说情,满宠怕曹操让他赦免犯人,立即把犯人杀了。曹操很赞赏满宠的做法,高兴地说:“当事不当尔邪?”(做事难道不就该这样吗?)

建安二十三年,代郡乌桓反,曹操以其子鄢陵侯曹彰为北中郎将,行骁骑将军。临行前,曹操告诫曹彰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其戒之。”

诸此,皆见曹操的确“不以亲旧废法”,而且做到了“用戮不违亲戚。”

曹操不仅要求亲戚、部属和所有军士、老百姓奉法,而且自己也重视带头奉法。典型事例当数“割发代刑”。

3.执法亦有宽贷时

曹操立法苛峻,执法随意。所以从本质上说,他不是那种论刑皆本于法的法家,而是一位特别主张人治的专权主义者。在重人治的情况下,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超越法律从重论罪,一是废损法律减等论罪。两种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致的,即虽然法有规定,但统治者可以根据形势需要或自己的好恶或重其刑或轻其刑。

论者都很重视曹操严刑苛法,越律而杀的问题,但往往忽视了他执法亦有宽贷的一面。

建安二十四年魏讽反,黄门侍郎刘优“坐弟与魏讽谋反,当诛。(陈)群言之太祖,太祖曰:‘优,名臣也,吾亦欲赦之。”’曹操为了释放刘优引经据典下令说:“叔向不坐弟虎,古之制也。”叔向,春秋时晋国大夫,其弟叔虎因晋国内部斗争被范宣子杀死,大夫祁奚说服范宣子,没有连坐叔向。曹操遂将刘优赦免不问,徙署丞相仓曹掾。

魏国初建,徐邈为尚书郎。“时科禁酒,而邈私饮至于沉醉。校事赵达问以曹事,邈曰:‘中圣人。’达白之太祖,太祖甚怒。度辽将军鲜于辅进曰:“平日醉客谓酒清者为圣人,浊者为贤人,邈性修慎偶醉言耳。’竟坐得免刑。”

历史上有关曹操宽法赦免有罪的记载还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

曹操行法,虽然时有宽贷,但尚严峻苛仍然是主要方面;

宽贷之例,大都发生在魏建国以后,这说明曹操行法虽然常受情绪制导,但根本原因是他所统治的北方的秩序渐趋稳定,一味严刑酷法,不仅不合乎社会形势,而且也不为诸大臣所认同,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这正是曹操“治定礼为首,拨乱刑为先”思想的中和与体现。

4.议复肉刑

曹操复肉刑之想;虽然没有付诸实践,但在历史上却有很大影响,成为中国刑法史上重要的一页。

那么曹操议复肉刑,是欲宽刑,还是想严刑呢?古来就有两种评论不统一。作为政治家的曹操,他要审时度势以制政策。

曹操认为,建安中期以后,刑律问题应该考虑,否则不利于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统治。他本想立即恢复所有肉刑,但当孔融、王修等提出不同意见,他的确又考虑了“时未可行”,即条件尚不具备的问题,第一,反对者甚多,“当时议者,唯钟繇与群议同,余皆以为未可行”;第二,军事未罢,行肉刑:恐不利招附来者。

复肉刑未得即行,但曹操其人,想做的事总想做到,于是便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形式表示了他复肉刑的决心、目的以及意在轻刑之思。